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润府一期红线内供配电项目工程总承包
韶润府一期红线内供配电项目工程总承包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韶润府项目一期供配电(受电)工程已由 淮安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淮政务投资备〔2026〕1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淮安市华地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人为淮安市华地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建设采用:☑自建、□代建、□集中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韶润府一期红线内供配电项目工程总承包(标段)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淮安市国联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经济技术开发区柯山路北侧、鼎泰沁园东侧
2.1.2建设规模:
一期工程接入公变申请负荷约7320kW。采用两路10kV电源供电,接入小区前置环网柜。新建地上2进八出开闭所1座、地上配电室3座。其中1-1#配电房设置2*800KVA,1-2#配电房设置4*800KVA,1-3#配电房设置4*630KVA。
同步建设配网自动化和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开关站及配电室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埋电表、水表、气表等计量表计集采管线。小区内同步建设高压部分从前置环网柜起至开关站及配电房、低压部分从开关站及配电房低压侧出线柜至电缆分支箱及计量箱(含小区内配套设施计量),公共计量柜出线电缆至地下二级配电柜的管线以及开孔、封堵,电缆安装,设备安装,送电,调试等配套工程。所有开关站和配电房的照明、风机、电缆进出孔洞及封堵、楼地面电缆沟及防水等相关设施。(含供配电验收的防盗窗以及其他验收要求)。
2.1.3合同估算价:约2419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150日历天。
设计开工日期: 年 月 日,施工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注:CA 系统中总工期统一按“150日历天”填写。
2.1.5质量要求:合格
注:投标系统及 CA 格式中质量要求暂写“合格”。
2.1.6其他:/
2.2招标范围: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要求对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承包,本项目须严格按照供电答复方案进行设计、施工(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招标人保留因政府政策性调整或规划调整等原因对上述所列招标内容作调整的权利,中标人须无条件服从招标人的调整。
2.3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否
□是
2.3.1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是
☑否(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条款)
2.3.1.1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本标段整体面向中小企业
□本标段以联合体形式面向中小企业
□本标段以分包形式面向中小企业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投标人资质条件:
(1)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a.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b.施工资质要求: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在有效期内),同时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三级及以上资质(在有效期内)。
(2)施工企业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其他要求:/
3.3拟派项目负责人(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资格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 B 类合格证);
□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2)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本单位执业期间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了法定代表人;
④在市场监督部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除以上四种情形外,其他情形不视为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
3.4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22年5月1日以来,承担过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业绩之一。
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认定标准: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额在1920万元及以上供配电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类似业绩认定标准: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额在1920万元及以上供配电工程的设计业绩。
施工类似业绩认定标准: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额在1920万元及以上供配电工程的施工业绩。
(2)总承包项目经理:自 2022年5月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业绩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认定标准: 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额在1920万元及以上供配电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类似业绩认定标准: 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额在1920万元及以上供配电工程的设计业绩。
施工类似业绩认定标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额在1920万元及以上供配电工程的施工业绩。
监理类似业绩认定标准: /
注: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除法律法规不予认可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不予认可:(1)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2)合同履行时,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者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范围执业的;(3)总承包项目经理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4)总承包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总承包项目经理的。
投标人业绩与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不予重复。
3.5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1)自 年 月 日(近2年)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2)自 年 月 日(近1年)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自 年 月 日(近5年内)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4)其他:1)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资格审查时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和2025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为其交纳任意1个月的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 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显示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质的核查结果为不达标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3)本工程严格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时,须满足: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单位最多不超过两个,且联合体申请人的牵头人必须为施工单位,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由牵头人提供。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8以联合体形式或分包形式面向中小企业的实施方式及预留份额:
□本标段以联合体形式预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 %(不低于 %)以上,且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
□本标段以分包形式预留。接受大型企业将 %(不低于 %)以上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 家(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且在拟分包计划表中明确。
3.9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或分包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 资格审查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具体审查标准如下:
条款号 | 评 审 因 素 | 评 审 标 准 | |
1 | 评标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第三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评标结果的优劣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1.第一阶段详细评审(30分) 资格审查通过的有效投标文件进入第一阶段详细评审,后进入第二阶段详细评审等。 (1)第一阶段详细评审要求:当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9家时,第一阶段详细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汇总,排在前9家(含第9家)的,进入第二阶段详细评审阶段;第一阶段详细评审第9家(不含第9家)以后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2)当参与第一阶段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文件<9家时,则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均进入第二阶段详细评审。第一阶段详细评审得分带入第二阶段详细评审。 (3)有效投标文件总得分相同且并列进入前9名的,采用以下方式确定进入第二阶段详细评审的9家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评标组长随机抽取确定,且每个名次仅有一家。 2.第二阶段详细评审(70分) (1)评标委员会按照专业工程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报价分合计总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7名中标候选人,但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名,提出不排名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多家有效标总得分相同且并列进入前7名的,采用以下方式确定7家中标候选人: 多家有效标总得分相同,以报价低的,排名在前;报价相同的,以专业工程设计文件和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合计得分高的,排名在前;专业工程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报价得分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组长随机抽取确定排名顺序。 (2)当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 招标文件规定的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时,除投标文件出现无效投标情形外,所有投标人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标少于3家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如不具备竞争性,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3)判断具备竞争性的方式:初步评审合格、专业工程设计文件文件合理、项目管理方案合理可行、投标报价合理。 (4)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发生改变的:本项目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时不增补。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联合体投标的均须提供营业执照,链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否则不予认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单位无须提供),链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否则不予认可 | ||
资质等级 | (1)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a.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b.施工资质要求: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在有效期内),同时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三级及以上资质(在有效期内)。 注: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链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否则不予认可。 | ||
业绩要求 | (1)投标人:自2022年5月1日以来,承担过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业绩之一。 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认定标准: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额在1920万元及以上供配电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类似业绩认定标准: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额在1920万元及以上供配电工程的设计业绩。 施工类似业绩认定标准: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额在1920万元及以上供配电工程的施工业绩。 注:投标人承担过的类似工程须提供以下材料,缺一不可: (1)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 (2)合同 (3)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人和施工单位盖章齐全,否则不予认可),如果因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不完善、不完整或无法清晰辨认,将视为无效证明资料。设计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无需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缺一不可,否则不予认可。 注:1)工程总承包业绩、施工业绩的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竣工验收时间的,以签字盖章中的最晚时间为准;签字盖章无时间的,以竣工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上述时间的不予认可。设计业绩的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最晚的时间为准,合同中没有上述时间的不予认可。 2)a.工程总承包类似工程、施工类似工程规模认定标准:单项合同额以合同中描述为准,合同中未描述的以竣工验收证明描述为准,以上材料均未描述的,须提供发包人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b.设计业绩类似工程规模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额均以合同中描述为准,合同中未描述的以竣工验收证明描述为准,以上材料均未描述的,须提供发包人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中项目名称、发包单位名称、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须提供发包人出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4)以上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均需链接至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否则不予认可。 5)本项业绩与资格审查中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业绩不予重复。 | ||
(2)总承包项目经理:自 2022年5月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业绩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之一。 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认定标准: 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额在1920万元及以上供配电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类似业绩认定标准: 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额在1920万元及以上供配电工程的设计业绩。 施工类似业绩认定标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额在1920万元及以上供配电工程的施工业绩。 注: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的类似工程须提供以下材料,缺一不可: (1)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 (2)合同 (3)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人和施工单位盖章齐全,否则不予认可),如果因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不完善、不完整或无法清晰辨认,将视为无效证明资料。设计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无需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缺一不可,否则不予认可。 注:1)工程总承包业绩、施工业绩的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竣工验收时间的,以签字盖章中的最晚时间为准;签字盖章无时间的,以竣工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上述时间的不予认可。设计业绩的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最晚的时间为准,合同中没有上述时间的不予认可。 2)a.工程总承包类似工程、施工类似工程规模认定标准:单项合同额以合同中描述为准,合同中未描述的以竣工验收证明描述为准,以上材料均未描述的,须提供发包人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b.设计业绩类似工程规模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额均以合同中描述为准,合同中未描述的以竣工验收证明描述为准,以上材料均未描述的,须提供发包人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3)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 4)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类似业绩中担任的职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提供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的,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须一致,描述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并须提供发包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b.提供施工业绩的,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须一致,描述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并须提供发包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c.提供类似设计业绩的,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以合同中描述的为准,未描述的须提供发包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5)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中项目名称、发包单位名称、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须提供发包人出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6)以上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均需链接至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否则不予认可。 7)本项业绩与资格审查中投标人类似业绩不予重复。 8)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不予认可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不予认可:(1)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2)合同履行时,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者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范围执业的;(3)总承包项目经理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4)总承包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总承包项目经理的。 | |||
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 | 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资格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 B 类合格证); 注:提供相关证书并链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否则不予认可。 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相关要求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单位最多不超过两个,且联合体的牵头人必须为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由牵头人提供。 | ||
其他禁止性情形 | 无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一项情形 | ||
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 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显示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质的核查结果为不达标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授权委托代理人劳动合同签订及保险缴纳情况 | 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资格审查时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和2025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为其交纳任意1个月的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 | ||
提供承诺书的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后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 1.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2.投标人在近两年内没有(以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两年)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串通投标、挂靠、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日期以行政处罚决定文件日期为准。 3.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4.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5.投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6.对本工程不转包、违法分包承诺。 7.(1)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本单位执业期间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了法定代表人; ④在市场监督部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除以上四种情形外,其他情形不视为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8.招标文件附件中的品牌均为原厂原品牌产品,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时明确所选的厂家品牌的产品,也可以在投标时承诺使用招标人推荐的厂家品牌的产品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选择。投标人选择推荐的厂家品牌以外的产品的,应当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并经招标人同意。 注:(1)评标时进入“信用中国”栏目查询情况。 (2)如未承诺或承诺项缺漏视为投标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将作为无效标予以否决。 (3)时间以处罚时间为准,近两年均以投标截止时间向前推算为准。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6 无效标条款”所列情形 | ||
…… | …… | ||
5.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具体评标标准和方法如下: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条 款 内 容 | 编 列 内 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第一阶段详细评审分值构成: 专业工程设计文件(≤20分): 20 分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8分): 8 分 项目管理机构(≤2分): / 分 工程业绩(≤2分): 2 分 其他评分因素: / 分 第二阶段详细评审分值构成: 工程总承包报价(≥68分): 7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方法一: 以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有效投标文件的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二: 以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该平均值下浮 %(下浮数值由招标人在3%、3.5%、4%、4.5%中确定,开标时随机抽取)为评标基准价。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审项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评 分 标 准 |
2.2.4(1) | 专业工程设计文件(20分) | 1.设计说明(5分) | 1.设计说明能对项目的设计方案解读准确,构思新颖。 2.项目设计的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是否满足招标人功能需求。 3.项目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规划要求。 |
2.专业工程设计文件(10分) | 1.设计文件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 2.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规划要求。 3.工程设计文件的先进性、完整性、实用性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进行评分。 4.与建筑的协调性。 | ||
3. 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应用(1分) | 1.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内容进行评分。 | ||
4.绿色设计与新技术应用(2 分) | 1.采用科学合理的绿色节能措施。 2.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建筑理念与措施,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绿色建筑标准。 | ||
5.设计深度(2分) | 1.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 2.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注:本项可视设计深度符合程度在0~2分之间酌情打分。 | ||
注:1.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增加上述各评分因素,但 “评审项”分值不得调整;也可在招标文件中细化明确评分标准的内容,但一般不得突破各评分因素的规定分值。 2.专业工程设计文件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
2.2.4(2) | 工程总承包报价(70分) | 报价评审(包括设计费、工程费)(70分) | □方法一: 以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有效投标文件的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每高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0.6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方法二: 以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该平均值下浮 %(下浮数值由招标人在3%、3.5%、4%、4.5%中确定,开标时随机抽取)为评标基准价。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0.1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0.6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
说明: 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2.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 |||
2.2.4(3) |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8分) | 1.总体概述(2分) | 对工程总承包的总体设想、组织形式、各项管理目标及控制措施、设计、施工实施计划、设计与施工的协调措施等内容进行评分。 |
2.施工的重点难点(2分) | 对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等内容进行评分。 | ||
3. 施工资源投入计划(1分) | 对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进行评分。 | ||
4.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1分) | 对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情况进行评分。 | ||
5.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2 分) | 针对本工程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 ||
注: 1.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增加上述各评分因素,但“评审项”分值不得调整;也可在招标文件中细化明确评分标准的内容,但一般不得突破各评分因素的规定分值。 2.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项目管理组织方案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他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70%。 | |||
2.2.4(5) | 工程业绩(2分) | 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1分) (1)工程总承包业绩:2022年5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额在1920万元及以上供配电工程的总承包业绩。 (2)施工业绩:2022年5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额在1920万元及以上供配电工程的施工业绩。 (3)设计业绩:2022年5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额在1920万元及以上供配电工程的设计业绩。
| 对单位承担过类似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加分,每有一个加 0.5分,最多评 2 个业绩,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如仅有类似设计业绩乘0.8,如仅有类似施工业绩乘0.7。 投标人承担过的类似工程须提供以下材料,缺一不可: (1)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 (2)合同 (3)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人和施工单位盖章齐全,否则不予认可),如果因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不完善、不完整或无法清晰辨认,将视为无效证明资料。设计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无需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缺一不可,否则不予认可。 注:1)工程总承包业绩、施工业绩的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竣工验收时间的,以签字盖章中的最晚时间为准;签字盖章无时间的,以竣工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上述时间的不予认可。设计业绩的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最晚的时间为准,合同中没有上述时间的不予认可。 2)a.工程总承包类似工程、施工类似工程规模认定标准:单项合同额以合同中描述为准,合同中未描述的以竣工验收证明描述为准。 b.设计业绩类似工程规模认定标准:单项工程造价额均以合同中描述为准,合同中未描述的不予认可。 3)本次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只对参加本次投标联合体牵头方承担过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加分。 4)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中项目名称、发包单位名称、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须提供发包人出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5)本项业绩与本项中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及资格审查业绩不得重复计分。 6)以上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均需链接至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否则不予认可。 7)以联合体方式承担过的工程业绩分值计算方法为:牵头方按该项分值的100%计取、参与方按该项分值的60%计取。 8)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只对参加本次投标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的工程业绩加分。 |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1分) 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本项最高得1分): (1)工程总承包业绩:2022年5月1日以来,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额在1920万元及以上供配电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绩。 (2)施工业绩:2022年5月1日以来,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额在1920万元及以上供配电工程的施工业绩。 (3)设计业绩:2022年5月1日以来,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额在1920万元及以上供配电工程的设计业绩。
| 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加分,每有一个加 1 分,最多评 1 个业绩,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如仅有类似设计业绩乘0.8,如仅有类似施工业绩乘0.7。 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的类似工程须提供以下材料,缺一不可: (1)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 (2)合同 (3)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人和施工单位盖章齐全,否则不予认可),如果因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不完善、不完整或无法清晰辨认,将视为无效证明资料。设计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无需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缺一不可,否则不予认可。 注:1)工程总承包业绩、施工业绩的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竣工验收时间的,以签字盖章中的最晚时间为准;签字盖章无时间的,以竣工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上述时间的不予认可。设计业绩的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最晚的时间为准,合同中没有上述时间的不予认可。 2)a.工程总承包类似工程、施工类似工程规模认定标准:单项合同额以合同中描述为准,合同中未描述的以竣工验收证明描述为准。 b.设计业绩类似工程规模认定标准:单项工程造价额均以以合同中描述为准,合同中未描述的不予认可。 3)本次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只对参加本次投标联合体牵头方承担过业绩认可。 4)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 5)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类似业绩中担任的职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提供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的,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须一致,描述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 b.提供施工业绩的,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须一致,描述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 c.提供类似设计业绩的,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以合同中描述的为准。 6)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中项目名称、发包单位名称、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须提供发包人出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7)投标人提供多个业绩的仅计取1次,取最高分,本项最高得1分。 8)本项业绩与本项中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及资格审查业绩不得重复计分。 以上证明材料链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否则不予认可。 | ||
2.2.4(6) | 其他评分因素 | ||
评标的其他要求 | |||
条款号 | 条 款 内 容 | 评分/评审标准 | |
4.1.3 | 设计文件合格分 | 合格分: 60% (不少于设计文件总分值的60%) | |
4.1.3 | 择优进入第二阶段评审数量 | 在设计文件评审合格的前提下,第一阶段汇总得分排名前 9 名(不少于5名) 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评审或计算错误外,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不因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 |
4.1.4 | 第一阶段汇总得分是否带入第二阶段 | ☑带入□不带入 | |
定标程序 | |||
条款号 | 条 款 内 容 | 评 审 标 准 | |
5.1.1 | 定标委员会人数 | 7人 | |
5.2.1 | 定标标准 | 招标人在评标的评审因素基础上,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和实际需要,结合企业实力、企业信誉、团队管理水平等直接关系到中标后能否良好履约的因素确定非打分制的定标标准,定标标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定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通过以下定标因素综合考虑,择优确定中标人: 1.投标人项目管理机构实力。 2.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评价。 3.投标报价合理性。 4.各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及评审情况。 | |
5.3.1 | 定标方法 | ☑ 票决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标准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价比较后记名票决,并确定得票数最多的为中标人;当得票数相同无法确定中标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同的单位再次票决。 □ 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标准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集体商议,成员各自发表评价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负责人确定中标人。 | |
6. 招标文件的获取
6.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9时00分至2026年8月18日 17时30分;
6.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淮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6.3 技术服务费45元至105元。
本项目投标工具费、CA数字证书费、评标(评审)费、投标保函费、招标代理费、交易服务费、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履约保证金收退等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23〕4号)文件精神和《2024年全省营商环境评价方案》等文件要求使用数字人民币结算。
特别提醒:网上开评标系统具有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造价软件加密锁号、招标文件下载IP、投标文件上传IP识别对比及投标文件雷同性分析功能,提醒各投标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围标、串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8月19日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
7.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投标文件递交。
7.3逾期递交到指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8. 其他要求
投标申请人须办理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招投标 CA 证书及电子签章后方可参加投标登记,办理地址:淮安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深圳路 16 号)二楼。
9. 发布公告的媒介
9.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9.2本次招标公告为第 1 次发布。
10. 联系方式
10.1招标主体
招标人:淮安市华地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淮安市国联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26号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26号
联系人:苗工、张工 联系人:薛工
电话:051****8076 电话:051****0676
传真: / 项目负责人: 王工
邮编: / 传真: /
电子邮箱: / 邮编: /
电子邮箱: /
10.2相关部门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投标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1****6211_
10.3异议渠道
通过淮安市公共资源全程电子化交易平台提出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