长丰县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下塘片区)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结果公告 参考分类:结果公示 · 不可投标 长丰县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下塘片区)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所属项目 决策分析
已结构化提取

快速结论:长丰县下塘镇人民政府发布「长丰县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下塘片区)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所属地区 合肥市·长丰县
交易类别 工程建设
公告类型 中标结果公告
参考分类 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
招标人/采购人 长丰县下塘镇人民政府
代理机构 合肥北城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信息由系统基于公告原文自动提取,供快速研判,以下方公告原文为准。
招标人(采购人)是谁?

招标人(采购人)为长丰县下塘镇人民政府,代理机构为合肥北城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这条公告可以直接投标吗?

不能。该文书为「结果公示」,不接受投标。

关键信息速览

AI 从公告原文提取 18 项 · 可对照下方原文核验
关键时间节点
异议截止日期
2026-08-14
联系信息
招标人/采购人
长丰县下塘镇人民政府
招标人联系人
李严谨
招标人电话
055****5924
代理机构
合肥北城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
孙云峰
代理机构电话
055****1975
异议联系人
蒋工
异议电话
055****4413
基础信息 3 项 · 点击展开
项目名称
长丰县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下塘片区)监理
项目编号
2026ACCBZ50107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技术与质量 1 项 · 点击展开
合同工期
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且缺陷责任期满回访合格止。(约240日历天)
联系方式来源于依法公开的招投标公告,已默认脱敏;完整号码仅供会员在配额内逐条解锁查看,仅限正当投标/履约/异议等业务沟通,禁止用于营销骚扰或二次传播。

项目生命周期

2026ACCBZ50107
2026-08-11
长丰县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下塘片区)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结果公告

公告原文

长丰县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下塘片区)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长丰县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下塘片区)监理

项目编号:2026ACCBZ50107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07月20日

开标日期:2026年08月11日

长丰县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下塘片区)监理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江苏河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1号河海大学院内

投标报价:1.32%

质量:合格

工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且缺陷责任期满回访合格止。(约240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盛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南路与云谷路交口金云国际商办楼 1614-1616室

投标报价:1.19%

质量:合格

工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且缺陷责任期满回访合格止。(约240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第三中标候选人名称:无

招标人名称:长丰县下塘镇人民政府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下塘路279号西南方向180米

联系人:李严谨

联系方式:055****5924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合肥北城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项目负责人:孙云峰

联系电话055****1968、055****1975

公示期:2026年08月11日至2026年08月14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联系人:蒋工,联系电话:055****4413。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联系人:葛工,联系电话:055****1882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6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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