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设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 参考分类:结果公示 · 不可投标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设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所属项目 决策分析
已结构化提取

快速结论: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发布「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设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所属地区 合肥市·长丰县
交易类别 工程建设
公告类型 中标候选人公示
参考分类 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
招标人/采购人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代理机构 安徽广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信息由系统基于公告原文自动提取,供快速研判,以下方公告原文为准。
招标人(采购人)是谁?

招标人(采购人)为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代理机构为安徽广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这条公告可以直接投标吗?

不能。该文书为「结果公示」,不接受投标。

关键信息速览

AI 从公告原文提取 22 项 · 可对照下方原文核验
关键时间节点
公示开始日期
2026-08-10
公示结束日期
2026-08-13
异议截止日期
2026-08-13
联系信息
招标人/采购人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招标人联系人
杨老师
招标人电话
055****9873
招标人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魏武路1号
代理机构
安徽广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
李渊 孙志强
代理机构电话
181****5318
异议联系人
李渊
异议电话
181****5318
基础信息 3 项 · 点击展开
项目名称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设计项目
项目编号
2026AFCBZ50723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技术与质量 2 项 · 点击展开
工期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质量回访完成后为止。
质量标准
合格
联系方式来源于依法公开的招投标公告,已默认脱敏;完整号码仅供会员在配额内逐条解锁查看,仅限正当投标/履约/异议等业务沟通,禁止用于营销骚扰或二次传播。

项目生命周期

2026AFCBZ50723
2026-08-10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设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告原文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设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示时间:20260810
信息来源:
原文链接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设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设计项目

项目编号:2026AFCBZ50723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07月10日

开标日期:2026年08月07日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设计项目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金口一路4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 壹佰柒拾伍万贰仟圆整 (1752000元)

质量:合格

设计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质量回访完成后为止。

备注: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魏武路1号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方式:055****9873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广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766号安徽广电大厦5楼

项目负责人:李渊  孙志强

联系电话:181****5318

公示期:2026年08月10日至2026年08月13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766号安徽广电大厦5楼,联系人:李渊,联系电话:181****5318。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察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55****3530。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6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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