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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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有效期 |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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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60,000元 人民币 |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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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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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筑物工程施工标 生态基流电站及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
第一标段招标文件
招标人: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6年9月
目录 第一卷................................................................ 3 第一章招标公告........................................................ 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0 附件1:否决投标的情形............................................ 39 第三章评标办法....................................................... 41 第1节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41 第2节定标办法.................................................... 48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55 生态基流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采购合同.............................. 55 水处理设备采购合同................................................ 55 第二卷............................................................... 98 第五章供货要求....................................................... 99 第三卷.............................................................. 222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223 一、投标函....................................................... 22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26 三、投标保证金................................................... 228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229 五、开标一览表................................................... 231 六、资格审查资料................................................. 234 七、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245 八、技术支持资料................................................. 246 九、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247 十、其他资料(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商务部分与技术部分,格式自拟)......................................... 248
【平公资建2026159号】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筑物工程施工标生态基流电站及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标段)公开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筑物工程施工标生态基流电站及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固定资产项目代码:2211-000000-04-01-509131),招标人为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筑物工程施工标生态基流电站及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 2.招标编号:平公资建2026159号 3.项目概况:生态基流电站总装机容量为960kW(640+320kW),电站安装2台机组。电站厂房由主厂房、副厂房、安装间、启闭机室和尾水池组成。生态基流电站及水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施工内容包括水轮机、发电机、调速器、电动单梁起重机、调压阀、进水蝶阀、传力接头及钢制管法兰、供水泵与排水泵、水力测量监测设备、自动化元件等采购和安装。 4.本项目共划分为2个标段。 5.招标范围: 一标段:生态基流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采购内容包括水轮机、发电机、调速器、电动单梁起重机、水力测量监测设备及自动化元件等采购。 6.控制价:总控制价3377356.00元,其中一标段控制价3165250.00元。 7.交货期: 一标段:合同签订后120日内交货完毕。 8.交货地点:按照招标人要求送货至招标人指定施工现场(含施工现场卸货)。 9.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10.质保期:自项目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基本要求: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一标段投标人须是拟投水轮机、发电机的制造商。 2.财务要求:投标人应没有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2024年或2025年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财务报表)。 3.纳税社保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6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三个月的纳税及社会保障金证明(如依法无需缴纳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业绩要求:投标人或拟投设备制造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具有类似项目业绩。 5.信誉要求: (1)投标人自2023年以来没有处于破产、被责令停产、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的承诺函,无重大违法记录(格式自拟,并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人应提供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的信用信息情况结果,查询内容包括“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投标人须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查询的信用信息结果情况,查询内容包括“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可用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专项信用报告代替上述查询结果(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招标文件)。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基本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 6.投标人保证本项目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企业须出具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投标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开标后,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 五、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6年9月22日00:00时~2026年10月14日24:00时(北京时间)。 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 3.方式:潜在供应商报名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ggzy.pds.gov.cn/)“投标人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报名。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链接地址:http://ggzy.pds.gov.cn/fwzn/11020.jhtml 办理CA证书:http://ggzy.pds.gov.cn/tzgg/10814.jhtml 4.售价:0元 六、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6年10月15日9:00(北京时间)。 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6年10月15日9:00(北京时间)。 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河南国企阳光招采服务平台》上发布。 九、其他补充事宜 1.各投标供应商可凭借CA数字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系统内进行在线质疑(异议)、投诉,各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可针对在线质疑(异议)、投诉进行在线答复。 2.该公告已同步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3.本次招标人为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由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4.本次招标按照《平顶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方案(试行)》采用评定分离方法实施,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采用核查随机法确定中标单位。 5.监督部门:平顶山市水利局 联系电话:037****6018 联系人:白天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005452428F 十、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称: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安平路77号 联系人:岳安华 联系方式:188****9240
名称: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发投资大厦2号楼 联系人:信校阳 联系方式:037****9397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商都路27号财信大厦1508 联系人:李帅 联系方式:037****5709
温馨提示: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请认真阅读采购文件,并注意以下事项。 1.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2.本项目供应商不用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3.电子文件下载、制作、提交期间和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供应商须使用CA数字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4.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4.1 供应商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221.176.192.166:8080/ggzy/)下载“平顶山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采购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供应商、投标人)。 4.2 供应商须将采购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4.3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采购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供应商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 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 5.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5.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221.176.192.166:8080/ggzy/)。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5.2 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6.“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6.1开标时,供应商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供应商的解密时间从开标时间起60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6.2如出现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供应商应及时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如果是投标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 (2)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进行排查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监督部门申请暂停开标,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6.3所有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操作,对开标结果进行公示。 6.4供应商应保证在开标期间电话、电脑、网络等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因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6.5解密完成后,供应商可登录到交易系统查看自己的投标报价。如对自己的报价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报价内容显示后20分钟内联系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质疑,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开标结果显示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及材料采购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质量要求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基本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纳税社保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承诺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信息予以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投标预备会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进行澄清。 1.9.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并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分包 1.10.1一标段水轮机和发电机不允许分包;二标段不允许分包。 1.10.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1.10.3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除水轮机、发电机外的其他设备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须经招标人和监理同意。 1.11响应和偏差 1.11.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进行提问,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送给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2.3因交易中心平台在开标前具有保密性,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看项目进展、通知及回复,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负。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2.3.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1日内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3.3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3.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2.4.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逾期提出的,招标人可不予受理。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进行。 本处所称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投标人投标而向招标人提出的质疑。 2.4.2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2.2款、第2.3款规定办理。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开标一览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八、技术支持资料 九、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十、其他资料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 3.2.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为招标文件所规定范围内全部货物供货的人民币报价,包括原材料的采购、出厂(进口完税)价、保险费、加工、运输、装货(含工地卸货)、检验试验(包含破坏性抽检)、安装(二标段),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投标人的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等合同明示或暗示货物验收合格正式交付使用前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如果投标人对某项报价进行保留或未计,则有关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内,招标人不予增加。 3.2.5投标人以招标人提供的技术要求及说明为依据,详细列明所投货物材料的报价清单,招标人有权在项目变更时根据货物数量的变动调整合同价。对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技术要求错误理解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漏报,招标人将不予调整。投标报价中所列材料价格有证据表明明显高出市场价,招标人有权在给中标人拨付货物款时扣除多余不合理款项。 3.2.6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总控制价,单价不得超过单价控制价。 3.3投标有效期 3.3.1投标有效期为120天。 3.3.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参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供货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投标 投标文件的签署 4.1电子投标文件的正文应编制目录。 4.2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准备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壹份。 4.3电报、电传和传真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 投标文件的递交 4.4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到系统的指定位置。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投标人因交易中心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 投标文件的递交 4.5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6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以“电子交易平台”传输完成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4.7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迟交的投标文件 4.8招标人将拒绝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4.9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再要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4.10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满期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投标的变化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5.开标 5.1招标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招标。投标人授权代表不需要参加开标并签到,本次项目实行不见面远程招标。 5.2开标前,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远程开标大厅进行验标(检查网上招标系统正常与否),确认无误后开标。开标时,各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投标文件远程解密,项目负责人负责解密所有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内未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已解密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失败;已解密的投标文件不少于3个,开标继续进行。 5.3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未能成功上传或误传而导致的解密失败,投标将被拒绝。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5.4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网上开标系统以投标人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顺序唱标,唱标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它详细内容。 5.5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进行。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2)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4)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5)招标项目代理机构的在职人员;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审与中标候选人推荐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评审投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中标候选人公示 6.4.1招标人将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6.4.2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前,应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和纠正。 6.4.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异议人对答复内容不满且无新的证据线索,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对答复内容进行异议的,招标人可不再受理并告知异议人应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定标 7.1定标方式 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1.2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 7.1.3如果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在中标人确定前报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2中标结果公示 7.2.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人。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公示中标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7.2.2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异议人对答复内容不满且无新的证据线索,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对答复内容进行异议的,招标人可不再受理并告知异议人应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8.合同授予 8.1中标通知 8.1.1采用评标分离的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期届满后,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对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在调整后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8.1.2未采用评标分离的招标项目,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2.1款规定的媒介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8.2履约担保 8.2.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8.2.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8.2.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3签订合同 8.3.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3.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3.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9.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9.1重新招标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供应商数量少于3个(不含)的; (2)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文件的。 9.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9.1款情况的,招标人不再进行招标。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0.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10.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0.5投诉 10.5.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中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按本章第2.4款、第5.5款、第6.4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后,对异议答复不满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投诉时效期限内。 10.5.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和河南省有关要求进行。 行政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1:否决投标的情形 否决投标的情形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附件的规定为准。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1.1有“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1.2投标人不按“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3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 1.4资格评审时,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者其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1.5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1.6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当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 1.7投标报价有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 1.8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以及证明资料且对投标人有利的,应当否决其投标。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1.9投标文件未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的; 1.10投标文件中未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 1.11投标文件上传、开标环节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经社保数据对比后认定为非该投标单位员工;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人员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1.12遵循独立投标的原则,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缴款账户或保函的付款账户均源自同一家单位账户或个人账户,多家投标人保函由同一人经办,或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或不同单位投标事项均由同一人或委托人办理; 1.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含电脑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CPU序列号、主板序列号和工具标识号)和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 1.14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点暗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适用暗标评审项目); 1.15在资格评审中,投标人对同一工程内容采用的业绩使用同一类别的项目多个合同进行叠加来满足单个指标项的规模要求的情形。
第1节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一、评标办法前附表
二、评标方法正文 1.评标方法 (1)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确定有效投标人,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并出具评标报告。 (2)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时,应当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人数量为3至10家(含10家)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数量为10家以上时,按照择优原则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为10家。 (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计算出得分C;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2节定标办法 1.定标原则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环节,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开展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环节,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2.定标程序 2.1定标组织 2.1.1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和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定标工作由定标委员会独立完成。 2.1.2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其中招标人单位成员5人,其他成员0人。定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由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 2.1.3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1.4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定标过程保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 2.2定标要求 2.2.1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定标过程包括核查、定标会议两个阶段。定标会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流程进行。 2.2.2招标人应当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应当保密。相关核查内容和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查需要进行考察或质询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或质询内容。 2.2.3核查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核查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核查的依据。 2.2.4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不得在定标过程中新增定标条件和要求。 2.3核查 2.3.1定标委员会首先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及方式如下: 核查内容为: (一)资格条件的有效性; (二)财务状况、信用等级及有无重大行政处罚、失信记录; (三)类似项目业绩真实性与匹配度; (四)拟派项目团队资质、经验; (五)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方案、交货期、质量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六)其他影响履约能力的关键事项。 核查方式:网络检索、系统查询、函询核实等方式相结合。 2.3.2定标委员会经核查发现中标候选人确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情形的,应否决相应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2.3.3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由核查成员签字。对核查报告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报告应当客观记录该不同意见。核查成员拒绝在审查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核查结果。 2.4定标办法 定标委员会按下列方法确定中标人(☑为选中项): ☑核查随机法。 □票决法。 □集体议事法。 □其他方法。 2.4.1定标会议 定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按照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流程执行。参考流程如下: (1)持人介绍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组长、招标人、行政监督(内部监督)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到场的中标候选人。 (2)主持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专家评标意见建议及提醒注意事项等。 (3)定标委员会组长宣读核查报告。 (4)检查、投放号码球。行政监督(内部监督)人员检查抽取箱、号码球,面对摄像头和参会人员展示号码球并投入抽取箱。手持抽取箱摇动号码球后,面对摄像头和参会人员展示抽取箱透明面。 (5)抽取中标候选人代码球。先由到场中标候选人代表抽取代码球,再由未到场中标候选人委托的定标委员会成员抽取代码球(需戴手套快速抽取,抽取过程无遮挡行为)。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人员应及时将中标候选人代码球号记录,并在大屏幕上展示。 (6)抽取中标人号码球。行政监督(内部监督)人员、到场的中标候选人再次检查抽取箱和中标候选人代码球,将代码球投入抽取箱。定标委员会组长抽取代码球(需戴手套快速抽取,抽取过程无遮挡行为),展示并宣读抽中的代码球号。 (7)宣布中标人。定标委员会组长宣布中标人,定标委员会出具《定标报告》。 (8)签字确认。定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内部监督)人员在《定标报告》上签字。 (9)扫描上传定标会议资料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0)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3.定标报告 3.1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对所出具的定标报告承担责任。 3.2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原则、定标方法、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3.3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客观记录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4.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告期不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项目负责人信息,中标候选人的核查、比较优势,核查未通过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 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最终以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版本为准)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 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合同价格 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工程 1.1.13.1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联合体 1.6.1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17%。 3.2.4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3%。 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3%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 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 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包装 5.1.1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标记 5.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运输 5.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交付 5.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开箱检验 6.1.1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 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安装、调试 6.2.1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考核 6.3.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验收 6.4.1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 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技术服务 7.1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质量保证期 8.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24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24个月。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个月。 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质保期服务 9.1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 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保证 11.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知识产权 12.1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违约责任 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5.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不可抗力 16.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买方、卖方之间经二方签字的书面协议以及其组成的其他文件。 合同文件组成:详见本节第1.3款,可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技术规格书)、投标报价表、中标设备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以及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5 技术资料:指卖方按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提供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指导、调试、考核、试运行、验收试验、运行、操作和维护保养相关的所有数据、图纸、说明书、各种正式的文件资料和项目设计单位及其他厂家提供的资料(含图纸)等,提供形式为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就合同设备的安装指导、调试、试验、试运行、验收向买方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提供培训服务,参加协调会,提供必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各项设备通过买方组织的联合试运行之日算起24个月。在此期限内,卖方对设备的制造缺陷和质量缺陷进行无偿修复。 1.1.13 项目 1.1.13.1 项目: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筑物工程施工标 1.1.13.2 安装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库区乡昭平台水库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3款修改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其中,合同协议书以签订时间在后者优先,其他顺序不变。 (1)合同协议书(有补充或变更协议的,以补充或变更协议为准);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技术规格书); (8)投标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10)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合同生效的其他约定:本合同生效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4.2 合同变更生效的其他约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变更签订书面协议后即可生效。 1.5 联络 1.5.1买卖双方联络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买方指定联系人:岳安华 ,联系方式: 188****9240 。 (2)卖方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卖方该联系人所发指示、沟通、函件等均应视为卖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卖方应当为其承担法律责任。 1.7 设计修改 1.7.1在合同有效期内,项目设计单位提出并经买方批准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补充文件,卖方不得拒绝。 1.7.2 卖方不得以设计修改或工作量的变化为理由,解除或变更合同对其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8 保险 1.8.1按合同规定提供的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从出厂地点到工地的保险由卖方负责。 1.9 卖方与其他卖方、安装承包人的协调 除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外,对于为了使卖方提供的设备适应其他卖方、安装承包人所提供的设备,买方对设备要求有较小修改时,卖方应当配合买方要求,使得设备适配其他卖方、安装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设备,对于卖方不得要求额外的补偿。卖方将向买方提供4份与其他卖方、安装承包人进行交换的所有的图纸、规范资料的副本。 若卖方对本合同以外设备的其他卖方和其他安装承包人的设计、技术资料或供货不满意或有疑问时,应立即向买方作书面说明。 1.10 分包与外购 不允许分包。 1.11缺陷的调查研究及处理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会对设备带来永久损害的其它缺陷,卖方应在买方牵头组织下进行调查研究,找出缺陷的原因。如果缺陷是由于设备的设计、制造所致,卖方应进行必要的维修、修补和处理。上述调查研究、维修、修补和处理所需的费用,由卖方承担。调查研究,找出缺陷的原因期间不计算在质保期限内。 1.12税费 卖方应承担纳税的义务,税种和税额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要求。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办理和交纳。 买方付款前,卖方应当提供与买方付款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如卖方未按合同或买方约定提供发票的,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13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2.合同范围 增加条款:买方将委派一至二名人员负责驻厂监造工作。在此期间,卖方需无偿为驻厂监造人员提供住宿及伙食安排。 2.1合同标的 卖方应按本招标及合同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提供合同设备设计、制造、试验、验收、交货、安装培训及后期使用的技术服务(包含人员培训等服务)等。 2.2 交货前检验 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 2.2.1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承担的其他约定: / 。 2.2.2卖方通知买方检验事项的其他约定: / 。 增加条款: 2.2.3卖方在交货前须对合同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和包装进行全面的精确的检验,并应出具质量保证书以证明合同设备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由卖方出具经签字的质量保证书作为交货时的质量依据,但不能作为设备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的最终依据。卖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特殊试验和试验结果应写入试验报告,并与5份质量检验证书一起交给买方。 2.2.4卖方在合同设备开始组装、试验和检验前28天将其组装、试验和检验的初步计划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组装、试验和检验计划后14天内,应将其派遣的技术人员姓名及详细情况通知卖方,并按约定赴卖方制造厂了解合同设备的组装、试验、检验、包装和装箱情况。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帮助及用于质量控制的生产数据资料,包括应向买方免费提供工作所需的技术文件、试验设施、工具、仪器、办公室及当地的交通。 2.2.5买方如果发现合同设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标准,或包装不善,买方检验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给予充分的考虑,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设备质量,设备检验的程序应由买方派出人员和卖方代表经友好协商共同确定。 2.2.6参加发运前检验的买方人员不予会签质量检验证书,买方人员参加质量检验既不解除卖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货后的检验。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项补充: 包装用材料应符合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的要求,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的运达安装地点。对于为保证精确装配而需要具备明亮洁净加工面的合同设备,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5.1.2项补充: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不限于说明书、操作指南)、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的详细装配图一式两份,以及零、部件的名称、材料、图号等。 5.1.3 包装物退还的其他约定: / 。 5.2 标记 5.2.1 项补充: 卖方应在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油漆以醒目的字样进行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地 (3)收货人 (4)合同设备名称、设备编号和包装箱号 (5)收货人编号 (6)毛重/净重(kg) (7)体积(长×宽×高mm) (8)发货地 (9)吊点位置 对裸装合同设备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内容,裸装合同设备的装箱单应分别集中包装,随合同设备发运。 5.2.2 超大超重件的约定: / 。 5.3 运输 5.3.1 合同设备装运的其他约定: / 。 5.3.2 项补充: (1)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7天内,将所有的合同规定的运输方案通知买方,买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通知卖方。 (2)卖方应在合同设备装运前7天,将要发运的设备、材料、项目、数量及运输和存放注意事项等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买方,经买方书面同意后方能发运。 (3)合同设备到达交货地5天前,卖方应将提货单、装箱单、识别标志、检验证及其他必须提交的单据一式2份,送达买方。 (4)卖方应在每批合同设备装运发出24小时内,以传真方式将该批合同设备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①合同号: ②设备号; ③合同设备发运日; ④合同设备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⑤合同设备总毛重; ⑥合同设备总体积; ⑦总包装件数以及每件尺寸(长×宽×高); ⑧交货站名称、车号、运单号; ⑨重量超过20t或尺寸超过9m×3m×3m的每件合同设备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增加条款: 5.3.4合同设备从制造厂至工地运输工作,由卖方负责。由制造厂至工地现场的指定位置的运输费、运杂费及保险费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卖方运输过程中,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随车人员人身安全、环境污染等风险。如因卖方违反本条受到政府行政部门处罚的,其法律责任应均由卖方承担。如因此造成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 5.3.5合同设备运输过程中,由于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由卖方负责。在运输中如因非卖方原因发生合同设备损坏和丢失时,也应由卖方负责同运输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卖方应负责免费尽快补充供货以满足工期需要。 5.4 交付 5.4.1 项补充: (1)项目进度及时间:卖方根据买方需求提供供货进度及时间,买方根据建管单位审批支付的工程进度付款证书,按合同清单对应的设备价款比例,90天内支付卖方货款。 (2)交货方式为在项目建设现场买方指定地点进行现场交货。 (3)交货前,买方与卖方双方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5.3.3项的有关单据,对合同设备的装运件数、包装外观进行初检,并签字认可,但并不免除卖方的责任。 (4)卖方应按本合同文件要求批次和日期进行交货。对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合同设备迟交,买方将按本合同条款第14条提出索赔,收取违约金。 (5)为了使合同设备交货和工地的储存保管协调,除非得到买方批准,所有的合同设备交货不得早于规定交货日期15天。如提前交货卖方需承担保管费用。 (6)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推迟交货,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卖方,卖方不得拒绝。若推迟交货不超过6个月,不增加费用;超过6个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5.4.2 技术资料交付的其他要求 (1)卖方应严格按合同条款及供货要求(技术规格书)的规定,提交技术文件。 (2)卖方应确保其提交的技术文件正确、完整、清晰,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项目设计、检验、验收、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3)如果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不完整、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的15天内进行必要的补充,并且向买方免费重新提交正确、完整、清晰的文件。如果再次提交的文件超过上述天数,卖方应参照本合同条款第14.1条支付违约金。如果卖方提交的技术文件有遗漏和错误,卖方应向买方补偿由此而引起的增加的项目设计和施工费用。 (4)卖方寄出技术文件前7天,卖方应用传真形式通知买方。 (5)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详见供货要求(技术规格书)规定。 (6)技术文件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不再单独支付。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开箱检验在下列第 (2) 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6.1.2合同设备开箱检验地点的另行约定:项目实施现场买方指定地点。 6.1.3项补充: 如卖方未能按期派遣代表参加开箱检验,若在开箱检验时发现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设备缺陷、短缺或与合同文件规定的规格或数量不一致,卖方应尽快修复、补充或更换。若对买方造成损失,买方有权向卖方要求索赔。 6.1.4项补充: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1)合同设备运到工地现场后,合同双方应组织开箱检验,检查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数量、规格和质量。发现设备缺陷、短缺或与合同文件规定的规格或数量不一致,卖方应尽快修复、补充或更换。 (2)开箱检验由买方或最终用户主持,按制造图纸、发货编号图、发货清单,由买方代表、卖方代表共同进行检查、清点,签署由买方代表和卖方会签的交接验收记录。 (3)开箱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签字,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更换或索赔的依据。 6.1.5 合同设备交付后,开箱检验时的其他约定:卖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满足设计、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签收时间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6.1.6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约定:买方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质量有疑问时,有权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6.2 安装、调试 6.2.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6.3 考核 6.3.1 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承担方的另行约定: / 。 6.3.2 项补充: 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缺陷的期限约定:双方应依据消缺内容或部位具体协商确定;消除缺陷后进行再次考核的期限约定:消除缺陷后14日内。 6.4验收 6.4.1 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时间的另行约定: / 。 7.技术服务 7.1培训。卖方应根据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服务,培训时间不少于50人工时。 7.3 卖方人员在买方场地时,因非属于买方过错造成的卖方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失,均由卖方自行承担,与买方无关。如因此造成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 8.质量保证期 8.1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的另行约定:自验收合格后24个月,验收合格之日为买方验收合格中载明的日期。 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质量保证期的特殊要求: / 。 8.2款补充: (1)保证期内如果由于维修、更换有缺陷或损坏的由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非主要部件或配件而造成整台设备停机,且卖方对此负有责任,则该台设备的保证期将延长,其延长时间等于停机时间。 (2)如果发现由于卖方责任造成任何设备缺陷或损坏,或不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或由于卖方技术文件错误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过程中错误指导而导致设备损坏,买方有权根据第14条向卖方提出索赔。 (3)卖方怠于履行本条约定义务的,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执行,所支付费用有权自应付卖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4)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到期前甲方不再从进度付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到期后,乙方应提交前述金额的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否则甲方将从最后一笔付款中1次性预留前述金额的质量保证金。 (5)质保期满时,甲方及时会同乙方核实乙方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甲方应当在核实后及时将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8.3 买方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时间的另行约定: / 。 9.质保期服务 9.1款补充: 如果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9.2款补充: 除招标文件特殊指明的服务外,在合同执行完成前的一切服务费用已计入签约合同价内。但买方可为卖方的现场售后服务人员的食宿等提供方便,同时为现场服务售后人员工作提供配合,费用由卖方承担。 9.3 卖方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记录的其他约定: / 。 9.4质保期内卖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并全部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更换、对第三人损害赔偿等所有费用,更换的产品或零部件的质保期相应延长;质保期内因买方使用不当或质保期结束后如发生维修或更换,仅适当收取成本费; 9.5卖方明确承诺,当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时,若买方基于总包合同对建设单位承担的质保等责任尚未结束的,则本合同约定的整体质保期延长至买方对建设单位承担的质保等责任期限届满为止。 11.保证 11.2款补充: (1)卖方应保证合同设备是全新的、完整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选型符合安全可靠、有效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设备使用目的能实现买方项目实施目的要求。并且卖方还应保证合同设备不存在由于设计、材料或工艺的原因所造成的缺陷,或由于卖方的任何行为所造成的缺陷。 (2)卖方应保证合同设备的数量、质量、工艺、设计、规范、型式及技术性能,完全满足供货要求(技术规格书)。 增加条款: 11.9在试运行期和保证期各项试验完成并满足合同要求,项目正式投入商业运行后,卖方还应该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现场运行出现问题做到随叫随到,及时处理。 11.10卖方保证所供的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材料。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执行新标准的产品单价不予调整。若卖方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货物,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11.11卖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产品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产品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12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专利权、商标权、其它知识产权等任何权利或事由对买方主张权利。如发生此类纠纷,全部责任概由卖方承担。 11.13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1.14若因卖方提供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合同工程工期,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赔偿损失,同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12.知识产权 12.1 买方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资料知识产权的其他约定: / 。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的处理方式、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的另行约定: / 。 14.违约责任 14.1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除此之外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另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迟延交付的违约金自买方确定的交货期限(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交货期限和总交货期限)第二日开始计算。 14.2因卖方原因导致设备无法通过考核或未能一次性通过考核致使延期的,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对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以通过考核,此外,卖方还应按照14.1条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4.3由于卖方的责任所造成的设备修理或更换,使合同设备的试运行时间延误时,卖方虽已承担了修理或更换的义务,但还应按本合同条款第14.1款的规定支付设备迟交违约金,时间从发现缺陷之日开始计算至该设备消除缺陷后的日期为止。 14.4迟延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的另行约定: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且经卖方催告仍不履行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照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买方延迟付款不构成卖方延迟履行合同的抗辩,即任何时候,卖方不得因买方延迟付款而怠于履行己方义务。 14.5设备性能不能满足保证值的违约金 本款内容为卖方提供的设备不能满足特性和性能保证方面违约金的评定及其卖方对设备缺陷和未能满足技术文件规定要求所应承担的责任。 (1)买方有权拒收没有达到技术文件规定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卖方应免费更换。 (2)买方有权拒收未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卖方保证的材料和设备,并要求由卖方限期更换。限期以不影响设备安装总工期和预定的发电日期为前提。 (3)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制造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规定和产品设计图要求时,除及时返修处理直至更换外,视造成损失大小,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向买方支付该项目设备3%-10%合同价格的违约金。 (4)被拒收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已交付),买方将不予付款或在已支付的情况下卖方予以退款。买方拒收的材料和设备所有权属于卖方,处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14.6索赔 (1)如果合同设备在数量、质量、设计、规范、型式和技术性能和保证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并且买方已在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和本合同条款第8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按下述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理该索赔。 ①卖方同意买方拒收有缺陷的设备,向买方偿还与拒收设备价格相当的款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财务费用、运费、保险费、仓储费、合同设备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维护拒收设备所需的其它费用。 ②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规格、质量、性能的新部件、组件和(或)设备更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和(或)修好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并由卖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及承担买方为此付出的全部直接费用,并赔偿买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同时卖方应对所更换的合同设备的质量给予相应于合同第8条规定的保证期。对于有缺陷的设备,卖方须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处理完毕;否则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设备缺陷进行处理,项目量以现场实际发生量进行计量,工人日工资1000元/人,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2)更换和(或)增补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应不影响该台设备的正常运行。卖方应将买方急需的合同设备以最快的方式运到项目建设项目工地买方指定地点,费用自付;经卖方同意买方可自行修复较轻缺陷和(或)损坏的合同设备,费用由卖方支付。 (3)按合同文件规定提供的任一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在设计、制造工艺和材料方面存在缺陷,使设备不能按规定的进度投入商业运行,买方有权对卖方提出索赔,并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14.7因卖方违约行为造成买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方由此遭受的合同工程项下的赔偿,例如业主要求买方承担的违约金、买方收到行政机关的罚款、买方因此发生的整改费用及停窝工费用等。卖方除应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外,还应赔偿买方为主张损失所发生的费用(例如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买方有权根据卖方违约情况,选择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几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另行追偿。 14.8卖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或因其违约导致守约方解除合同的,应向买方赔偿相当于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买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卖方进一步追偿。 16.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其他情形的约定: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国家有关权威部门认定的流行病、双方商定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16.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增加条款: 16.4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15天内提供能够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由于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如约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5)一方遇不可抗力事故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出具由国家公证机关签署的不可抗力事故证明书。 1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因卖方违约或卖方与第三方纠纷导致甲方参与诉讼的,买方因此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项目名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卖方:(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于(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年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月日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 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合同价格 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工程 1.1.13.1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联合体 1.6.1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 3.2.4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 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 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 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包装 5.1.1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标记 5.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运输 5.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交付 5.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开箱检验 6.1.1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 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安装、调试 6.2.1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考核 6.3.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验收 6.4.1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 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技术服务 7.1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质量保证期 8.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12个月。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个月。 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质保期服务 9.1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 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保证 11.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知识产权 12.1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违约责任 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5.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不可抗力 16.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买方、卖方之间经二方签字的书面协议以及其组成的其他文件。 合同文件组成:详见本节第1.3款,可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技术规格书)、投标报价表、中标设备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以及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5 技术资料:指卖方按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提供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指导、调试、考核、试运行、验收试验、运行、操作和维护保养相关的所有数据、图纸、说明书、各种正式的文件资料和项目设计单位及其他厂家提供的资料(含图纸)等,提供形式为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就合同设备的安装指导、调试、试验、试运行、验收向买方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提供培训服务,参加协调会,提供必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各项设备通过买方组织的联合试运行之日算起12个月。在此期限内,卖方对设备的制造缺陷和质量缺陷进行无偿修复。 1.1.13 项目 1.1.13.1 项目: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筑物工程施工标 1.1.13.2 安装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库区乡昭平台水库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3款修改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其中,合同协议书以签订时间在后者优先,其他顺序不变。 (1)合同协议书(有补充或变更协议的,以补充或变更协议为准);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技术规格书); (8)投标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10)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合同生效的其他约定:本合同生效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4.2 合同变更生效的其他约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变更签订书面协议后即可生效。 1.5 联络 1.5.1买卖双方联络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买方指定联系人:岳安华 ,联系方式: 188****9240 。 (2)卖方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卖方该联系人所发指示、沟通、函件等均应视为卖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卖方应当为其承担法律责任。 1.7 设计修改 1.7.1在合同有效期内,项目设计单位提出并经买方批准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补充文件,卖方不得拒绝。 1.7.2 卖方不得以设计修改或工作量的变化为理由,解除或变更合同对其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8 保险 1.8.1按合同规定提供的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从出厂地点到工地的保险由卖方负责。 1.9 卖方与其他卖方、安装承包人的协调 除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外,对于为了使卖方提供的设备适应其他卖方、安装承包人所提供的设备,买方对设备要求有较小修改时,卖方应当配合买方要求,使得设备适配其他卖方、安装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设备,对于卖方不得要求额外的补偿。卖方将向买方提供4份与其他卖方、安装承包人进行交换的所有的图纸、规范资料的副本。 若卖方对本合同以外设备的其他卖方和其他安装承包人的设计、技术资料或供货不满意或有疑问时,应立即向买方作书面说明。 1.10 分包与外购 不允许分包。 1.11缺陷的调查研究及处理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会对设备带来永久损害的其它缺陷,卖方应在买方牵头组织下进行调查研究,找出缺陷的原因。如果缺陷是由于设备的设计、制造所致,卖方应进行必要的维修、修补和处理。上述调查研究、维修、修补和处理所需的费用,由卖方承担。调查研究,找出缺陷的原因期间不计算在质保期限内。 1.12税费 卖方应承担纳税的义务,税种和税额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要求。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办理和交纳。 买方付款前,卖方应当提供与买方付款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如卖方未按合同或买方约定提供发票的,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13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2.合同范围 2.1合同标的 卖方应按本招标及合同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提供合同设备设计、制造、试验、验收、交货、安装培训及后期使用的技术服务(包含人员培训等服务)等。 2.2 交货前检验 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 2.2.1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承担的其他约定: / 。 2.2.2卖方通知买方检验事项的其他约定: / 。 增加条款: 2.2.3卖方在交货前须对合同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和包装进行全面的精确的检验,并应出具质量保证书以证明合同设备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由卖方出具经签字的质量保证书作为交货时的质量依据,但不能作为设备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的最终依据。卖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特殊试验和试验结果应写入试验报告,并与5份质量检验证书一起交给买方。 2.2.4卖方在合同设备开始组装、试验和检验前28天将其组装、试验和检验的初步计划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组装、试验和检验计划后14天内,应将其派遣的技术人员姓名及详细情况通知卖方,并按约定赴卖方制造厂了解合同设备的组装、试验、检验、包装和装箱情况。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帮助及用于质量控制的生产数据资料,包括应向买方免费提供工作所需的技术文件、试验设施、工具、仪器、办公室及当地的交通。 2.2.5买方如果发现合同设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标准,或包装不善,买方检验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给予充分的考虑,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设备质量,设备检验的程序应由买方派出人员和卖方代表经友好协商共同确定。 2.2.6参加发运前检验的买方人员不予会签质量检验证书,买方人员参加质量检验既不解除卖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货后的检验。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项补充: 包装用材料应符合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的要求,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的运达安装地点。对于为保证精确装配而需要具备明亮洁净加工面的合同设备,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5.1.2项补充: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不限于说明书、操作指南)、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的详细装配图一式两份,以及零、部件的名称、材料、图号等。 5.1.3 包装物退还的其他约定: / 。 5.2 标记 5.2.1 项补充: 卖方应在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油漆以醒目的字样进行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地 (3)收货人 (4)合同设备名称、设备编号和包装箱号 (5)收货人编号 (6)毛重/净重(kg) (7)体积(长×宽×高mm) (8)发货地 (9)吊点位置 对裸装合同设备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内容,裸装合同设备的装箱单应分别集中包装,随合同设备发运。 5.2.2 超大超重件的约定: / 。 5.3 运输 5.3.1 合同设备装运的其他约定: / 。 5.3.2 项补充: (1)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7天内,将所有的合同规定的运输方案通知买方,买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通知卖方。 (2)卖方应在合同设备装运前7天,将要发运的设备、材料、项目、数量及运输和存放注意事项等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买方,经买方书面同意后方能发运。 (3)合同设备到达交货地5天前,卖方应将提货单、装箱单、识别标志、检验证及其他必须提交的单据一式2份,送达买方。 (4)卖方应在每批合同设备装运发出24小时内,以传真方式将该批合同设备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①合同号: ②设备号; ③合同设备发运日; ④合同设备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⑤合同设备总毛重; ⑥合同设备总体积; ⑦总包装件数以及每件尺寸(长×宽×高); ⑧交货站名称、车号、运单号; ⑨重量超过20t或尺寸超过9m×3m×3m的每件合同设备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增加条款: 5.3.4合同设备从制造厂至工地运输工作,由卖方负责。由制造厂至工地现场的指定位置的运输费、运杂费及保险费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卖方运输过程中,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随车人员人身安全、环境污染等风险。如因卖方违反本条受到政府行政部门处罚的,其法律责任应均由卖方承担。如因此造成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 5.3.5合同设备运输过程中,由于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由卖方负责。在运输中如因非卖方原因发生合同设备损坏和丢失时,也应由卖方负责同运输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卖方应负责免费尽快补充供货以满足工期需要。 5.4 交付 5.4.1项补充: (1)项目进度及时间:卖方根据买方需求提供供货进度及时间,买方根据建管单位审批支付的工程进度付款证书,按合同清单对应的设备价款比例,90天内支付卖方货款。 (2)交货方式为在项目建设现场买方指定地点进行现场交货。 (3)交货前,买方与卖方双方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5.3.3项的有关单据,对合同设备的装运件数、包装外观进行初检,并签字认可,但并不免除卖方的责任。 (4)卖方应按本合同文件要求批次和日期进行交货。对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合同设备迟交,买方将按本合同条款第14条提出索赔,收取违约金。 (5)为了使合同设备交货和工地的储存保管协调,除非得到买方批准,所有的合同设备交货不得早于规定交货日期15天。如提前交货卖方需承担保管费用。 (6)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推迟交货,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卖方,卖方不得拒绝。若推迟交货不超过6个月,不增加费用;超过6个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5.4.2 技术资料交付的其他要求 (1)卖方应严格按合同条款及供货要求(技术规格书)的规定,提交技术文件。 (2)卖方应确保其提交的技术文件正确、完整、清晰,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项目设计、检验、验收、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3)如果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不完整、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的15天内进行必要的补充,并且向买方免费重新提交正确、完整、清晰的文件。如果再次提交的文件超过上述天数,卖方应参照本合同条款第14.1条支付违约金。如果卖方提交的技术文件有遗漏和错误,卖方应向买方补偿由此而引起的增加的项目设计和施工费用。 (4)卖方寄出技术文件前7天,卖方应用传真形式通知买方。 (5)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详见供货要求(技术规格书)规定。 (6)技术文件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不再单独支付。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开箱检验在下列第 (2) 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6.1.2合同设备开箱检验地点的另行约定:项目实施现场买方指定地点。 6.1.3项补充: 如卖方未能按期派遣代表参加开箱检验,若在开箱检验时发现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设备缺陷、短缺或与合同文件规定的规格或数量不一致,卖方应尽快修复、补充或更换。若对买方造成损失,买方有权向卖方要求索赔。 6.1.4项补充: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1)合同设备运到工地现场后,合同双方应组织开箱检验,检查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数量、规格和质量。发现设备缺陷、短缺或与合同文件规定的规格或数量不一致,卖方应尽快修复、补充或更换。 (2)开箱检验由买方或最终用户主持,按制造图纸、发货编号图、发货清单,由买方代表、卖方代表共同进行检查、清点,签署由买方代表和卖方会签的交接验收记录。 (3)开箱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签字,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更换或索赔的依据。 6.1.5 合同设备交付后,开箱检验时的其他约定:卖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满足设计、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签收时间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6.1.6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约定:买方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质量有疑问时,有权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6.2 安装、调试 6.2.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6.3 考核 6.3.1 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承担方的另行约定: / 。 6.3.2 项补充: 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缺陷的期限约定:双方应依据消缺内容或部位具体协商确定;消除缺陷后进行再次考核的期限约定:消除缺陷后14日内。 6.4验收 6.4.1 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时间的另行约定: / 。 7.技术服务 7.1培训。卖方应根据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服务,培训时间不少于50人工时。 7.3 卖方人员在买方场地时,因非属于买方过错造成的卖方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失,均由卖方自行承担,与买方无关。如因此造成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 8.质量保证期 8.1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的另行约定:自验收合格后24个月,验收合格之日为买方验收合格中载明的日期。 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质量保证期的特殊要求: / 。 8.2款补充: (1)保证期内如果由于维修、更换有缺陷或损坏的由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非主要部件或配件而造成整台设备停机,且卖方对此负有责任,则该台设备的保证期将延长,其延长时间等于停机时间。 (2)如果发现由于卖方责任造成任何设备缺陷或损坏,或不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或由于卖方技术文件错误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过程中错误指导而导致设备损坏,买方有权根据第14条向卖方提出索赔。 (3)卖方怠于履行本条约定义务的,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执行,所支付费用有权自应付卖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4)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到期前甲方不再从进度付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到期后,乙方应提交前述金额的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否则甲方将从最后一笔付款中1次性预留前述金额的质量保证金。 (5)质保期满时,甲方及时会同乙方核实乙方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甲方应当在核实后及时将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8.3 买方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时间的另行约定: / 。 9.质保期服务 9.1款补充: 如果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9.2款补充: 除招标文件特殊指明的服务外,在合同执行完成前的一切服务费用已计入签约合同价内。但买方可为卖方的现场售后服务人员的食宿等提供方便,同时为现场服务售后人员工作提供配合,费用由卖方承担。 9.3 卖方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记录的其他约定: / 。 9.4质保期内卖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并全部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更换、对第三人损害赔偿等所有费用,更换的产品或零部件的质保期相应延长;质保期内因买方使用不当或质保期结束后如发生维修或更换,仅适当收取成本费; 9.5卖方明确承诺,当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时,若买方基于总包合同对建设单位承担的质保等责任尚未结束的,则本合同约定的整体质保期延长至买方对建设单位承担的质保等责任期限届满为止。 11.保证 11.2款补充: (1)卖方应保证合同设备是全新的、完整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选型符合安全可靠、有效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设备使用目的能实现买方项目实施目的要求。并且卖方还应保证合同设备不存在由于设计、材料或工艺的原因所造成的缺陷,或由于卖方的任何行为所造成的缺陷。 (2)卖方应保证合同设备的数量、质量、工艺、设计、规范、型式及技术性能,完全满足供货要求(技术规格书)。 增加条款: 11.9在试运行期和保证期各项试验完成并满足合同要求,项目正式投入商业运行后,卖方还应该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现场运行出现问题做到随叫随到,及时处理。 11.10卖方保证所供的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材料。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执行新标准的产品单价不予调整。若卖方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货物,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11.11卖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产品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产品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12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专利权、商标权、其它知识产权等任何权利或事由对买方主张权利。如发生此类纠纷,全部责任概由卖方承担。 11.13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1.14若因卖方提供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合同工程工期,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赔偿损失,同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12.知识产权 12.1 买方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资料知识产权的其他约定: / 。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的处理方式、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的另行约定: / 。 14.违约责任 14.1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除此之外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另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迟延交付的违约金自买方确定的交货期限(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交货期限和总交货期限)第二日开始计算。 14.2因卖方原因导致设备无法通过考核或未能一次性通过考核致使延期的,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对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以通过考核,此外,卖方还应按照14.1条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4.3由于卖方的责任所造成的设备修理或更换,使合同设备的试运行时间延误时,卖方虽已承担了修理或更换的义务,但还应按本合同条款第14.1款的规定支付设备迟交违约金,时间从发现缺陷之日开始计算至该设备消除缺陷后的日期为止。 14.4迟延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的另行约定: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且经卖方催告仍不履行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照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买方延迟付款不构成卖方延迟履行合同的抗辩,即任何时候,卖方不得因买方延迟付款而怠于履行己方义务。 14.5设备性能不能满足保证值的违约金 本款内容为卖方提供的设备不能满足特性和性能保证方面违约金的评定及其卖方对设备缺陷和未能满足技术文件规定要求所应承担的责任。 (1)买方有权拒收没有达到技术文件规定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卖方应免费更换。 (2)买方有权拒收未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卖方保证的材料和设备,并要求由卖方限期更换。限期以不影响设备安装总工期和预定的发电日期为前提。 (3)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制造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规定和产品设计图要求时,除及时返修处理直至更换外,视造成损失大小,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向买方支付该项目设备3%-10%合同价格的违约金。 (4)被拒收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已交付),买方将不予付款或在已支付的情况下卖方予以退款。买方拒收的材料和设备所有权属于卖方,处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14.6索赔 (1)如果合同设备在数量、质量、设计、规范、型式和技术性能和保证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并且买方已在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和本合同条款第8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按下述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理该索赔。 ①卖方同意买方拒收有缺陷的设备,向买方偿还与拒收设备价格相当的款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财务费用、运费、保险费、仓储费、合同设备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维护拒收设备所需的其它费用。 ②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规格、质量、性能的新部件、组件和(或)设备更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和(或)修好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并由卖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及承担买方为此付出的全部直接费用,并赔偿买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同时卖方应对所更换的合同设备的质量给予相应于合同第8条规定的保证期。对于有缺陷的设备,卖方须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处理完毕;否则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设备缺陷进行处理,项目量以现场实际发生量进行计量,工人日工资1000元/人,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2)更换和(或)增补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应不影响该台设备的正常运行。卖方应将买方急需的合同设备以最快的方式运到项目建设项目工地买方指定地点,费用自付;经卖方同意买方可自行修复较轻缺陷和(或)损坏的合同设备,费用由卖方支付。 (3)按合同文件规定提供的任一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在设计、制造工艺和材料方面存在缺陷,使设备不能按规定的进度投入商业运行,买方有权对卖方提出索赔,并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14.7因卖方违约行为造成买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方由此遭受的合同工程项下的赔偿,例如业主要求买方承担的违约金、买方收到行政机关的罚款、买方因此发生的整改费用及停窝工费用等。卖方除应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外,还应赔偿买方为主张损失所发生的费用(例如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买方有权根据卖方违约情况,选择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几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另行追偿。 14.8卖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或因其违约导致守约方解除合同的,应向买方赔偿相当于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买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卖方进一步追偿。 16.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其他情形的约定: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国家有关权威部门认定的流行病、双方商定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16.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增加条款: 16.4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15天内提供能够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由于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如约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5)一方遇不可抗力事故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出具由国家公证机关签署的不可抗力事故证明书。 1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因乙方违约或乙方与第三方纠纷导致甲方参与诉讼的,甲方因此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项目名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卖方:(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于(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年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月日
一、项目概况 生态基流电站总装机容量为960kW(640+320kW),电站安装2台机组。电站厂房由主厂房、副厂房、安装间、启闭机室和尾水池组成。生态基流电站、压力管道阀门阀件及水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施工内容包括水轮机、发电机、调速器、电动单梁起重机、调压阀、进水蝶阀、传力接头及钢制管法兰、供水泵与排水泵、水力测量监测设备、自动化元件、压力管道阀门阀件及水处理设备等采购和安装。 二、设备清单 一标段:
二标段:
注:二标段单价控制价包含安装费。 三、技术标准 一标段: (一)总则 1.水轮机型式、额定水头和装机台数 生态基流电站主厂房内共布置2台卧式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1大1小),采用单列布置形式,机组轴线与压力钢管中心线垂直。生态基流电站规划总装机容量为960kW,共安装2台卧轴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1台640kW机组+1台320kW机组)。水电站最大水头28.50m,最小水头12.80m,加权平均水头23.30m,额定水头20.80m。 2.起重设备 生态基流电站主厂房内设置1台额定起重量为20t电动单梁起重机,起升高度18m。 3.水力机械设备布置 生态基流电站主厂房内共布置2台卧式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1大1小),采用单列布置形式,机组轴线与压力钢管中心线垂直。小机组蜗壳平面中心线距离安装间7m,大机组蜗壳平面中心线距离侧墙6m,机组中心间距12.5m,起重机跨度16m。调速器布置在水轮机顺水流方向的右侧。 技术供水设备布置在小机组进水蝶阀处(厂房顺水流方向右侧)。推车式油桶和移动式空压机等设备放置在安装间设备室内,消防供水设备布置在副厂房消防水泵室。 发电机层上游侧布置集水廊道和相关排水设施等。 4.一般规定 (1)供货要求中规定了生态基流电站水轮机、发电机、调速器、起重机等主要水力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工厂内装配和试验、包装、验收、服务等的技术要求。 (2)投标人必须确保供货完整,满足用户安装要求,确保设备使用安全可靠。 (3)投标人必须详述技术特征、履约保证及技术服务条款。 (4)本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供货要求和有关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5)供货要求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应按较高标准执行。 (6)如投标人对供货要求的条文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那么招标人可以认为投标人完全同意供货要求的要求。 (7)在签定合同后,招标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项目由招标人、投标人双方共同商定,且不改变合同价格。 (8)生产技术要在保证低能耗、运行可靠的基础上,做到经济、先进、成熟,以达到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目的。 (9)投标人必须详述其产品的优势及特点。 (10)投标人必须承诺履行合同。 (11)投标人必须按要求进行分项报价。 招标范围内,使用于本工程的所有设备需具备自有知识产权;或按有关法律规定,取得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书面授权方可使用。投标人应当对本供货要求中的设备、工艺和自控软件等方面的一切专利费和执照费承担责任,并且负责保护招标人不受任何损害,一切由执照费、文字和专利侵权的申诉,或者由使用设备和工艺结构特征、原件的排列所引起的法律裁决、诉讼和费用与招标人无关,合同所规定的设备应付款,应当视作为包括了专利费、执照费或其它相关费用。 5.招标工作内容 本次招标的工作内容包括生态基流电站水轮机、发电机、调速器、起重机等主要设备的设计、制造、工厂内装配、检验和试验、出厂验收、包装、保险、运输到场和工地交货;提供规定的备品备件及安装、试验用的专用工具;提交技术文件及图纸资料;提供安装和现场试验的指导;参与现场调试、试运行和验收;提供对运行维修人员的制造厂内培训和工地现场培训;完成设计联络;接受招标人代表参加工厂监造、产品中间组装的监督、检测和出厂检验、验收等;完成合同规定的协调工作等。 投标人所提供的应是新型节能、安全、可靠的设备。投标人应具有完整的质量认证体系,并应提供ISO9001系列质量认证证书。所有设备的供货均应进行质量验收,做好自检及试验记录。由招标人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抽查检验和评定。质量评定报告至少应包括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报告、材质分析报告、出厂试验报告等。报告结果均应符合国家及部颁相应标准的规定,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威部门认可。 6.投标人供货范围 (1)水轮机及其附属设备、自动化元件、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包括: 1)1台额定出力为674kW卧轴混流式水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尾水管弯肘管及直锥管(直锥段里衬),蜗壳放空排水阀和空气破坏阀,蜗壳、蜗壳进口段压力钢管,座环和前后端盖,导叶和导水机构,接力器支座,控制环,转轮、主轴(与发电机同轴)、主轴工作密封,蜗壳支座等所有水轮机部件。 2)1台额定出力为337kW卧轴混流式水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尾水管弯肘管及直锥管(直锥段里衬),蜗壳放空排水阀和空气破坏阀,蜗壳、蜗壳进口段压力钢管,座环和前后端盖,导叶和导水机构,接力器支座,控制环,转轮、主轴(与发电机同轴)、主轴工作密封,蜗壳支座等所有水轮机部件。 3)2套与水轮机配套的自动化元件,液压元件,电气操作元件和保护元件和其相应的盘柜。 4)连接以上设备的动力、信号、控制电缆以及油、气、水系统的管路及测量监视管路、管件、阀门及配件等。 5)设备安装所需的地脚螺栓、连接件及调整垫铁等。 6)所有供货设备的首次用油(脂)等。 7)提供设备安装、拆卸和重新组装所必需的专用工具、专用设备、吊具、配件和其它所需的特殊设备。 8)提供水轮机及其附属设备运行和维修的备品备件。 (2)水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自动化元件、专用工器具及备品备件,包括: 1)1台额定功率为640kW卧式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 2)1台额定功率为320kW卧式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 3)2套与发电机配套的附属设备、监控仪表、自动化元件、操作元件、保护元件、机组制动及其相应的盘柜。 4)连接上述设备的动力、保护和控制电缆以及油、气、水、测量监视管路、管件、阀门及配件等。 5)发电机制动系统构件、管件、阀件。 6)主引出线。 7)设备安装所需的地脚螺栓、连接件及调整垫铁等。 8)所有供货设备的首次用油(脂)等。 9)提供设备安装、拆卸和重新组装所必需的专用工具、专用设备、吊具、配件和其它所需的特殊设备。 10)提供水轮机及其附属设备运行和维修的备品备件。 (3)水轮机调速器及其附属设备、自动化元件、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包括: 1)2套微机调速器、配套油压装置(含油泵电气控制箱等)及其附属设备。 2)2套调速器对应配套的液压元件,电气操作元件、保护元件、测量设备、控制装置、仪表等自动化元件、机组制动元件及其相应的盘柜(包含机械液压柜、电气柜等)。 3)2套齿盘测速装置及相应电缆,2套导叶接力器电气反馈装置及相应电缆,2套电气速度开关机装置。 4)上述设备间的电气连接导线、电缆、保护、控制和信号装置;上述设备间的液压连接管路、阀门、管件、支撑等。 5)提供设备安装、拆卸和重新组装所必需的专用工具、专用设备、吊具、配件和其它所需的特殊设备。 6)提供调速器及其附属设备运行和维修的备品备件。 (4)起重机及其附属设备 水电站主厂房内起重设备及其附属设备、规定的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及安装过程中易损件和消耗件。 (5)辅机系统 工程水力监测系统内主要设备、自动化元件、规定的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及安装过程中易损件和消耗件。 (6)其它 在本招标文件供货范围的说明中没有专门提及的设备、管路、管路法兰、垫圈、紧固件及材料等,凡属整套系统、设备所必需的,投标人仍应提供,以保证货物的完整。 投标人根据水轮机系统原理图,结合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优化辅机系统图,供招标人和设计单位审查。投标人应进行供货设计、设备和自动化元件的选型、供货、调试、试运行等,并对水电站安全、可靠运行及设备质量和运行性能全面负责。设备的安装是在投标人技术指导和监督下,由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完成。 投标人应以招标人提供的水电站结构图为基础,提供辅助系统设备及管路的布置指导图,然后由投标人完成设备及管路布置的施工图设计。 设备安装所需基础板、垫板、锚固螺栓等,设备安装、拆卸和重新组装所必需的专用工具、专用设备、配件和其它所需的特殊设备。 上述未提到,但对于一个完整、性能良好的设备所必须的装置,投标人应无条件提供,以保证货物的完整,其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任何元件或部件,如果在合同文件中未专门提到,在设备质保期后5年运行期内和安装过程中易损坏的零部件,投标人应增加项目和数量并应予以提供,其费用包括在设备总价中。 7.技术资料与服务 (1)投标人提供设计需要的图纸、技术数据、分析报告及安装、运行和维护说明书等,并完成与设计相关项目的设计联络。 (2)投标人负责所有产品的质量、交货进度以及其它协调工作。 (3)为使所有设备能够顺利操作、运转,投标人应派遣能胜任的技术人员到达招标人本合同工地进行技术服务。 (4)投标人技术人员代表投标人进行应由投标人完成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指导等,而且投标人技术人员应在设备操作、维护等方面给招标人人员以指导。所有的重要指导,应由投标人人员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 (5)投标人技术人员应对技术文件、图纸、工艺流程、操作手册、设备性能、分析方法及注意事项等进行详细指导,对于招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回答并解决。 (6)投标人技术人员应给招标人完整的正确的技术指导,并给予必要的说明。 (7)投标人技术人员应就所提供货物的安装、测试、调试、运行、维护、故障处理等对招标人人员进行培训。 (8)投标人技术人员给予的指导应是正确的,由于疏忽造成的任何设备或材料的损坏,投标人应负责维修或更换、补充这些部件,费用由投标人负担。 (9)投标人技术人员在现场停留的总人数、工作日满足相关规定的服务项目要求。 (10)在得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投标人技术人员应按本招标文件和通知要求赴工地执行设备安装指导、检查、确认和调试等服务。 (11)投标人技术人员的交通及食宿等费用由投标人自己负担。 (12)投标人技术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安排相应工作时间。 (13)工作进展、主要工作及需要解决的问题,或责任事故及解决办法,都应记录下来,一式两份,由现场的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 (14)投标人技术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工程项目部有关工作制度。 (15)如果投标人技术人员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服务工作,投标人应及时改派技术人员,其费用由投标人自己负担。 (16)投标人派员参加交货地点货物的交货验收。 8.设计联络会 (1)范围 投标人与其它相关设备承包商及设计、质量监督、施工等单位之间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工作协调。 (2)投标人对设计的责任 投标人应负责全部所提供的设备的协调工作,并作好与招标人和通过招标人与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及技术联络,以确保设备在规定的运行工况下,达到本合同要求的性能。应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提供全部有关设备的资料及设备设计中所应用的标准。 1)投标人应与其它有关设备供货商交换图纸和任何其它必需的资料,以保证正确完成所有有关部件的设计、制造、试验、正确安装与协调运行等。 2)除本招标文件外另有规定,为使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适应其他供货商所提供的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应允许较小修改,并不得要求额外的报酬。所有投标人之间的有关上述调整,对招标人均不增加附加费用。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之间所交换的资料复印件,应分别提供给招标人3份,工程设计单位1份。 3)投标人应负责其与其他相关设备供货商间的协调并对其提供的设备和交货负责。 4)投标人应对其供货的全部部件、设备进行相应的设计、协调和完善,并承担全部责任。投标人供货的设备在规定的运行工况下,应符合工程实际,并满足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性能要求。投标人应提供全部有关的设计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以及用于设计中的标准。 5)投标人应负责与其它相关设备供货商和投标人就图纸、尺寸及必需的资料进行协调,以保证正确地完成所有设备相连或有关部件的设计、制造、吊运、安装指导、调试与验收试验等工作。 6)为更好地保证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满足设计和工程运行要求,在合同设备制造期间,投标人应做好与工程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 7)投标人应负责完成所有设备相关的协调工作。 (3)设计审查 1)对需要招标人及投标人同意的设计,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提交正式文件、图纸和图表,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 2)招标人对投标人设计方案的审查不减轻投标人的责任。 (4)设计联络 在合同签字后按合同规定,投标人应组织、安排考察和设计联络(计划举行4次设计联络会)及设备验收,费用单列并计入投标总价。第一次和第二次联络会设在设备生产所在地,第三次和第四次联络会地点由投标人建议并经招标人认可。设备验收会地点定在设备生产所在地。招标人根据需要可增加设计联络会次数,投标人必须配合。设计联络会由招标人、设计、监理、施工四方派人参加,具体人数见下表,投标人人数由投标人自定。 投标人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向招标人提供6份设计联络会的详细计划,其中2份提交给设计方。 设计联络会具体安排表
1)第一次设计联络会议: 本合同签署后21天内,在设备生产所在地举行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主要内容包括: ①讨论和确定电站厂房的总体结构和布置; ②讨论电站内水轮机、发电机、调速器、调压阀、进水蝶阀、起重机、其他主要水力机械设备的总体设计、配置方案、材料选择及制造工艺方案; ③提交设备技术参数、控制尺寸、最大件起吊重量等;自动化元件及装置配置的方案讨论; ④电站内水轮机、发电机、调速器、起重机、其他主要水力机械设备的布置方案; ⑤讨论水轮机、发电机、调速器、调压阀、进水蝶阀、起重机、辅机系统、电站内其他主要水力机械设备与土建结构的要求等; ⑥确认设计、制造、试验、安装及其有关事项进度,投标人还需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的清单; ⑦电动装置的外形尺寸及电气控制原理;液控装置外形尺寸及控制原理;自动化元件及装置配置的方案讨论; ⑧完成中间图纸审查; ⑨需要讨论的其他问题。 会议时间暂定4天。招标人、监理、设计、安装单位及投标人等单位代表,人数双方可协商。 2)第二次设计联络会: 合同签署后42天内,在设备生产所在地举行第二次设计联络会。主要内容包括: ①讨论和审查水轮发电机组的结构设计、系统设计、自动化元件配置。 ②确定水轮发电机组的详细布置,管道、电缆走向和外围电气和机械设备连接的详细设计和布置。 ③协调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接口设计,并提交有关接口资料。 ④核实电站进行施工详图设计所需的资料。 ⑤商定合同设备外部交接面的工作配合;协调交货、安装等进度。 ⑥讨论和审查调速系统、调压阀、进水碟阀及励磁系统初步设计的有关问题。包括水轮机、发电机、调速器、调压阀、进水蝶阀、起重机、辅机系统、电站内其他主要水力机械设备的详细图纸。 ⑦电动执行机构的测试资料;液控装置的测试资料;设备的荷载分布。 ⑧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器具清单。 ⑨审查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计划。 ⑩工厂试验与验收时间计划,工厂验收项目。 11落实培训计划和落实图纸供应。 12调色板和防腐措施的确认。 13需要招标人确认的问题。 14由投标人说明设备最终设计的全部特点。 15设备性能参数和安装的协调和确定。 16解决第一次设计联络会未尽事宜及其他有关事项。 17需要讨论的其他问题。 会议时间暂定4天。招标人、监理、设计、安装单位及投标人等单位代表,人数双方协商。 3)第三次设计联络会: 设备安装前在工地现场举行第三次设计联络会。主要内容包括: ①讨论水轮机、发电机、调速器、调压阀、进水蝶阀、起重机、辅机系统、电站内其他主要水力机械设备的有关设计、安装技术问题。 ②自动化元件与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设计及接口协调、开停机程序、流程图保护要求(比如冷却水是否允许中断,且中断不超多长时间等)。 ③提供轴承瓦温、油温、定子线圈温度报警值和停机值的技术要求。 ④解决第二次设计联络会遗留的问题。 ⑤研究电站设备现场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的准备工作。 ⑥需要讨论的其他问题。 会议时间暂定4天。招标人、监理、设计、安装及投标人等单位代表,人数双方协商。 (5)会议纪要:每次设计联络会都要做好记录并编写纪要,纪要用中文书写,包括讨论的内容和得出的结论,由有关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设计联络会由投标人负责记录,会议纪要由投标人起草。会议纪要是合同的一部分。在联络会议中双方交流的所有文件、图纸和图表提交招标人一式6份,其中1份给设计方。 (6)其它: ①除上述规定的联络会议,如果有重要的问题需要研究与讨论,经有关方同意可以举行计划外联络会议。 ②下次联络会确切日期以及详细的论题将在前一次联络会上决定。 ③会议所需准备、组织、安排等用由投标人负担并免费提供技术文件、工作设施等。 ④为使招标人人员更好地了解设计与制造、运行有关的技术问题,投标人应免费安排招标人人员参观安装设备的车间、工厂或同类水轮发电机组的水电站。 ⑤除联络会议外,由任何一方提出的关于设备设计的所有修改必须与另一方讨论并经另一方同意。当一方接收到另一方需要确认的文件或图纸后28天内,应以书面形式把同意或意见通知提出要求的一方。 ⑥在合同有效期内,投标人应及时回答招标人和设计方等提出的设计及技术等有关的问题,并为招标人免费提供所有技术文件。 ⑦设计联络会会议费用的总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⑧投标人应负责所有设备的技术设计以及其它相应设备的设计协调,为设计与联络方便,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图纸、设计文件和相应标准。 ⑨合同设备的设计阶段,如果需要,招标人有权自付费用到投标人的有关设计部门或生产厂家去实地了解合同设备的有关数据和技术资料。投标人应协助招标人办理必要手续,并免费提供设计文件和工作设施。 9.设备考察、检查、检测、验收及监造 合同签订后14日内,投标人应列出招标人、设计方、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赴厂检查的测试项目和时间节点,报招标人审定。投标人应按合同条款进行所有项目的测试、并配合监造,负责招标人派驻的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的食宿费用。监造时间为设备生产期间。 10.包装和运送到现场及现场卸货 (1)除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设备包装、运输方案对所有设备进行恰当有效的包装和运送,使设备受到有效的保护,使不受潮湿、剥蚀、防震、防辐射、变形或其它形式的损坏。 (2)每件包装外面应清楚地打上记号,这些记号或标志应在运单上清楚地标注产品名称、型号和重量等。 (3)包装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金额内,这些包装材料归属招标人。 (4)如果需要的话,备件应装在箱内运送,这些箱子应适合储存,在它们的整个储存年限内不会损坏,储存年限应在包装上说明,所有备件应加以标签以示区别。 (5)投标人应提前14天通知招标人运送设备到现场的预定日期,招标人保留拒绝接受早于施工计划规定时间运来的设备的权利。 (6)设备到现场后由投标人负责卸在招标人指定的位置,并由监理单位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设计方、安装单位代表等共同开箱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和签证工作,验收无误后,并做好相应防护。 (7)招标人将拒收运抵现场的被损坏或有缺陷的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设备。招标人将整理这种被拒收设备的详细资料,并且双方对设备拒收资料签字备案,同时投标人应立即处理确保符合合同要求。 (8)投标人应根据设备结构、部件尺寸、重量,实地考察从制造厂至工地现场的运输线路,确定运输方案,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设备总价中。 11.指导安装、调试与交付使用 (1)指导安装 投标人有责任协助所提供设备与其他相关设备承包商所提供设备的安装工作。包括安装前与安装后投标人、监理工程师一起对设备有关的部分进行复测,复测的依据是投标人生产加工设备时所采用的原始数据,投标人应认真作好复测记录,如不满足要求,则在其他承包商的协助下,投标人负责车、削、修、补或返厂处理至满足要求。 (2)调试与交付使用 调试即为工程的竣工试验阶段,其目的是验证合同中的所有设备均能安全、有效地按合同要求运行,基本包括以下部分: 1)各单项设备试运行。 2)本工程的联动调试。 3)投标人有责任到现场对安装、调试进行指导与配合。 4)在整个合同工程施工完毕,通过检测、试验及连续试运行后证明满足合同要求,以及提交的图纸与资料也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才可交付给建管单位。 12.协调 (1)投标人应负责协调2台套卧轴混流水轮发电机组整套机组及装置的水力设计、机组的结构设计、整套机组主轴的加工要求和联接配合要求,轴系的设计、制造、主轴临界转速计算,以达到准确的安装配合。 (2)投标人应协调发电机厂家完成铰联轴器的孔,由水轮机制造厂家提供铰刀、专用工具及联轴器螺栓。 (3)投标人应协调整套机组的结构设计、稳定计算和工厂预装配。 (4)投标人应负责协调水轮机与发电机的启动等相关技术参数,向发电机生产商提供轴承设计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转轮重量、最大飞逸转速等)。 (5)投标人应协调调速器、起重机、电站内其他设备水力监测系统及自动化元件等相关设计,各设备的润滑油和操作油牌号尽量统一。 (6)投标人应协调水轮机、水轮发电机、调速器等主要设备的生产制造与调试运行的其它相关事项。投标人对各合作生产厂商的产品质量和性能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7)投标人应完成与计算机监控系统等厂家的协调工作。 (8)以上所有协调事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报建管单位备案。 (9)其他必需的协调。 (二)技术要求 1.标准与工艺 (1)概述 除特殊规定外,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及材料均应依照以下学会及组织的最新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制造、检验和安装。若GB标准与IEC标准有不同之处,则应符合其中标准较高的一个。下述标准如有修改,按现行最新版本执行。 1)本合同中的设备(含附件),包括投标人从市场采购的设备(含附件),都应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最新版本。 2)本合同中的设备(含附件),应符合下列标准。当这些标准发生矛盾时,应以技术要求较高的标准为依据,并应得到招标人批准。 3)投标人在设备制造时,所使用的相关标准不低于下述标准的规定,对主要的技术指标应向招标人说明满足下述标准,并作出对比。 4)如果投标人使用的设计、制造方法、材料及工艺的标准没有包括在下述所列标准之中,则这些替代的标准的相关条款应提交中文版供招标人审查。只有在投标人已论证了替代的标准相当于或优于下述标准,并且得到招标人的书面同意后方能使用。 (2)采用的技术标准名称和代号 标准或规程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或标准之间存在矛盾且本合同中又未明确规定,以高标准为准。 (3)工艺 1)投标人采用未经工程使用检验或未取得成功经验的新工艺或新材料,须加以说明,并征得招标人同意后方能使用。 2)所有部件的结构、尺寸和材料应做到在各种应力下不产生扭曲、过度变形和过量磨损,所有配合的机械公差均要适应各部件的工作要求。所有相同零部件应有良好的互换性和便于检修。设备的主要零部件材料、生产工艺及应用技术标准,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3)所有螺钉、螺母、螺栓、螺杆和有关管件的螺纹应采用GB标准,螺钉、螺母、螺栓、螺柱杆等紧固件表面采用热浸镀锌防腐处理,但可能与水、油接触的螺钉、螺母、螺栓、螺柱等紧固件均应采用304不锈钢材料。法兰紧固件(螺栓、螺母、垫片、弹簧垫圈)性能等级采用5.6级及以上。管法兰连接用紧固件应符合GB/T9125技术条件。钢制管法兰应符合GB/T9124.1技术条件。 4)工厂图纸上表示的度量制采用中国法定单位及国际单位。 5)设备制造应采用先进的工艺,以保证各种运行情况下运行可靠。所有部件的结构、尺寸和材料应做到在各种应力下不产生扭曲、过度变形和过量磨损,所有配合的机械公差均要适应各部件的工作要求。所有相同零部件应有良好的互换性和便于检修。设备的主要零部件材料、生产工艺及应用技术标准,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6)设备的主要零、部件材料、生产工艺及应用技术标准,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2.计量单位和符号 (1)所有技术文件中的物理量都应注明计量单位。 (2)所有计量单位均采用SI国际单位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图例符号应以前述标准为依据,必要时应附说明。 3.质量保证措施 (1)概述 投标人须接受招标人对设备制造全过程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监督。 投标人应按有关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完成设备全部零件的选材、加工、制造和装配,严格进行机械与电气的各项试验,经历试运行和保证期的运行实践,以证明设备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钢板和铸件、锻件等主要材料的化学分析和机械性能合格证明,投标人应保存在工厂档案中,直到全部保证期满,并可应招标人要求加以检查。 (2)措施 1)投标人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完成水轮发电机组设计、其他相关设备的设计、全部材料、机械和电气组件的尺寸测量和试验,以证明设备满足技术要求与规范的要求。质量保证措施应包括材料试验、无损探伤、工厂装配、工厂试验和由招标人代表和监理单位参加的见证试验、现场试验等。 2)投标人应提供其质量体系认证文件或质量手册供招标人审查。 3)投标人还应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制定本工程项目设备的质量保证计划,并在合同签署后规定期限内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3)责任 1)投标人应负责处理所有试验中暴露的缺陷,直到满足本合同采用的标准和规范为止,处理缺陷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2)招标人未参加或参加的任何试验(包括见证试验)、检验、验收,都不能免除投标人充分满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责任。 3)投标人应对设备制造缺陷、装配图错误及安装指导人员发出的错误指示负责。 4.材料要求 (1)概述 设备、部件制造中所用的材料应该是新的、优质的、无损伤、无缺陷和符合要求的,其种类、成分、物理性能应按照最好的工程实践,并能适合相应设备、部件的用途。 材料应符合本节所列的类型、技术条款和等级或与之等效。本节未列入的材料,其合格情况、适用情况及投标人所确定的设计指标,应由招标人审查后才可使用,但不减轻投标人的责任。允许使用的代用材料,投标人应给出代用材料的详细说明、所符合的标准和规范,并报招标人认可。经招标人认可后允许使用代用材料,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应提交代用材料的详细说明。材料的详细规格包括等级、牌号、类别均应表示在投标人提供认可的详图中。 所用材料应符合本节所列的标准、技术规范和等级或其他相当的标准。 (2)主要材料标准(不限于此) 所用技术标准,凡未说明的,均应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国标、部标或有关行标。选用的标准,应是签订合同时已颁发的最新版本。标准或规程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或标准之间存在矛盾且本合同中又未明确规定,以高标准为准。采用标准如下,但不限于此。 GB/T6967工程结构用中、高强度不锈钢铸件 GB/T2100一般用途耐蚀钢铸件单位 GB/T11352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JB/T1270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大轴锻件 GB/T6397大型碳素结构钢锻件 GB/T3077合金结构钢 GB1348球墨铸铁件 GB1176铸造铜合金技术条件 GB/T1591低合金结构钢 GB/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700碳素结构钢 GB/T2521冷轧电工钢带(片) GB3077合金结构钢 GB11352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B9439灰铸铁件 GB/T14291铸造铜合金技术条件 GB1101键用型钢 GB912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GB3274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及钢带 GB6654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厚钢板 GB/T14975不锈钢无缝钢管 GB/T3091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GB/T3092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29005电气绝缘材料 ASTMA36结构钢技术规范 ASTMA27普通低、中强度碳素钢铸钢技术规范 ASTMA48灰口铸铁技术规范(class30) ASTMA148结构用高强度铸钢规范(Grade80-50) ASTMA283低、中抗拉强度碳素结构钢板技术规范 ASTMA668一般工业碳钢和合金锻件技术规范 ASTMB23巴氏合金技术规范 ASTMA743一般用途抗腐蚀铬钢、铬镍钢、含镍合金钢技术规范 GB1174铸造轴承合金 JB/ZQ4000.3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JB/ZQ4259不锈钢、耐酸、耐热锻件用钢 GB4237不锈钢热轧钢板 GB/T1348球磨铸铁件 GB11352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 GB/T1220不锈钢 GB11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 GB1129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 GB1132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 GB10603一般起重用锻造卸扣 GB3098.1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 GB3098.2坚固件机械性能螺母 绝缘材料、化工产品有关标准。 主要结构部件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分包人(若有)采用材料标准应不低于以上国标或部标。铸锻件应符合国家专门技术条件的规定。重要铸锻件应由招标人和监理单位代表参加检验‚铸锻件缺陷的处理应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5.材料试验要求 (1)概述 用于主要设备和部件的材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同批号或同炉号材料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和机械性能、电气性能试验。试验应根据中国或经招标人商定的其他机构(若有特别要求)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用于主要部件的材料试验应由招标人和监理单位代表在场,除非招标人书面声明放弃在场。招标人保留进行现场试验的权利。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现场进行材料试验,如果合格,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检验合格报告;如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招标人有权退货。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负责,并按商务条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用于设备或部件上的所有材料均应经过化学分析和机械性能试验,试验应遵守有关规程的规定。材料试验后应提供合格证书供招标人和监理单位确认。 (2)一般性试验与化验 所有主要部件用的材料应进行化学成分化验,对材料的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弯曲及延伸率进行试验,同时将试验结果写入材料试验报告中。 所有主要部件用的材料应做冲击韧性试验。热轧钢板应同时做纵向和横向冲击试验。主要铸件和锻件的样品应做弯曲试验及规定的其他试验。 主轴及连接螺栓所用的所有材料成分的化学检验、材料的机械性能(材料的剪切应力等)试验要由投标人进行。 如投标人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明,对主要部件所用板材可免做冲击试验,由此减少的价格在投标书中予以说明。 全部试验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和规范说明。将试验结果写入材料试验报告之中。 (3)冲击和弯曲试验 用于主要设备和部件的材料应对V型缺口试件作冲击韧性试验,试验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并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热轧钢板应同时做纵向和横向冲击试验。所有主要的铸钢件和锻件,应做样品弯曲试验。 (4)试验报告 在材料试验完成后,给招标人提出一式4份合格的材料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标明使用该材料的部件名称。材料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并包括所有必须的资料,以便核实材料试验是否符合本合同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应保留足够数量的大型铸钢件、锻件和板材的材料样品直至保证期结束,其样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注明型号、用途及主要指标,该样品免费供招标人在必要时复查复验。 6.无损检测 (1)概述 投标人应按照中国国家标准或经招标人同意选用的标准中相应部分进行,投标人的图纸应说明应用到每个部件或焊缝的无损探伤的类型、范围与级别。 无损检测方法主要采用磁粉法、染色法和超声波探伤,射线探伤用于高应力部件或某些关键部件的探伤。若用上述前三种方法检查解释不清或有疑问时,也可采用射线探伤法。 对于主要部件应按规定进行无损检测。 铸件应在清砂后,先用肉眼进行必要的外观检查后再进行无损检测。 设备部件进行无损检测后,应提交无损检测报告。 (2)检查范围 无损探伤检查运用于主要部件上,如转轮、主轴及法兰、其他铸件和锻件等。主要部件在最后表面加工和精加工后,还应做全部表面检查。主轴在粗加工和精加工后用超声波检查,在部件热处理消除应力后应做焊缝检查。 1)铸件检查 对主要铸件应按照GB、JB、ISO或ASTM相应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确保铸件质量。对转轮主要铸件以及其他部件的铸件的检查应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无损探伤检查。其它铸件应按投标人提出的、经实践证明效果良好的、且经招标人和监理单位认可的无损探伤方法及标准进行。无损探伤方法应标明在投标人提供的图纸上。 2)锻件检查 对主轴锻件、主轴连接螺栓、主轴法兰等锻件等主要锻件均应按GB、ISO或ASTM标准进行检查,或者其他经认可的无损探伤检查;探伤检测方法由投标人选择,但须招标人和监理单位认可。锻件结构应是均质的,不允许存在白点、裂纹、缩孔和不能清除的非金属杂质。对主轴,如果检查发现有突变点,且突变点的凹凸超过规定的幅度,将被拒收。 3)焊缝检查 所有焊接部件的焊缝应全部作无损探伤检查。焊缝检查用超声波法(UT),并在需要部位用X射线(RT)检查进行复检。X射线(RT)检查应包括用其它方法不能清楚地判断或对焊接的完整性有怀疑的临界高应力区的焊缝。投标人对焊缝作无损探伤的详细程序应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7.工作应力和安全系数 (1)概述 设备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所有部件材料的工作应力不得超过规定的容许应力,同时要考虑材料的疲劳。投标人应在设计中取用经实践证明的安全系数,并且对关键的部位和投标人认为需要的部件,应采用较低的工作应力。 (2)最大容许应力 1)对经受交变应力、振动或冲击力的零部件,设计时应留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设备各部件的尖角都应采用适当的倒圆,与临近表面光滑地过渡,以减少应力集中。 2)所有设计,特别是那些经受交变应力、振动、冲击载荷的部件的设计应有足够的安全系数。在所有预期的运行工况下,设备设计应考虑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以限制应力在安全值以内和防止过大的振动。所有部件的倒角用大的倒圆,并与邻近表面的连接是平滑和连续的,以减少应力集中。 3)转轮、泵壳、导叶、主轴等主要部件,投标人应采用有限元法进行详细的应力分析计算,以决定各运行工况下的工作应力。投标人应将这些部件的应力分析、计算结果及说明提供给招标人。 4)对除主轴以外的转动部件,在飞逸转速下的最大工作应力不超过材料屈服强度的2/3,机组转动部件能安全承受最大飞逸转速的时间不小于2min而无有害变形或损伤。 5)在地震条件下,设备应能承受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时的载荷。转动部件的剪应力应不超过容许拉应力的1/2。 6)对主轴,最大组合应力不超过材料最小屈服应力的1/4,最大扭曲应力不超过材料容许抗拉应力的1/2。 7)设计中应采用合理的安全系数,特别是承受交变应力、冲击、脉动和振动的零部件更应可靠。设备在设计中,应考虑在所有预期的工况下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设备各零部件的倒角应采用适当的倒圆,且与临近表面的连接是光滑和连续的,以减少应力集中。 8)对于一些重要的部件,如转轮、座环等,投标人应对其进行有限元应力分析和计算,确定这些设备在各种工作情况下的工作应力,且最大应力不得超过本章所规定的最大允许应力。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这些部件的应力分析图、应力计算结果和说明,并应对转轮、顶盖及座环等重要承压部件进行疲劳分析。 9)在机组运行工况内,包括预期的最大荷载条件下,除非另有规定,所有零部件材料的工作应力不得超过相关规定。铸铁的最大剪应力不得超过21MPa,其他黑色金属最大剪应力不得超过许用抗拉应力的60%,但其中机组主轴、导叶轴颈和进水阀轴颈在最大出力条件下的最大最大扭曲剪应力不得超过许用拉应力的50%。 主轴最大复合应力定义为:Smax=(S2+3T2)1/2,式中S为由于水力动荷载和静荷载引起的轴向应力和弯曲应力的总和;T为水轮机最大出力时的扭应力,Smax值不得超过材料屈服强度的1/4。在应力集中处最大组合应力Smax不应超过材料屈服强度的2/5。 10)除主轴以外的其他转动部件,在最高飞逸转速或因短路而引起的发电机最大瞬时不平衡力及在制动转子时的最大应力,不得超过材料屈服强度的2/3;在额定条件(包括甩负荷而过速情况)下,最大主应力不得超过材料屈服强度的1/3;在最大净水头和额定转速下,水轮机出现短暂超负荷时,设备的工作应力不应超过材料屈服强度的1/2。 11)当剪断销破坏时,导叶、导叶轴颈、连杆、拐臂、销轴的最大应力值不得超过所用材料屈服强度的2/3。 12)当要求有预应力时,螺栓、螺杆及连杆等均应进行预应力处理,其值不得大于该材料屈服强度的7/8,螺栓的承受负荷不得小于设计连接负荷的2倍,预应力的处理过程应由招标人和监理单位认可。 13)所有水轮机、调速系统和发电机零部件均应设计成有足够的刚度,能够限制变形在安全范围之内。 8.制造工艺 (1)概述 1)为确保制造高质量的设备,投标人应采用有效的工艺措施和质量管理程序完成设计和制造工作。 2)设备制造工艺应是经实践证实为最先进的,并提供工艺说明。全部制造工艺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训练的熟练技工担任。所有零部件应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加工,零件可互换、便于修理。设备的生产过程应进行严格质量控制,确保提供设备的质量。 (2)制造加工标准 除特殊技术条款规定之外,所有部件标准按本招标文件执行,工厂图纸上表示的度量制采用SI国际单位制或中国法定单位。 (3)机械加工 受焊接影响的部件表面,在焊接后需进行机械加工或表面处理,最终达到规定尺寸的要求。需要消除内应力的零部件应在消除应力以后进行机械加工,以便最终达到规定尺寸的要求。水轮机过流部件表面应处理成平滑流线型,所有部件接头处表面要齐平。 机械抛光和精加工类型须按每个部件的用途,选用最适当的方法,并应在投标人递交的工厂加工图纸上表示出来。本阀件采购标内设备所有零部件表面应按国家标准的表面粗糙度Ra表示加工精度,并标示在设计图纸上。 设备的划线、加工等工艺要求和质量检查严格按DL5017《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等规范中的有关条款执行,确保尺寸准确、到位;对阀体和阀板、阀轴等关键零部件应保证加工精度;对阀体密封面,加工后进行磨削,严格保证密封面尺寸精度和表面光洁度;对小型零件的加工采用加工中心,确保加工精度和零件的互换性。 (4)尺寸允许偏差及加工精度 水轮发电机组、调速器、起重机等主要设备的主要实际尺寸偏差及加工精度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5)公差和互换性 对所有零部件应按其用途选择合适的机械制造公差,并符合国际标准协会ISO标准或国家标准。所有相同零部件应有良好的互换性和便于维修。 9.焊接工艺 焊接工作应尽量采用自动焊或半自动电弧焊,焊接过程中应排除熔化金属中的气体。焊缝形成后,应消除焊渣。焊缝应均匀一致、光滑,与母体金属融合良好,并且无空穴、裂纹和夹渣,凸出部分不得超过1.5mm。在制造厂焊接的主要零件,不允许采用局部消除内应力的方法。 所有焊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焊接标准和有关规程的要求。包括填料金属要求,预热和焊区的湿度要求和应力消除热处理。焊接后需进行机械加工的必须先整体退火进行消除内应力处理,残余应力应符合有关标准。 焊接件接缝坡口应设计合理,坡口表面应平整,无缺陷、油污及其它杂物。被焊接金属的焊边应良好,且无可见的缺陷。 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主要部件的受力焊缝需进行100%无损探伤。无损探伤检查的质量要求应符合CNS、GB/T3323、GB/T11345的要求。经无损探伤后,若有任何部分需要修复,则投标人应承担附加检查、修复和再检查的一切费用。焊缝长度的合格率应为99%,同一部位缺陷处理不能超过2次。 焊接压力容器部件的焊接办法、工艺及焊接工应符合国家GB150《钢制压力容器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焊工必须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 对焊缝进行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锅炉和压力容器规程”的要求,如果焊缝出现所禁止的缺陷,如任何程度的不完全熔合、未焊透与咬边等,都应被判为不合格。 如设备需在工地现场焊接组装,投标人应提供焊接设备所需的焊条、焊丝和焊剂,其数量按全部焊接接头计并加20%的附加量。投标人应选用性能适合工地焊接的焊条,并注明在相应的图纸上。焊条、焊缝应用防潮塑料包装,并用密封的金属容器装运。 10.钢铸件和锻件 (1)钢铸件和锻件质量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铸钢件运至工地产生扭曲变形或主要缺陷时,将被拒收。 (2)应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对铸件进行无损检测,如发现重大缺陷,招标人将要求进行X射线检查,所需费用由投标人支付。 投标人应将铸件次要缺陷的修补情况书面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备案。对于铸件主要缺陷的处理,应由投标人提出详细的处理方案,交监理单位审查后再进行修复。修复后要求与图纸尺寸相符,必要时应重新进行热处理。 铸件次要缺陷系指气孔深不超过板厚的20%,最大孔深不超过25mm,且需补焊的面积小于10cm2的缺陷。超过次要缺陷的界限或若干次要缺陷累积在一起时,则应认为是主要缺陷。 (3)铸件产生扭曲变形缺陷时,应予报废。 (4)应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对锻件进行无损探伤。锻件的结构应是均质的,且不含过多的非金属杂质。锻件中过大的杂质密度或合金元素在临界点的分离将导致锻件的报废,对主轴,如果检查发现一个或多个突变点,且突变点的凹凸超过规定的幅度,将被拒收。 11.部件及焊缝表面加工 (1)水轮机过流部件表面应符合《水轮机、蓄能泵和水泵水轮机通流部件技术条件》(GB/T10969)的规定,保证有平滑的流线型,部件接头处表面要齐整,转轮、叶片、叶轮、导叶等过水面上无凹凸不平或不严整的情况,以免造成脱流和局部空蚀。 (2)主要零部件表面粗糙度不得超过下表的规定。 (3)焊缝外观应处理平整圆滑,对于需要采用X射线探伤的焊缝,表面应铲平磨光。过水表面的焊缝应磨光成流线型。 (4)任何部件的表面应无焊渣、气孔,并应光滑、平整、美观。 表面允许粗糙度表
12.铭牌和标志 每台主要设备与辅助设备均应有不锈钢铭牌。铭牌应字迹清晰,经久耐压。铭牌上应标有制造厂名称、设备出厂日期、编号、型号、额定参数、重量及其它重要数据。所有仪表盘和控制盘(柜)均需配有标志,以表明该盘、柜名称。 所有的标牌、指示牌、铭牌等均应牢固的固定在所属设备上,采用不锈钢铆钉、标牌自攻螺钉或其他批准的方法进行固定,不允许采用粘贴方式。 铭牌和标志所用的文字应简明扼要。所有的铭牌和标志均应采用国际公制单位(SI)表示。投标人应将铭牌和标志一览表交招标人确认。 13.密封件 所有设备、部件的密封件材料应是崭新的、优质的商业产品,使用寿命要长,易于更换和检修。投标人采用新研制的材料时,应将详细试验资料与实际运行情况证明提交招标人和监理单位确认。 14.管路及管路附件 管路系统的设计、安装、试验应符合《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8564)的有关规定。管路及其附件、管路支架及吊架应符合有关规定。所有管路系统需要的支架、管子挂钩、墙上托架、管子夹板、夹紧装置和所有必需的螺栓、螺母、垫圈、耐油衬垫、填料等均由投标人提供。管道、阀门及接头的布置应考虑到当拆装水轮发电机组部件进行检查和维修时对管路的干扰最少。管路系统要拆卸的地方应设置连接法兰或管接头。管路接头设置在厂房一期混凝土以外或允许装拆的位置。 投标人应在工厂图纸上详细准确地表示出各管路的位置、管径和用途等。 管路安装完毕后,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压力试验。 (1)水管及管附件 直径为50mm及以下的管道应采用不锈钢无缝钢管,设备内部进行热交换用的水管应采用铜管;直径大于50mm的水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电缆管采用无缝钢管。管路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腐蚀措施,冷却水管应采取防结露措施。预埋管道采用焊接连接,明敷管道采用螺纹连接或法兰连接。公称直径小于50mm的阀门的阀体应为青铜或不锈钢材料,公称直径为50mm及以上的阀门应是带有铜合金密封面、法兰连接的闸阀。所有阀门须配相应原钢管材质或采用不锈钢的明杆阀。 (2)油管 油管采用不锈钢无缝钢管,管路必须按最大内压设计。油管不采用任何螺纹管接头。所有阀门须配相应原钢管材质或采用不锈钢球阀。 所有的油管及管件应清洗干净,清除所有的疏松和密实的表面氧化层、渣屑,再进行油清洗。管子内部须酸洗并涂油。所有管子法兰和端头用木质保护罩和保护板保护(密封管道两端)后运输。弯管应在工厂内制造加工并符合安装、装卸和运输要求,同时符合现场实际。 (3)仪表管 连接各种仪表的管路应为不锈钢无缝钢管或铜管。为使仪表指示值稳定,其连接管应为蛇形管。在压力表和压力表连接到主设备处应设置截止阀,并一起提供合适的泄放阀和排泄管接头。供温度表用的柔性管应是铠装的。仪表与设备之间的管路、阀门和管路附件均由投标人提供。 (4)管道支架 投标人应提供供货范围内所有的管路、支架和安装用材料。所有管路系统需要的支架、管道挂钩、墙上托架、管道夹板、夹紧装置和所有必要的螺栓、螺母、垫圈、耐油衬垫、填料等均由投标人提供。 (5)管路接头 所有设备的内部和外部管路,用螺纹或法兰连接。所有外部连接用法兰都应带有连接螺栓、螺母和密封垫片,以便连接到其它承包商供应的管路上。所有内部和外部连接件均由投标人提供。 (6)量测管路、测压头 水轮机的量测管应是带不锈钢配件的不锈钢管。测头应为不锈钢制造,测孔形状、结构尺寸和布置要求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或IEC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振动、摆度、压力脉动传感器的安装要求。 15.基础埋件 所有永久性的基础材料,包括埋于混凝土的锚定螺栓,或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用于固定或支撑部件的锚定螺栓以及全部千斤顶、调节杆、螺旋拉紧器、锚环、水准螺丝、管型或结构钢支柱、底板、埋入基础板、拉条等,预埋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相关要求提供,其它均随设备一起供应。 埋设部件的栓紧调节杆和斜撑的设计,应当使部件埋入时能牢固地将部件定位。所有千斤顶应有钢座和钢帽,以便能焊接在基座和所支持的部件上。在设备部件上应设有吊装用的吊耳、吊环等。所有部件和组装件挂装的吊具均由投标人提供。 对水下部分的连接螺栓、螺母等必须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 16.吊装附件及专用工具 在所有设备和现场组装的部件上,均应设供吊装用的吊耳、吊环等;在安装和组装过程中,其吊具及设备安装和检修所必须的专用工器具均由投标人供给。 (三)其他技术要求 1.涂层要求 (1)防护、清扫、保护涂层及设备颜色 1)所有设备部件出厂前应清理干净,不得有毛刺存在,并应涂以保护层或采取经招标人确认的防护措施。 2)除特殊规定外,镀锌金属、不锈钢和有色金属部件表面不得涂妨碍目测检查的保护层。 3)在进行清理和上涂料期间对不需要涂保护层的相邻表面应保护不受污染和损坏。 4)清理和涂保护层应在合适的气候条件和充分干燥的表面上进行。当环境温度在7℃以下或高于40℃,或当金属表面的温度小于空气露点以上3℃时不允许进行。应在合适的气候条件下和充分干燥的表面上进行。 5)保护层涂料应是无毒、无腐蚀性的和不易燃的。 (2)涂层工艺 1)涂层、涂层的最小厚度、涂层数目及各项表面准备应按下列工艺过程或经招标人批准工艺过程进行,所有与水接触的表面涂层材料应是无毒环保的,不应对水质产生任何污染。 2)所有暴露在大气中的黑色金属粗加工或精加工表面在运输之前应用溶剂清洗,然后涂一层防锈化合物。 3)所有暴露在大气中未加工表面经处理后,刷两层防锈、不含铝的底漆,漆膜干后的厚度至少为50μm;最后一道工厂标准防锈涂料完全干后,漆膜厚度至少为75μm。 4)埋设件与混凝土接触表面应机械清理,并涂以用于运输和保存的防护漆。该防护漆在安装期间应容易剥离。埋设件不与混凝土接触的表面用喷砂清理达Sa21/2级,并涂两层环氧富锌涂料。 5)油漆的密封窗口上应标有制造厂商名称、制造厂地点、产品名称、产品配方、许可证号、颜色、制造日期、批号、保存期、质量标签及使用说明标签。上述内容应在油漆使用时保持字迹清晰。过流表面的涂层寿命不小于30年,且该涂料需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需提供国家有关鉴定检验部门无毒鉴定报告。阀体至少应做双重防腐防护。第一层防腐层为底漆,第二层防腐层面漆,表面涂层寿命不小于20年。 6)投标人应保证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如过流表面、外表面、电气操作装置外表面等的涂敷程序、工艺、厚度、层数、养护、质量检验等应符合涂料(油漆)生产厂家的使用要求、以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投标人可以选择至少相当于或高于下列的标准(但不限于此): SDZ014《涂漆的一般技术要求》; GB/T8923《涂漆前的锈蚀等级和钢材表面的除锈等级》; GB9286《彩色油漆和清漆膜的横切试验》; JB/T106《阀门的标志和涂漆》; 7)在完成检查和测试并经招标人验收后,设备除机械加工部分外均应涂漆。在涂漆之前,招标人应对部件表面进行喷丸处理,除锈等级应达到GB8923《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规定的Sa2.5级。投标人应对设备各部件进行干燥处理,没有防腐的部分须上油脂。 8)任何铭牌、标牌等不得被涂漆覆盖。所有的旋转轴承压盖表面应在涂漆时加以保护。有锈蚀的设备表面、或要清洁的表面、或要涂漆与已涂过漆的内表面接合处、或污损需要重新清洁的表面,均应用溶解液处理重新清洁。洗涤用水和洗漆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涂色规定 在合同签订后,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最后确定各种设备部件外表的涂料颜色。涂漆项目应在出厂前完成,部分项目必须在工地完成的,投标人应征得招标人的同意,提供足够数量的备用涂料,供现场修整、修复设备表面涂料之用。 为便于在安装和检修中迅速辨认设备的功能和位置,在设备上应该涂上规定的颜色。设备涂色规定详见下表。 设备涂色规定表
注:1)设备涂色如与站房装饰不协调时,除管道涂色外,均可作适当变动。 2)阀门手轮、手柄应涂红色,铜及不锈钢阀门不涂色,阀门应编号。 3)管道上应用白色箭头(气管用红色)表明介质方向。 4)颜色最终由投标人提供色标。 (4)备用涂料 投标人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用容器盛装的备用涂料,以供现场修整、修复设备部件表面之用以及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的最终喷涂(该项工作也可委托给安装单位进行,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5)油品质量标准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的用油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GB11120《涡轮机油》、GB5903《通用锂基润滑油》、GB7324《中负荷载工业齿轮油》。 投标人提供整套机组所有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标准用油量的油品。 2.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器具 (1)基本要求 1)备品备件应能与原设备互换,并与原设备的材料和质量相同。备件必须与设备的其他部件分开单独装箱,并与设备一起发货。箱内包装应能防止备品备件贮存时损坏,箱上应有明显的标记,以便识别箱内所装的部件。精密的电气元件,必须先装在带干燥剂的塑料袋中,或用其他有效的方法防潮然后装箱。包装所用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 2)投标人应提交1份完整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清单应包括部件识别号、主要设备类别、部件说明、参考图、图号和数量,清单和清单的电子版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3)备品备件移交在招标人验收前应贴上识别标志,标志应包含上述的各项内容。 (2)规定的备品备件 投标人应按合同规定为设备提供5年运行期内的备品备件,并分项列出详细价格,其总价算入设备价内。设备所需的任何备品备件如果在合同文件中未专门提到,但属于5年运行期内的易损坏零部件,投标人应增加项目和数量并应予以提供,其费用包括在设备总价中。 (3)供选择的备品备件 除随设备提供的备品备件外,投标人应提出运行6年~10年必需的备品备件,并分项列出单价,但不计入设备总价内,招标人根据需要订购全部或部分备品备件,招标人有权在本合同执行完成后5年内,以原合同价购买备品备件。 (4)专用工具 投标人应提供设备安装、拆卸、试验和维护所需之专用工器具,专用工具的名称、规格、数量在投标报价表中列出,该部分价格含在总价中,并随第1台设备发往工地交付给招标人,并且注明各种工具仪器的功能及用途,其价格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 3.进度要求和进度报告 (1)基本要求 招标人根据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设备交货时间交货,并对本合同的各个分项提出进度要求,投标人履行有关进度要求是合同的重要部分。投标人在遵守上述进度要求的条件下制定其工作计划表。 (2)招标人的进度要求 按招标人根据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设备交货时间表对合同的各个分项提出进度要求执行。如投标人要修正工作进度,须经招标人批准。 (3)投标人制定的工作计划表 1)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4天内,投标人应编制详细工作进度表,递交6份纸质文本及1份电子文本供招标人审批。 2)投标人提交的工作进度表应是横道图或箭头指示图表。按“关键路径法”(CPM)编制,显示按本合同要求设备的主要部件或组件的设计、生产、试验、交货开始的完成、验收及培训等日期。 3)工作计划表应反映合同各部分的开始和完成日期;表中的项目应按其实施的顺序和系列安排;工作计划表应符合设备交付时间表及招标人的进度要求,并提交招标人批准。批准后的工作计划表将成为合同的履行时间表,须严格执行。如投标人要修正工作计划表,须经招标人批准。 4)如修正工作计划表,须经招标人批准。如果需要的话,在每个季度的每一个工作日要重新制作,或根据对进度有实质性影响的任何“变更通知”重新编制最新进度表,一旦完成编制,就应在修改后的1周内寄给招标人6份纸质文本及1份电子文本。 5)所过期的工作计划表的复印件应保留在工作地点,供招标人备查。 (4)进度报告 1)投标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每月的5日以前,投标人应提交上个月的月进度报告,列出所有设计、试验、制造和交付工作及计划完成日期,并应列出完成工作的百分比和完成工作所要求的天数。 2)进度报告格式应在合同签署后7天内由投标人提交给招标人审查。 3)月进度报告应说明直到重大事件发生日以前的工作状况,如果在此期间没有发生什么重大事件,则应说明直到本月最后1个工作日以前的工作状况。月进度报告应附有表明设计和制造工作从开始时起连续进展情况的曲线图及附有进度照片(数码)。每次进度报告要寄给招标人6份纸质文本及1份电子文本。 (5)图纸和资料 1)一般要求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下列图纸和资料供审查:合同规定提交的图纸;设备安装、运行及检修说明书;设备技术条件和说明书;产品样本;现场试验大纲和程序;其它必需的图纸资料。 投标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和资料应是针对本工程合同设备的图纸资料。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交图纸清单,并注明按合同提交的日期及顺序。 投标人在合同生效后7天内一次向招标人及工程设计单位提供中间审查图纸资料7份,其中5份图纸资料交招标人,其余交工程设计单位,图纸要求采用不低于AUTOCAD2004版dwg格式,文档采用WORD软件doc格式,收到上述图纸资料14天内召开设计联络会议。 经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应修改的图纸及招标人提出意见需修改的图纸都必须在2周内重新提交相同份数装订成册的修改版本图纸。 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不符合要求的图纸,招标人将不作正式审查或处理,也不将图纸退回投标人,只书面通知投标人不符合要求的图纸名称,并要求投标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图纸。由于重新修改图纸,推迟合同规定的交图时间,影响工程进度时,将认为投标人逾期,并应承担违约金。 投标人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向招标人及工程设计单位提交正式图纸资料10套和图纸资料U盘4份。其中2套图纸资料及1份U盘交工程设计单位,其余交招标人。 随机图纸、说明书、试验报告等资料的提交应符合本技术要求的规定。 2)图纸和资料 为便于设计单位进行管路布置和安装设计,投标人应提供设备的外形尺寸结构图及与土建设计有关联的其它图纸,同时还应提供设备的估计重量、起吊方式、安装固定方式和外形尺寸等资料。图纸和资料要目如下(但不限于此)。 3)水轮机相关图纸(不限于此)清单如下: ①模型综合特性曲线,原型水轮机运转特性曲线。 ②过渡过程计算方法和计算成果。 ③表明投标人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供货界定的图纸,主要设备供货图中应注明主要尺寸和关键高程。 ④水轮机油、水系统图,机组监测系统图(温度、转速、压力等),自动化元件接口方位示意图。 ⑤水轮机装配平、剖面图,水轮机布置图,水轮机基础布置尺寸及受力图、水轮机流道图。 ⑥进水部分(预埋直管、进水管、吊物孔、连接管、座环、导流椎体、灯泡头等)装配图和外形尺寸图。 ⑦导水机构装配图、布置图,导叶限制装置的详图,接力器行程和导叶开度关系图,调节机构结构图。 ⑧水轮机主轴密封结构图,导轴承装配图和结构图。 ⑨转动部分(包括主轴、转轮、泄水锥等部件)装配图,转轮室等外形尺寸图。 ⑩尾水管(包括直锥管、肘管等)外形尺寸及进人孔布置图,肘管及埋入部分装配图,转轮室与直锥管装配图。 11主要部件(转轮、主轴、进水管、座环、尾水管)运输简图、安装、吊装简图,包括尺寸、重量、起吊中心和重心。 12冷却器布置,技术供水接口规格、水量、水压等要求; 13水轮机现场装配和拆卸程序图及说明; 14供货设备清单,备品备件清单,专用工具清单。 15自动化元件布置系统图及对应样本。 16水轮机设计及计算技术说明书。 17投标人认为与本工程设计包括土建设计有关联的其它图纸。 2)发电机相关图纸(不限于此)清单如下: ①发电机总装配图(注明主要结构件名称、尺寸及外形尺寸),发电机技术参数。 ②附图说明发电机主要部件结构特点及加工、焊接、装配、拆卸的技术要求。 ③附图说明径向-推力轴承、径向轴承及其它主要部件的结构和特点以及加工,焊接装配和拆卸的技术要求,冷却器布置,技术供水接口规格、水量、水压等要求。 ④发电机基础荷载计算、载荷图和基础图。 ⑤发电机用的油、水系统图,运行参数和需用量。 ⑥主引出线布置图。 ⑦发电机主要设备及部件的运输尺寸图。 ⑧发电机制动系统构成、技术参数、结构特点,制动用油压原理图。 ⑨发电机监测系统图。 ⑩发电机效率曲线、损耗及效率计算方法的说明。 11发电机空载及短路特性曲线及发电机“V”形曲线,发电机功率特性曲线。 12投标人认为与本工程设计包括土建设计有关联的其它图纸。 3)调速器相关图纸(不限于此)清单如下: ①调速器装配图(包括各盘柜外形尺寸及布置图)、安装图。 ②液压站装配图,包括压力油油罐、回油箱外形尺寸布置图。 ③调速器液压操作系统原理图及说明,液压站系统图及说明,调速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图、原理图及说明,机组自动运行框图及说明,调速器对外接线图。 ④调速器接力器、液压站容量计算及选择。 ⑤调速器油泵配套电机动作技术要求。低油压事故报警、动作值。 ⑥调速器、液压站技术说明书。 ⑦投标人认为与本工程设计包括土建设计有关联的其它图纸。 4)起重机相关图纸(不限于此)清单如下: ①起重机总图,各主要部件详图。 ②起重机设计说明书。 (6)随机图纸资料 投标人应按国家和部颁最新技术标准的规定(而不限于这些标准的规定)提供15套完整的随机图纸资料,包括设备总装图、各部件的组装图、安装图、基础图、易损零件图、现场拆卸组装或加工所需的图纸,随机图纸资料的项目不少于上述规定,图纸资料应满足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检修等的需要。其中6套在首台设备交运前1个月内提供招标人2套和监理单位2套及设计单位2套,其余的随设备装箱。上述每套图纸资料应装订成册,并随图纸提供配套U盘3份,格式为不低于AUTOCAD2007版dwg格式,其中招标人2份,设计单位1份。 投标人提供的随机图纸资料目录将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由招标人初审;最终的随机图纸目录将由招标人在设备交运前1个月审定。 (7)记录、证明、报告 在交付设备时投标人应提供6套/台(其中设计单位1套)完整的合同设备(包括外购配套设备)的车间试验、出厂试验记录、检验合格证、材料合格证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种报告和文件。这些报告应装订成册,可长期保存。 (8)最终设计图纸资料 除上述规定提供的供审查用和正式图纸外,投标人还应为招标人提供6套装订成册的图册,其中设计方1套,所有图纸应有标明图纸张数和内容的目录。这部分图纸资料必须在现场安装试验后21天内提供。提交该批图纸资料时必须同时提供包含这些文件的U盘6份(设计单位1份),其中的图纸必须是通用的CAD软件版本。 (9)其它资料 招标人认为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需要的其它图纸资料,投标人也应免费提供。 4.设备运输、包装与安装 (1)运抵施工现场 投标人必须考虑公路运输对大件设备运输尺寸和重量的要求。在设备运送到安装现场后,买卖双方将对照原装货清单逐项进行清点校对,并检查是否有损坏和缺件,任何损坏和缺件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得到赔偿和弥补。设备运输应符合《产品包装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范的要求。设备的包装运输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由投标人负责。 (2)包装和保护措施 任何设备在投标人发货之前应实施充分的保护和包装措施,以保证设备安全运送到安装现场。不管这些设备是用集装箱、板条箱包装还是根据其自然条件进行局部包装保护,其保护和包装措施必须适宜并保证设备能抵御船运、汽车运输、转运至工地和长期露天存放所必须经历的各种恶劣条件。对存放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预先提出,并应经招标人同意,包装所用材料应符合环保和检疫要求。 对设备加工面应采取适用的防锈措施和用木材或其他软材料加以防护。对电气绝缘部件应采用防潮和防尘包装。对仪器仪表、精密部件及设备应密封包装,并有妥善的防震措施。对于刚度较小的部件,采用加(焊)支撑以防变形。对零散件及运输易损件,用集装箱运输。 包装箱外部标志及起吊位置应符合GB/T1338《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GB191《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 包装箱外壁应标明:收发货单位名称、地址、产品净重、装箱重、重心线及吊索位置,箱子外形尺寸,共××箱第××箱,轻放或不得倒置等字样或标志。 包装箱中应有装箱单、明细表、产品出厂证明书、合格证,随机技术文件及图纸。这些文件、清单、图纸及资料均装在置于包装箱内的专用防潮防雨铁盒内。随机技术文件及图纸单独提交,以免影响进度。 (3)设备安装 投标人应给安装承包商提供技术指导,以保证所有设备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5.安装、运行及维护说明书 (1)概述 本节内容包括由投标人所供的全部设备的安装、运行及维护说明书的编制和提交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设备都需要提供此类说明书。所有设备都需随机向招标人提交2套说明书和相应电子版。 电子形式含有对设备和部件生动、形象的图形和文字描述,并有有声说明,应尽可能采取计算机模拟方式予以指导工作人员进行部件装配、事故处理。 (2)说明书的编制 1)说明书应由扉页、目录、插页和资料组成。资料包括概述、安装、运行、保养、故障检查、大修、部件清单和推荐的备品备件清单以及附录。 2)扉页应包括设备的名称和功能、制造商的标志号以及招标人的规范编号和标题。 3)目录应列出说明书的所有章、节标题,带有每章、节开始的页码和所包括的图纸清单。 4)插页应是说明书所描述的设备的识别插图。 5)叙述的资料应由图纸、图表以及设备的外形及包括主要总装件和组装件功能的描述等部分组成。 6)安装资料应包括初始安装和大修后安装的预装检查、安装、校准及运行准备。 7)运行资料应包括开机、运行、停机和紧急停机等所要求的分步操作程序,还应包括操作规程和运行限制范围。 8)维护资料应包括供设备正确运行时的检查、清理、润滑、调整、修理、大修、拆卸和设备的重新装配的分步程序。还应包括维护工具清单。 9)故障维修说明书,包括处理办法。 10)整体部件的清单和推荐的备件清单上,应提供所有必需的资料,包括识别部件用的部件编号和标号一览表;从其他制造商处得到的部件或组件,应标上制造商的名字及部件标号、部件尺寸、重量或其他特性。 11)储运资料应包括设备卸货、运输图、保管储存要求及有关说明。 12)附录应包括安全保护措施,列有全部要求、定期维护项目表格,维护的形式、维修计划和参考报告或手册、术语汇编、试验报告的复印件(如果提交时可用的话),以及其它在上述条款中未规定但又是需要呈送的有关材料。 (3)培训、安装指导及售后服务 1)范围 本节叙述了投标人安装指导人员的技术服务和对招标人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及售后服务。 2)培训 1)培训范围 培训分安装培训和运行培训两个阶段。 投标人须对招标人的安装和运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他们了解设备的结构、性能、安装程序和维修标准,掌握正确的安装、操作、调试技能和事故处理方法。培训地点在招标人所在地。 2)培训专家的要求 投标人派出的专家,应有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经验,能胜任培训工作,对按本合同提供所有设备的每个部件的安装、试验和运行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协助安装承包商的工作。培训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投标总报价中。 3)培训 ①投标人应提供称职的工程师为招标人培训安装和运行管理人员,使受培训人员具备正确设备操作和事故处理能力等。 ②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附有各类安装指导和培训服务的内容。 ③培训在设备安装前就应开始,培训服务包括讲课、操作示范、事故预防和设备的维护以及其他必要的指导。 ④安装和培训工程师应接受招标人的审查和认可,至少在工程师到达之前42天,投标人需提交其工程师的资格文件供招标人审查。如工程师不能胜任,投标人应更换称职的工程师。 ⑤投标人应在培训前向招标人提供中文版培训计划和培训教材。 6.安装、调试、技术指导 (1)概述 1)设备安装和现场试验是由其他承包商完成的,投标人应提供至少1名有能力的工地代表,协调与招标人以及安装承包商之间的工作。还应提供1名或多名胜任的安装指导人员和试验工程师对安装承包商在安装方法、步骤和应注意事项方面进行指导。 2)投标人指导人员应对设备的安装质量、设备试验、试运行和性能试验负指导责任。投标人委派的技术工程师应有10年以上相关的工作经验,投标人应负责对本合同设备的正确校正、调整、清理、检查和现场试验的指导,以及对本合同设备安装质量的监督和说明现场有关事项。 3)投标人的安装指导人员应负责所有安装工作的正确实施,当发生工作未按他的指示执行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此情况通知招标人。如投标人指导人员指导错误使本合同设备损坏,投标人应自费修复或更换,并按商务条款付给招标人延误工期的罚金。 4)投标人安装指导人员提出的建议和指导,应在保证安装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5)投标人需列出投标人人员技术服务所需的估计人员数量以及专业种类。双方应根据工地的实际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协商决定投标人技术人员的专业、数量、在现场服务的持续时间,以及到达和离开工地的日期。如果安装出现延期,安装指导人员或试验工程师的服务应服从招标人的要求。 6)投标人技术人员到达工地后,通过双方协商,制定工作进度表和月计划。投标人技术人员将根据已同意的工作进度表进行工作。工作进度表和方案等的改变通常可通过双方总代表的协商解决,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投标人总代表和技术人员应服从招标人总代表的意见。在工程中出现问题时,投标人有义务积极协助招标人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无条件地协助招标人解决问题。工作进度及每天完成的主要工作、出现的所有问题或事故及解决方法都用中文记录在“工作日志”中,一式两份,每份由双方现场总代表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2)任务和责任 1)投标人工地总代表应在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常驻工地,此总代表应在本合同范围内全面负责技术服务和培训工作,并与招标人工地总代表充分合作与协商,以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技术和工作问题,双方的工地总代表,未经双方授权,无权变更和修改本合同。 2)投标人技术人员代表投标人提供技术服务,承担完成本合同设备的安装、试运行、验收服务任务和相应责任。 3)投标人技术人员不仅要详细解释技术文件、图纸、运行事项、设备性能,而且还要回答并解决招标人提出的合同范围内的问题。 4)为保证正确完成以上提到的工作,投标人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范围内,给招标人以全面正确的技术服务和必要的示范操作。 5)投标人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应是正确的,如因错误指导而引起设备和材料的损坏,投标人应负责修复、更换、补充,其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3)其他 在现场工作不受影响下,并经招标人同意,投标人可以调换其技术人员,费用由投标人支付。 如果投标人技术人员连续生病超过15天不能工作,投标人应自费更换一个具有同等水平的人员。 如遇重大原因,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更换任何一个投标人技术人员,所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7.售后服务 设备投运后在质保期内,如出现属设备质量问题,在接到招标人要求提供现场服务时,投标人服务人员必须在48小时以内赶到现场。 (1)生产过程影像资料 1)概述 本节叙述了投标人提供全部设备各生产阶段和重要环节的照片和录相光盘,本条款所做的工作的费用应包括在本合同价格中。 2)照片的提交 各阶段的3套生产过程照片和录相光盘同进度报告一起提供。 3)照片和录相光盘的标志 提供的每张照片放入专用照片档案中(GB/T11821),每张照片背面和录相光盘的画面上要打印上以下内容: ——工程的名称和合同号; ——表示主题景象及视图方位的标志; ——制造厂的名称和地址; ——拍摄日期; ——拍摄者; ——招标人、投标人的名称。 (2)设备监造 1)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实施驻厂监造,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暂按1人考虑。 2)投标人应提供设备监造计划和监造实施细则给监理单位审查。 3)招标人代表或受招标人委托的设备制造监理(或设备检测)单位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有权参加生产设备制造、车间组装和工厂试验的监督、见证和验收。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根据招标人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技术方案,进行质量、进度控制。在其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实行旁站(即现场跟踪检查监督),制造中检测试验主要采取见证方式。投标人应把监造工作纳入制造实施方案中,给予配合。 4)监造人员对设备的生产全过程(从材料进场到设备出厂)进行质量监督,投标人应积极配合。监造人员有权拒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和设备。每次支付合同款之前,必须经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才能支付。 5)投标人生产产品之前应得到招标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3)试验和验收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相关试验,试验包括工厂装配试验、型式试验、现场试验等。通过这些试验校验设备的性能和保证值。 (4)工厂试验计划 投标人应按工程进度提出工厂试验计划,在实施前7天提交给招标人,由招标人核准后执行。试验计划包括试验项目、试验准备、试验程序、试验过程、判定标准和试验时间,并及时通知招标人派员赴厂参加主要设备项目的试验及质量检验,投标人应同时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方便。 (5)工厂装配与试验证明 按规定应在投标人工厂进行组装的各种设备,除投标人规定的计划外,还应按招标人要求进行一些必要的试验。所有试验项目应尽量模拟正常使用条件。对所有拆卸的部件应做出适当的配合标记和设定位销。 凡在工厂进行的各种设备的检验和试验,应向招标人提供工厂检验记录复印件,并经招标人审查认可后,设备才能发运。 投标人应事先向招标人提交在工厂装配的设备和试验项目、工艺及检验大纲和时间安排。 8.出厂验收 (1)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在工厂应进行性能试验、压力试验等,须经监理、安装、设计等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 (2)每台设备须由生产厂家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3)出厂验收包括文件验收与实物验收,并形成出厂验收报告。 1)投标人应提供产品出厂总结报告,包括设计、工艺、质检报告等。 2)设计报告应说明是否按合同规定或有关规程达到优质产品设计要求,有无重大设计修改。 3)工艺报告应说明所采用的工艺,是否保证产品制造质量达到优质产品的要求,有无重大的工艺修改。 4)质检报告应根据有关规程规定,统计主要零件合格率,说明有无回用品或代替品等。 5)设备监理(监造)单位应提供监造报告,说明产品设计、原材料、外协件、制造工艺、质量检验以及加工装配精度等方面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6)实物验收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和精度要求进行。 9.其它 设备制造各阶段检验、试验、验收的文件和资料,均由投标人负责编制完成,除按上述要求于每次检验、试验、验收前分别提供外,于竣工验收时一并提供。 (四)水轮机及其附属设备技术要求 1.适用范围 本工程的供货范围包括2套卧轴混流式水轮机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工厂内装配、检验和试验、出厂验收、包装、保险、运输到场和工地交货(含工地卸货);提供规定的备品备件及安装、试验用的专用工具;提交技术文件及图纸资料;提供安装和现场试验的指导;参与现场调试、试运行和验收;提供对运行维修人员的制造厂内培训和工地现场培训;完成设计联络;接受招标人代表参加工厂监造、产品中间组装的监督、检测和出厂检验、验收等;完成合同规定的协调工作等。 本节是按照1台套卧轴混流式水轮机及其附属设备编制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昭平台生态基流电站内2台套卧轴混流式水轮机及其附属设备。 本技术要求未说明,但又与设计、制造、安装运输、包装、保管、维护以及与电站其设备、土建的衔接、配合等有关的技术要求,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应该是高质量、高效率、可靠性高的,所有设备在设计、制造、工艺要求上还须符合有关的工业标准。 2.供货范围 (1)2台套卧轴混流式水轮机。发电机从非传动端看为顺时针旋转。水轮发电机组为两支点结构。每台水轮机至少应包括下列零部件: 尾水管弯肘管及直锥管(直锥段里衬),蜗壳放空排水阀和空气破坏阀,蜗壳、蜗壳进口段压力钢管,座环和前后端盖,导叶和导水机构,接力器支座,控制环,转轮、主轴(与发电机同轴)、主轴工作密封,蜗壳支座,水轮机监视和测量系统及仪表、变送器、自动化元件、端子箱和盘柜以及所有控制装置,油、气、水辅助系统中阀门、泵、滤水器、监视仪表、管道、导管、电线、电缆、电气元件等,自动补气装置及设备,调压阀的连接管路。 (2)水轮机所需的备品备件。 (3)水轮机所需的安装和维修专用工具、专用设备。 (4)在上述1~3各项目中未列,但又是保证水轮机自动、安全、正常运行和维护、检修所必需的设备、元器件。 (5)随机材料均应由投标人随合同设备交货时供货:绝缘材料、油漆、密封件、密封胶、螺栓锁定胶等,且应有10%的余量;工地焊接所需的焊条、焊丝和焊剂等,且应有20%的余量;设备在工地进行表面涂层修补和装饰所需的涂料,润滑油、润滑脂等,且应有10%的余量。 (6)供货进度表、设备制造、安装、调保计算和结果及整定值和电站设计使用的图纸资料,水轮机水力振动计算分析报告,技术数据以及安装、运行、维修说明书等。 (7)本规范未提及,但对于一个完整的和性能良好的机组又是必不可少的元件和装置,也应由投标人提供,其费用包括在总价中。 3.水轮机型式说明和主要技术参数 (1)水轮机为卧轴混流式机组。 (2)水轮机转轮、导水机构等部件为可拆卸式。 (3)转轮和主轴要有足够的横向移动量以便调整和拆卸推力轴承,以及清扫主轴连接转轮的止口部分。 (4)所有主要部件和分件起吊的重部件,要设置吊环螺栓、吊耳或便于装卸的起吊装置。 (5)水轮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安装工具按主合同安装条件和要求进行设计、供货。 (6)水轮机应能在飞逸转速下运转5分钟而不产生有害变形。所有通流部件(不包括尾水锥管和尾水弯管)要按能经受最大水压力设计。 (7)水轮机的所有元部件应设计成能够安全承受水轮机在110%额定出力和水头范围内连续运行所产生的动态和静态荷载,并不引起过度变形或振动以及不会引起塑性变形或疲劳损坏,同时能承受在水轮机最大飞逸转速下运行。 (8)水轮机的部件设计应消除有害变形和振动,特别是应消除元件和部件的自然频率与转动的、水力的及电气激励频率之间的共振。 (9)水轮机额定转速:640kW机组300/min(暂定),320kW机组428.6/min(暂定)。 (10)水轮机能在孤网和并网情况下可靠稳定运行。 (11)水轮机进口设有进水蝶阀。 (12)投标人的设计、制造、供货必须全面地考虑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及与其它设备相互协调和作为一个完善的机组必须具备的条件。 (13)水轮机发电机组的剖分结构的所有组合面,投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其可装配性和密封性,并保证其检修装配性能。在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应有这些技术措施的详细描述。 (14)投标人提出需要吊运的最大件设备重量、设备尺寸和最长件设备尺寸要求。 4.主要技术参数及额定值 (1)640kW机组(1台)对应水轮机主要技术参数及额定值: 水轮机型号:HLA855a-WJ-107; 最大水头:28.5m; 最小水头:12.8m; 额定水头:20.8m; 额定流量:3.5m³/s; 额定出力:674kW; 额定转速:300r/min; 水轮机转轮直径:1.07m; 水轮机额定工况点效率:94.29%; (1)320kW机组(1台)对应水轮机主要技术参数及额定值: 水轮机型号:HLA855a-WJ-75; 最大水头:28.5m; 最小水头:12.8m; 额定水头:20.8m; 额定流量:1.8m³/s; 额定出力:337kW; 额定转速:428.6r/min; 水轮机转轮直径:0.75m; 水轮机额定工况点效率:91.72%; 5.性能保证 (1)概述 投标人要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满足技术要求中所保证的性能,如果设备不能满足所规定的要求,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无偿修改或更换设备并由投标人负责运输费用,或按违约罚金规定进行处理。 (2)出力 1)640kW机组:水轮机在额定水头20.80m(工作净水头),额定转速为300r/min运行时,单台机组额定出力不少于674kW。 2)320kW机组:水轮机在额定水头20.80m(工作净水头),额定转速为428.6r/min运行时,单台机组额定出力不少于337kW。 3)水轮机在12.80m~28.50m水头下以额定转速运行时,应能稳定运行。投标人应提出在这些工况下的水轮机预想输出功率,提供转轮的水轮机综合特性曲线及包含12.80m~28.50m运行水头的水轮机运转特性曲线,曲线上应标明开度线。 4)其他各特征净水头下的输出功率不小于本招标文件附件“设备性能保证”中所保证的数值。 (3)水轮机效率 1)大机组:在额定水头20.8m,发额定出力640kW时,原型水轮机和相应工况的模型水轮机的效率不低于94.29%;小机组:在额定水头20.8m,发额定出力320kW时,原型水轮机和相应工况的模型水轮机的效率不低于91.72%。 效率保证值应以水轮机模型试验数据为依据,模型与原型水轮机的效率修正采用2/3莫迪公式换算。效率修正值Δη采用恒量。 2)大机组水轮机的最高效率保证值应不低于95.1%,小机组水轮机的最高效率保证值应不低于93.1%。 3)应随投标文件提交预期的模型和原型水轮机的性能曲线。 4)模型综合特性曲线以转轮直径D1计算的单位转速、单位流量为座标,曲线应包括:等效率线、等导叶开度线、等空化系数线(包括临界空化系数、初生空化系数),尾水管、蜗壳进口压力脉动时域峰峰值等值曲线、导叶后转轮前压力脉动等值线、叶道涡初生线和发展线、叶片进水边正背面脱流区等。 5)应提供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运行水头范围,以水头和水轮机输出功率为坐标以及以水头和水轮机过流量为坐标的两种原型水轮机性能曲线,图中应标明等导叶开度线、等吸出高度线、尾水管压力脉动等值线、等效率线、叶道涡初生线和发展线、叶片进水边正背面脱流区、尾水管压力脉动的范围和水轮机运行范围及投标人保证的稳定运行范围等。提供的曲线座标范围应尽量大于规定的运行范围。 6)提供以转轮直径D1计算的单位转速、单位流量为坐标的飞逸特性曲线(曲线的单位转速和单位流量起始值均应为零),并注明导叶开度。 7)提供的空化系数应同时注明临界空化系数和初生空化系数;同时解释临界空化系数的取值方法,并推荐确定水轮机安装高程的计算公式。 (4)空蚀磨损损坏限制 1)水轮机在本协议书规定的泥砂特性、水头及尾水位、出力变化范围内,在空蚀保证期内因空蚀所造成的金属失重、最大剥落深度及剥落面积应满足主合同要求,气蚀损坏的限制值为: ①水轮机转轮的空蚀总失重量不超过0.50kg; ②水轮机转轮的空蚀总面积不超过215cm²; ③水轮机转轮的空蚀最大深度不超过4.0mm; ④单个叶片的剥落量和剥落面积不得大于全部叶片平均剥落量的两倍,导水机构和尾水管全部剥落量之和(质量或面积)不得大于转轮保证量的四分之一,深度为二分之一;止漏环间隙和导叶上下端面间隙增大值不超过设计间隙的0.05倍。 空蚀磨蚀保证期为:招标人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后,水轮机运行2年,或实际运行时间达8000h,以先到期为准,不足或超过8000h,可按线性比例换算保证量。 2)如空蚀损坏量超过保证值,投标人要负责免费修复。投标人在修复空蚀破坏区域时应用不锈钢进行补焊和磨光成一个光滑的表面,使与邻近的未损伤的表面一样。由于叶形误差或波浪度而引起的局部空蚀破坏时,投标人要对水轮机部件作必要的修改,以防空蚀损坏重新发生。为空蚀的修补,招标人将在合适的时间排干水轮机存水和为投标人进行空蚀修补工作提供专门入口、厂用电和压缩空气等。所有修补材料和设备则由投标人自备。由于空蚀损坏超过保证值而进行的修补,在修整以后,空蚀保证期必须重新计算。 (5)稳定运行和噪声 1)在12.80m~28.50m运行水头范围内,水轮机在空载情况下应能稳定运行。 2)水轮机应能在12.80m~28.50m运行水头范围内及相应水头下45~100%保证出力范围内稳定运行,并能在启动、甩负荷的过渡工况下平稳过渡而无有害的压力波动、振动或共振。 3)在各种运行工况下,包括甩负荷,水轮机各部件不应产生共振和有害变形。机盖垂直振动和主轴摆度应不大于GB/T8564《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允许值。 4)稳定运行的指标包括尾水管管壁压力脉动值,端盖垂直振动值及轴承的摆度: ①尾水管管壁压力脉动值(双振幅△H),在额定出力运行时△H/H不大于3%;在部分负荷运行时△H/H最大不超过7%(H为运行水头)。 ②端盖垂直振动和水导摆度应符合GB/T8564《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及有关的安装技术标准。 ③水轮机在正常运行时,在距机壳上方1m处测得的噪音值不应大于85dB(A)。 (6)漏水保证 1)在额定水头20.80m时,通过关闭导叶的最大漏水量应不超过:新投入时为0.3%额定流量。 2)如果导叶漏水量超过投标人的保证值时,将根据本招标文件商务条款“违约赔偿”的规定处理。 (7)调节保证 1)水轮机应保证在单独或任何组合的启动、运行、停机或甩负荷工况下,在整个水头运行范围内,在最不利工况下,蜗壳末端最大水压力(包括压力上升值在内)不超过50.15m;最大转速上升不超过额定转速的60%,尾水管最大真空度不超过6m水柱。昭平台生态基流电站采用一管二机有压引水方式,引水系统由引水隧洞及压力钢管等组成。引水有压隧洞长约301m,压力钢管主管直径2.0m,长约80m;支管直径1.2m长约36m,支管直径0.9m长约46m。 2)机组在本电站规定的水头范围内应能空载稳定运行并易于并网。 3)投标人应根据上述条件采用专用的水力过渡过程计算程序进行计算,计算时不计入水轮机的GD²值,并提交完整的计算报告(含计算分析方法、原始数据和成果等),同时说明导叶关闭时间和规律以及尾水管压力、机组转速和蜗壳压力的初始值、变化值和最大值;并对机组的大、小波动稳定性进行分析及对机组关闭规律进行优化,防止机组产生异常振动;提出合理的发电机飞轮力矩GD²值供给招标人交监理和设计单位审查。 (8)可靠性指标 在规定的运行工况下,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可靠性指标规定如下: 1)可用率不小于95%; 2)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不小于18000h; 3)扩大性大修间隔时间不小于5年; 4)退役前的使用年限不小于40年; 5)允许操作次数:机组年开停机次数(每开、停算一次)不小于1000次。 (9)裂纹保证 在空蚀、磨蚀保证期内,投标人应保证转轮不产生裂纹。 裂纹将用超声波、磁粉或着色探伤检查,验收标准与转轮制造所用的标准相同。对保证期内产生的裂纹损伤,投标人应在现场免费进行修理。在完成修理工作后,按水轮机重新投入运行计算新的保证期。在新的保证期内,如果在转轮上还发现需要进行修理的裂纹,则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免费提供1台新的转轮来代替那台转轮。 投标人应调查水轮机转轮产生裂纹的原因,并提出修改意见,其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6.结构特性和技术要求 (1)转轮 1)水轮机转轮采用ZG0Cr13Ni4Mo材料,具有良好的抗空蚀、抗磨蚀和焊接性能。转轮直接进行能量转换,是水轮机最重要的部件之一,它是由上冠,下环和叶片焊接而成,为减少漏水损失,转轮上冠,下环上设有迷宫环。为减轻轴向水推力,采用端盖排水。 2)转轮设计和制造保证有足够强度,能够承受任何可能产生的作用在转轮上的最大水压力、离心力、在使用寿命期内周期性变荷载而不发生任何裂纹和断裂或有害变形。 3)转轮与主轴采用锥度联接,靠键传递扭矩,转轮具有互换性。同时提供转轮装拆的专用工具和检测螺栓应力的测量仪表。 4)转轮加工完成后,应进行静平衡试验和无损检测。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静平衡试验和无损检测报告。 5)转轮尺寸偏差不低于IEC193№1《水轮机模型验收试验国际规程的修正》要求,沿叶片垂直高度提供4个水平样板以检查叶片型线和厚度,还提供4个样板用以检查靠近转轮叶片底部泄水边的型线。采用精确方法测量转轮进出口开度、进出水边的形状、角度。投标人提供有关转轮检验详细程序、样板和工具说明、测量方法及允许公差资料。 6)转轮毛坯铸钢件在工厂内按CCH70《水力机械铸钢件的检查规程》进行质量检查。转轮其他铸钢件、焊缝、表面粗糙度等技术要求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7)转轮上冠和下环采用迷宫式止漏环。 (2)主轴(电机供) 1)采用20SiMn优质钢材锻造。 2)主轴可在直到最大飞逸转速范围内的任一转速下运转,而不生产有害的振动和变形。在额定转速,最大出力运转时主轴最大应力符合招标书工作应力的规定。 3)水轮机和发电机相连的旋转部分时间临界转速至少比最大飞逸转速高25%。 4)主轴应全部精加工,在出厂前与轴承配合的表面要抛光,粗糙度小于1.6Ra。 5)主轴在出厂前应按招标书“无损检测”中的要求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 6)主轴密封采用反螺旋槽和盘根密封相结合的方式。主轴设置不锈钢衬套,防止磨轴。 7)后盖板减压排水管路全部采用不锈钢管及管件,管路弯头必须考虑防泥沙磨损。 (3)座环及前后端盖 1)座环及前后端盖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水轮机所有运行工况时的最大水压力下,无有害变形。 2)固定导叶的设计充分注意偏心负载所引起的弯曲的影响,所有固定导叶必须是流线形并带逐渐变尖的尾端。所有焊缝必需充分焊透,并经探伤检查。如采用轧制钢板制作固定导叶,钢板轧制方向应与固定导叶最大应力的方向相一致。应保证在水中固定导叶的自然频率在任何运行工况下不会发生共振。 3)端盖由低合金刚制作,至少有2个无油的导叶轴承。不锈钢抗磨板要镜面抛光1.6微米,盖板与固定耐磨环(止漏环)螺栓连接,转轮和端盖上腔压力要通过厂房的管路排出。要提供4个均布的孔用来检测止漏环间隙,孔可以盖住。 4)耐磨环、抗磨板及螺栓为高强度不锈钢材料,固定耐磨环(止漏环)表面粗糙度3.2微米。耐磨环要镜面抛光,通过高强螺栓连接,移动和固定耐磨环要有50HB硬度差。 (4)主轴密封 1)主轴通过顶盖的部位应设置主轴工作密封,其型式宜为简单、性能可靠、维修方便的密封,密封使用炭精或者特氟龙材料,具备自补偿功能,不低于机组使用寿命。主轴工作密封应能在水轮机不拆除轴承、导水机构和管路系统的情况下进行检查、调整或更换密封元件。 2)主轴工作密封不使用冷却水进行润滑和冷却。 (5)补气装置 1)为保证水轮机在导叶部分开启状态下能稳定运行,水轮机应设置补气系统。补气系统应采用自然补气(不允许采用强迫补气),该系统应能自动开启和关闭。补气系统还应满足机组甩负荷时的补气需要。 2)不允许由于补气而导致水轮机效率的明显降低。 3)投标人应对水轮机部分负荷下运行的各种补气方式、补气部位、补气压力和补气量、补气管路布置、补气效果及对水轮机运行特性的影响作出说明,并提交分析及试验报告。补气系统和补气阀的设计应保证在尾水管中产生回旋涡带和真空时能补入必要的自由空气量,当尾水管出现正压时能排出被水压缩的空气而不会将水排出,降低压力脉动。补气系统应有可靠的渗漏水排除装置。补气装置应动作灵活、止水可靠、噪音小、尺寸合理。补气量应在满足稳定条件下尽量少。 4)投标人应提供补气系统所有设备,包括必要的管路、阀门和控制元件,所有管道、阀门和与水接触的部件应采用不锈钢。补气阀优先采用自由浮球式中心孔空气阀。浮球与导杆间不应发卡。浮球具有自动定心能力,可在任意角度下实现密封。在补气时,补气阀噪音应很小。 (6)导水机构 1)导水机构由前盖板,后盖板,导叶,控制环,导叶臂,连板,密封件等组成。导叶的数目和转轮叶片数必须协调,以保证水轮机在运转时无有害的振动。投标人应提供导叶型线检查样板,以供招标人检查和修复导叶使用。 2)导叶为三支点结构。导叶的转动是由调速器液压接力器带动推拉杆、控制环、连板、导叶臂来实现的。导叶臂与连板通过剪断销联接,若在关闭导叶时,被杂物卡住,剪断销即被剪断,剪断销信号器发空接点信号。 3)从全开度位置到空载开度位置的范围内,导叶的水力矩特性具有自关闭的趋势。导叶最大开口应留有一定的裕量,并有限位装置,当限位装置失效时,导叶不能碰转轮、固定导叶和其它导叶。 4)导叶采用刚性密封形式,其间隙应满足GB标准的规定。 5)导叶用0Cr16Ni5Mo不锈钢材料制造流线型设计。一个导叶脱离了调节机构到自由状态,不影响转轮、其它导叶。如果剪断销断了,使用限位销或一套带弹簧的摩擦安全装置。导叶应有支承轴承,轴瓦钢背复合自润滑材料或其他更优材料,导叶轴和导叶操作机构其它部件采用自润滑滑动轴承。 6)导水机构在工厂内预装配,经检验合格后出厂。 7)导水叶过流表面型线和粗糙度应符合“水轮机通流部件技术条件”的规定,导叶应可以互换。 8)在各种运行工况下应考虑不发生共振。 9)在不停机的情况下可以拆除和更换破断元件。 10)提供一套导叶样板,并描述如何使用。 11)水轮机维护手册里面要有详细的描述导叶的修复,包括预热温度、热处理已经焊条的机械和化学性能。 (7)导轴承(电机供) 1)导轴承采用稀油润滑内循环球面轴承,其结构可靠和便于检修,并有足够的主轴密封检修位置,导轴承运行时,保证不漏油,不甩油,机组从最大飞逸转速惯性滑行直至停机的全部过程中,导轴承能安全承受。 2)导轴承轴瓦采用巴氏合金材料,轴瓦不需要在工地研刮。 3)轴承润滑采用自润滑循环方式。 4)轴承润滑采用L-TSA46汽轮机油(透平油)。在连续运转条件下,冷却水最高温度28℃时,轴瓦温度不超过65℃,轴承油温不超过55℃。 5)轴承采用内循环结构,油槽冷却器管采用紫铜管材料,其承压能力不低于0.4MPa,试验压力不低于0.6MPa。置于轴承瓦内的冷却器便于拆卸检修。全部润滑、冷却装置和控制仪表由乙方供给。 6)油箱上配有一个目测油位计信号器,并有高低油接点报警。轴瓦和油槽内设有测温装置,并有报警接点。 7)导轴承具有互换性。 8)轴承能安全地承受飞逸转速5min而不被损坏,能在额定负荷正常运行且冷却水中断的情况下运行15min不损坏轴瓦。 (8)蜗壳、进水弯管及蜗壳延伸管 1)蜗壳为组焊件,材质不低于16Mn,其设计压力不小于1.0MPa,包角345°,蜗壳进口断面由圆断面椭圆断面组成,以使水流按一定方向进入导水机构。在蜗壳进口的合理位置,应设测头,按IEC41标准制作。在蜗壳顶部设1排气阀,在底部设1排水阀。 2)蜗壳应在工厂内制造,经无损探伤检查检验合格后整体发往工地。 3)蜗壳进口至上游侧进水阀之间设有蜗壳进水弯管、蜗壳延伸管。蜗壳延伸管与进水阀下游短管现场焊接,延伸管应在工厂打好坡口。蜗壳延伸管直径、壁厚及长度,应与进水阀下游短管协调。 4)投标人应提供临时钢支架或钢支撑,防止蜗壳在运输、吊装和安装过程中变形。 5)蜗壳应设置适当数量的基础板和地脚螺栓,以及在浇筑混凝土期间,为蜗壳定位和固定所需的全部系紧拉杆,松紧螺丝、楔形板(成对)、支撑和调平千斤顶等。 (9)尾水管 1)尾水管由尾水接管、出水弯管、尾水锥管组成,由普通碳素钢板焊接制造,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尾水锥管外侧应用型钢补强,在埋入混凝土处设置适当的锚杆。尾水锥管能承受任何可能的真空值。尾水管内部必须光滑。 2)在出水弯管上部的合理位置,应设真空水压不锈钢测头,按IEC41标准制作。 7.水轮机自动化元件、仪表、控制设备和仪表盘端子箱 (1)概述 为保证水轮机安全、可靠、连续稳定地运行,投标人应为每台水轮机提供必需的自动化元件、仪表、控制和保护装置、盘柜及水轮机端子箱;还应提供水轮机机坑内所有必须的电缆、导线、管路、开关和附件。此外,即使本款没有列出但只要是投标人设计中所需要的任何其他自动化元件、仪表和控制设备,投标人均应提供。自动化元件(装置)应GB/T11805《水轮发电机组自动化元件(装置)及其系统基本技术条件》和DL/T619《水电厂机组自动化元件(装置)及其系统运行维护与检修试验规程》以及下列规定的各项技术条件。 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工程实际,提供整个水轮机及其附属设备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自动化元件配置图和配置表(注明采购方),详细说明自动化元件、仪表的技术要求、参数和整定值等,并成套提供由投标人采购的自动化元件、仪表的清单和说明书。 投标人应负责与自动化元件承包商、计算机监控系统承包商、调速器系统承包商以及其他相关承包商的协调和完善,使用于监测和控制水轮机的自动化元件、仪表和装置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 (2)为满足上述运行方式,投标人应随机供给下列水轮机自动监测、控制和保护装置: 1)转速信号装置--用于机组防飞逸、机组停机制动、及过速保护等的转速信号监测。为安全可靠,每台机组配置一套具有残压测频作为保护。 2)导水机构锁锭信号装置。 3)导轴承(若有)温度信号装置--包括瓦温。 4)导水机构保护装置(破断销信号装置与接线)。 5)导叶位置信号器及行程位移传感器,反映导叶起动开度、空载开度等;导叶位置信号器及行程位移传感器必须有两路或以上的输出信号,一路返回到中控室,一路到调速器。 6)用于水轮机量测系统的各种仪表、阀门及仪表管接头等。量测系统包括工作水头、尾水管真空压力、尾水管出口压力、端盖真空压力、蜗壳进口压力等,其中部分监测项目信号能远传至中控室及设在水轮机层的仪表板上。 7)机组安全运行的其他自动化元件、设备。 (3)自动化元件、仪表清单 投标人应为每台水轮机至少设有下表所列的,由投标人采购的用于监测和控制水轮机的自动化元件、仪表和装置,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招标人保留对表中部分自动化元件、仪表和装置采购的权利。 水轮机自动化元件和装置(单台套合同设备所需量,不限于此) 单台水轮机自动化元件清单
注:①按此清单报价,签合同时会有增减。 ②自动化元件应采用优质、知名、可靠产品。 (4)压力表、管道、导管和支座 1)压力表为可调整青铜布登管式,刻度盘直径100mm,并是白底黑字、黑指针。压力表带有非堵塞型脉冲缓冲器和旋塞阀。 2)表计、仪器和设备所需要的全部仪表管接头、仪表阀门和支座均由投标人提供,柔性导管是紫铜管或不锈钢管的。测量液体的表计用阀门,可以排气。 3)所有安装在测量点上的指示器均稳固地支承在托架上,易于检修,安装在从地面以上方便的高度。 8.备品备件 (1)投标人应提供下表所列的备品备件,其价格包括在合同总价中,“一台套”定义为一台水轮机所需的总量。签合同时招标人有权取舍备品备件的品种和数量。 水轮机的备品备件
(2)投标人认为必需提供的其它备品备件应单独列出并分项报价。 9.专用工具 投标人应提供安装和维修水轮机及其附属设备用的整套专用工具和专用设备,其价格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所有工具和设备应正确标明以便识别和使用。本标书中未列出,但为安装、维修所必需的工具均应提供。投标人建议增加的其他专用工具单独报价。专用工器具清单见下表。 专用工器具清单
10.工厂组装和试验 水轮机应在厂内组装到尽可能大的限度,以检查设计、制造和加工情况及确认轴线、配合和间隙的正确。部件应作配合标记、识别标记和设定位销以保证现场的正确组装和找正。工厂组装时应进行流道相似性检查。工厂装配和试验项目见下表: 工厂装配和试验项目
注:“√”为厂内试验项目;“*”为投标人需通知招标人参加的试验项目。 11.现场试验 每台机组安装完成后,应在投标人人员的指导下由招标人主持进行各项现场试验。现场试验按照GB8564《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和DL507《水轮发电机组起动试验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12.水轮机及其附属设备的现场试验主要项目 (1)引水管水压试验 在现场采用焊接连接的引水管在工地组装就位后,应进行强度性水压试验及严密性水压试验,试验压力至少为工作压力的1.5倍,保持60min。试验记录表格应包括设计压力、试验压力和试验数据,该表作为检验记录之一。 (2)充水试验 引水管充水后,对各连接法兰及引水管装配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漏水,投标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3)管路压力试验 由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油、气、水系统管路、安装完毕后应作压力试验。试验压力至少为最大操作压力的1.5倍,保持30min。 (4)主轴盘车检查; (5)操作、控制、保护和指示装置的模拟试验及联动调试; (6)机组空载试运行试验; (7)机组并网及带负荷试验; (8)机组甩负荷(50%、75%、100%额定负荷)和过速试验; 13.试运行 设备安装完毕,经现场安装试验、检查合格后、准备投入运行之前,应进行机组试运行。试运行期间,投标人应对其设备及操作方法负责,招标人在运行期间由投标人指导操作运行,试验记录由双方工作人员签字。对试验数据有分歧意见时,应重新进行试验,直至双方满意为止。 (1)机组带负荷168h连续试运行 在完成全部常规检查试验并验证合格后,机组应进行带负荷168h连续试运行。如果带负荷168h连续运行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运行中断,经检查处理合格后应重新开始168h连续试运行,中断前后的运行时间不得累计。 (2)30天考核试运行 在完成带负荷168h试运行后,每台机组都要进行为期30天的试运行,以验证机组是否可以良好地投入运行。试运行由招标人根据当时的电站条件按总调度所的负荷调度要求进行,如果在试运行中,由于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或仪器发生故障或设备的制造及安装质量原因引起运行中断,经检查处理合格后应重新开始30天试运行,如果由于非投标人的原因引起运行中断,中断前后的运行时间可以累计。 14.性能验收试验 招标人将在投标人和安装承包商的协助下对2台机组进行性能验收试验,以检验设备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保证值。投标人应提前提出试验大纲交招标人审查,试验将按审定后的方案执行。 1.适用范围 本工程的供货范围包括2套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工厂内装配、检验和试验、出厂验收、包装、保险、运输到场和工地交货(含工地卸货);提供规定的备品备件及安装、试验用的专用工具;提交技术文件及图纸资料;提供安装和现场试验的指导;参与现场调试、试运行和验收;提供对运行维修人员的制造厂内培训和工地现场培训;完成设计联络;接受招标人代表参加工厂监造、产品中间组装的监督、检测和出厂检验、验收等;完成合同规定的协调工作等。 本节是按照1台套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编制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昭平台生态基流电站内2台套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 本技术要求未说明,但又与设计、制造、安装运输、包装、保管、维护以及与电站其设备、土建的衔接、配合等有关的技术要求,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应该是高质量、高效率、可靠性高的,所有设备在设计、制造、工艺要求上还须符合有关的工业标准。 2.供货范围 (1)1台套单机额定容量为640kW/0.4kVA、额定转速为300r/min的卧轴三相同步发电机;1台套单机额定容量为320kW/0.4kVA、额定转速为428.6r/min的卧轴三相同步发电机。从非传动端看为顺时针旋转,50Hz。每台发电机至少应包括下列零部件: 定子和定子基础埋件(含基础螺栓、楔子板等);转子;主轴(与水轮机共用);定子和转子起吊专用工具;测温及机械制动控制柜;制动屏柜内部管道、管件和制动闸;飞轮及保护罩;径向推力轴承及其油槽;径向轴承及其油槽;电动执行系统及其附属设备、自动化元件;发动机中性点电流互感器及其附件、发电机端子箱;监测系统所有的表计、元件、盘柜、电缆、导管、自动化元件;安装检修转子专用支架。 (2)发电机所需的备品备件。 (3)发电机所需的维护、安装、起吊的专用工具、专用设备。 (4)在上述1~3各项目中未列,但又是保证发电机自动、安全、正常运行和维护、检修所必需的设备、元器件。 (5)随机材料均应由投标人随合同设备交货时供货:绝缘材料、油漆、密封件、密封胶、螺栓锁定胶等,且应有10%的余量;工地焊接所需的焊条、焊丝和焊剂等,且应有20%的余量;设备在工地进行表面涂层修补和装饰所需的涂料,润滑油、润滑脂等,且应有10%的余量。 (6)提供供货进度表、设备制造、安装以及各种技术参数和电站设计使用的图纸资料,技术分析报告,水轮发电机说明书、计算书以及安装、运行、维修说明书等。 3.水轮发电机型式和参数 发电机主要参数及技术性能应符合GB/T7894《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有关规定。 4.容量保证值 (1)在额定电压、额定温升、额定频率、额定功率因素时,大机组发电机额定容量为800kVA,小机组发电机额定容量为400kVA。 (2)在额定转速、额定电压、额定温升、功率因数为0.8时,大机组发电机持续出力不小于640kW,小机组发电机持续出力不小于320kW。 (3)在下列情况下,水轮发电机应能输出额定容量: 1)在额定转速及额定功率因数时,电压与其额定值的偏差不超过±5%; 2)在额定电压和额定功率因数时,频率与其额定值的偏差不超过±1%; 3)在额定功率因数时,当电压与频率同时发生偏差(两者偏差分别不超过±5%和±1%),若两者偏差均为正偏差时,两者偏差之和不超过6%;若两者偏差均为负偏差,或为正与负偏差,两者偏差的百分数绝对值之和不超过5%。 电压和频率偏差超过上述规定值时,应能连续运行,此时输出以励磁电流不超过额定值,定子电流不超过额定值的105%为限。 (4)投标人应提供空载励磁特性曲线,“V”形特性曲线及功率圆图。在功率图中应绘出发电机静态区曲线并留有15%的裕度,此计算曲线在发电机并网运行中检证,投标人应作相应保证;还要提供短路特性曲线。 5.效率 (1)发电机在额定容量、额定电压、额定功率因数、额定频率的工况下运行,其效率应不小于94%。 (2)效率计算方法按IEC-34中有关规定进行,效率计算应包括如下内容: 1)定子绕组铜损耗; 2)转子绕组铜损耗; 3)铁芯损耗; 4)风损耗和摩擦损耗; 5)导轴承损耗; 6)推力轴承损耗(只计算发电机转动部分引起的损耗); 7)杂散损耗; 8)励磁系统设备(包括励磁变压器、整流器等)损耗; 9)电刷电气和摩擦损耗。 6.短路比 (1)短路比应大于1.0。 (2)电抗:(以发电机额定电压、额定容量为基准的标准值) 1)直轴同步电抗Xd(不饱和值)的计算值不大于1; 2)直轴瞬态电抗X′d(不饱和值)的计算值不大于0.33; 3)直轴超瞬态电抗X″d(不饱和值)的计算值不大于0.26; 4)直轴超瞬态电抗X″d与交轴超瞬态电抗X″q之比的计算值尽量接近于1。 (3)温升 1)厂房温湿度条件 ①主厂房内最高温度:42℃; ②主厂房内最低温度:-18℃; ③冷却水最高温度:28℃; 2)在额定条件下连续运行,及在110%额定容量运行时,温升应按B级考核并不超过如下数值: ①定子绕组:80K ②转子绕组:80K ③铁芯和铁芯紧固件以及靠近或接触绝缘的机械零件:80K ④集电环:80K 3)在上述条件下,当额定电压在±5%范围内变化时连续运行,其温升不大于上述温升±5K。 (4)测量方式 1)定子绕组及定子铁芯的温度,使用埋置检温计法。 2)磁极绕组的温度,用电阻法测量。 3)集电环、铁芯紧固件以及靠近或接触绝缘的机械零件的温度,用温度计法测量。 (5)轴承温度 1)当发电机在额定电压、额定功率因数和额定频率下,发电机以任何容量直至110%额定容量运行时,推力轴承轴瓦温度不超过55℃、导轴承轴瓦的温度应不超过70℃,油温不超过55℃。冷却水中断60分钟后瓦温没有超过最大允许温升。 2)轴承的温度,采用电阻型温度检测器或其它更为精确、灵敏的温度信号器测量。 7.绝缘性能 (1)定子、转子绕组和定子铁芯均采用符合JB/T6204中规定的F级绝缘。 (2)发电机定子绕组的每根线棒在下槽前,应承受大于(2.75Un+6.5)kV的交流耐压1min。 (3)发电机定子线棒绝缘的工频击穿电压应大于6Un。 (4)发电机整机安装完成后,绕组对机壳及绕组相互间的绝缘应能承受表所规定的频率为50Hz,尽可能为正弦波形的交流耐压试验,在试验电压下持续1min不被击穿。 发电机绝缘耐压试验标准
(5)在交流耐压前,应进行3倍额定电压的直流绝缘介电强度试验和泄漏电流的测定。试验时按每级0.5倍额定电压分阶段升高,每阶段停留1分钟,在规定的试验电压下,各相泄漏电流的差值不应大于最小值的50%,且泄漏电流不随时间延长而增长。 (6)发电机定子单根线棒应承受1.5×Un不起晕,整机绕组应承受1.1×Un不起晕。 (7)定子线棒绝缘介质损失角的正切增量(Δtgδ)指标应满足下表的规定。 定子线棒介质损失角正切值增量(Δtgδ)指标
8.主要性能要求 (1)在额定转速和额定功率因数时,额定电压偏差不得大于±5%;在事故情况下,在±10%的电压范围内,发电机仍能作短时间内的安全可靠运行。 (2)在机组甩负荷时,所有发电机附属设备均应能承受过频率。 (3)承受过电流的能力: 1)发电机在热状态下应能承受150%额定电流历时2min不发生有害变形及机械损伤或其它损害。此时,电压应尽可能接近额定值。 2)磁极绕组的设计,能安全承受2倍额定励磁电流的持续时间应不少于50s。 (4)承受不平衡电流的能力: 1)发电机在不对称的系统上运行时,若任何一相电流均不超过额定值,且负序电流分量与额定电流之比不超过12%时,应能长期安全运行。 2)在不对称故障时,短时间允许的不平衡电流值,其负序电流I2与额定电流IN之比(标么值)的平方与时间t的乘积(I2/IN)2·t应为40。 9.机械特性要求 (1)转动部分(包含水轮机及其飞轮)的飞轮效应(GD2)大机组不小于6t-m2,小机组不小于2t-m2。 (2)旋转方向为从发电机端看顺时针。 (3)最大飞逸转速由水轮机制造商提供。发电机应能承受不小于5min的最大飞逸转速而不发生机械性损伤。 (4)噪音水平:发电机正常运行的整体噪音水平在外侧1m及地面1m高处测量时,不大于80dB(A)。 (5)发电机机械结构强度应能承受在额定转速及空载电压为105%额定电压下,历时3s的三相突然短路试验而不产生有害变形。同时,还应能承受在额定容量、额定功率因数及端电压为105%额定电压下,定子出口突然发生对称或不对称短路历时20s而不产生有害变形。 (6)发电机的所有部件及结构(包括导轴承)应能承受因半数磁极短路产生的不平衡拉力,不得有任何损害或变形。 (7)发电机应能承受在150%额定电流和额定电压附近历时2min,而不发生任何损坏。 10.发电机结构 (1)发电机的定子机座应置于埋入混凝土基础的底板上,并承受发电机及轴承座的重量,发电机应配置将机座与基础板紧固和使两者间保持定位的螺栓和楔子板式销钉,机座基础板紧固件埋在混凝土地基中,成为机坑结构的一部分,在运行中能安全地承受由于突然短路事故所产生的瞬变转矩或半数磁极短路的单边磁拉力、地震力以及可能同时出现的各种应力。 (2)制造厂应结合本电站基础参数,在采用有效技术措施满足调节保证的前提下,确定发电机机座号。 (3)为保证铁芯装压质量,减少损耗和端部发热,定子铁芯端部均采用非磁性齿压片结构。机座设计应考虑定子铁芯热膨胀引起的径向位移。 (4)定子整体运输,机座应设置吊点,投标人应提供专用起吊工具。在所有运行情况下,发电机定子机座应具支撑定子、轴承座及其构件的能力。定子应具有一定的刚度,整体吊装后,其径向变形不大于2mm。且不对定子绝缘造成损伤。 (5)发电机的结构设计应允许现地穿转子。并充许在不抽出转子和不拆除轴承座的情况下检查线圈端部和更换转子磁极以及对定子绕组进行预防性试验。 (6)应提供定子机座的钢支墩和基础板、支座和基础螺栓。每块基础板和支座要提供合适的水平调节螺丝或调整楔,基础板上应有供灌浆所必须的孔口。 (7)转子磁轭采用高强度合金厚钢板,圆饼式结构,热套于主轴上。集电环安装在转子端部。 (8)发电机两侧设置有径向推力轴承和径向轴承,轴承座布置在发电机机座上。轴承采用润滑油循环的冷却和润滑方式。 (9)发电机采用油制动刹车方式。机械制动器作用于发电机飞轮两侧制动面上。机械制动器应按10MPa的最大压力设计,在10MPa油压下操作停机。油源来自调速器系统。制动器的油缸应在150%工作压力下做耐压试验。当机组漏水产生的力矩等于水轮机额定转矩的1%时,制动装置应保证机组能制动停机。 (10)发电机外壳应能承受不少于4000N/m²的均布载荷。发电机机座、外壳、以及可能引起共振现象的所有结构,应合理配合,防止与水轮机自振、脉动频率或其倍数同步的任何可能性。 (11)为防止轴电流通过轴承到底板形成环流,集电环和各轴承应与底部、管路系统和其它部件完全绝缘。设计用的绝缘材料应能够安全地承受所受到的机械应力。 (12)应采取措施把定子机座、油槽和空气冷却器等设备的外壳可靠连接,并引至由投标人提供的专用接地网。 (13)在所有运行带电部分和转动部分的周围和上下端应有安全可靠的防护隔离装置。如:发电机的引出母线、中性点母线及中性点设备、飞轮的围栏或保护罩等。 (14)发电机结构强度应耐受工程地震烈度(Ⅷ度,加速度按0.15g计算)的要求。在临时过载同时发生地震情况下,发电机还能同时承受地震水平和垂直加速度,在这种极端载荷下,非转动部件的应力不超过允许应力的1.33倍,转动部分的最大剪应力不超过允许拉应力的一半。 (15)发电机的所有部件及结构和导轴承应能承受对称短路、不对称短路、半数磁极短路产生的单侧磁拉力而不得有任何损害和有害变形。 (16)发电机和水轮机组装后整个轴系的一阶临界转速应大于飞逸转速的25%。 (17)发电机的所有辅助设备应能承受发电机甩负荷时所引起的过频率。 (18)为便于机组安装或检修,提供专用工具。 (19)发电机设计和制造还应符合GB7894“水轮发电机设计基本技术条件”。 11.定子 (1)定子铁芯应采取低损耗、高导磁不低于50W290的优质冷轧薄硅钢片冲片,叠装成整圆,冲片应严格去毛刺后用F级绝缘或其他相当的绝缘材料漆涂于冲片的两面,以减小涡流损耗。 (2)定子铁芯叠片及线圈下线按SD287导则在投标人厂内进行。定子机座应具有足够的刚度,以便在下线前后可以起吊。现场吊装工作由安装承包商进行,投标人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去现场指导这项工作,并对安装的质量负责。 (3)为保证铁芯叠压质量,应对叠片分段施加夹紧压力。叠片槽部公差不大于0.3mm。在冷压及铁损试验后采取在热状态再次压紧的工艺措施。投标人应保证在各种运行工况下,铁芯叠片不存在可觉察到的蜂鸣声,铁芯在振动频率为100HZ时允许的双幅振动量不大于0.05mm。 (4)迭片与定子机座用鸽尾筋充分固定,铁芯两端用定子齿压板拉紧螺杆把迭片牢固地夹紧。通风沟用“工”字形或矩形断面的撑条隔成,不得采用断接撑条、其他形状的撑条或铝制撑条作为通风沟或承载定子迭片负荷的构件。“工”字形或矩形风沟撑条应能承受所施压力而不产生残余变形。 (5)定子铁芯内的通风沟宽度和铁芯分段数,应满足使空气流动顺畅平稳,使铁芯冷却均匀、充分、风阻损耗最小。 (6)为把定子铁芯的扭曲变形降至最小,铁芯设计应考虑其热膨胀因素。为确保定子铁芯的圆度,在设计中应采取一定的措施以调节其径向热膨胀。 (7)定子绕组采用星形连接,三相的相序为面对出线端从左至右U.V.W。主引出线和中性点引出线均为线电压级全绝缘,经发电机机坑引至坑外,其布置应能使主引出线和中性点引出线便于与发电机电压母线和设备连接,中性点设备视整体结构可选择内部或就近坑内布置方式,所以设备均易于互换。 (8)定子绕组绝缘为F级设计,采用高级绝缘树脂,并进行真空加压浸渍或采用热模(液)压固化成形工艺,使线圈具有无损伤地放入槽内或从槽中取出的性能,并能经受本标书规定的有关试验。 (9)定子线圈半导体防晕层一次成型。线圈外部保护带应能耐热,并且在高温下不会老化。定子线圈应具互换性。 (10)定子线圈材料应是无氧铜,其导电性能符合标准,没有裂片、裂纹、粗糙的斑点或尖角。线圈的末端部分和连接处应稳固地支撑起来并绑紧,以防止在发电机承受到最严重短路情况所引起的应力下产生的振动和变形。 (11)定子绕组的装配应做到在拆卸或替换线圈时,不会对定子铁芯造成机械损伤。 (12)应先焊好线圈接头,加工平整,镀银连接。线圈之间用银焊接头。所有绕组的连接,包括环形汇流排及线圈跨线的连接,均应采用银焊法。 (13)所有用螺栓连接的母线接头,表面均应镀银。螺栓应采用非磁性材料制成。 (14)定子绕组采用经实践证明先进、可靠的最佳换位方式换位,以减少附加损耗和降低股间温差。 (15)定子绕组在整个定子圆周上其相角、电压相序分布应当完全对称而均等。在绕组布置上,投标人应使气隙中磁场的谐波分量为最小。 12.转子 (1)转子应按照经实践证明最先进的方法制造。它由磁极绕组、磁极、转子磁轭和转子支架等部件组成。它应在投标人厂内组装,整体发运。挂磁极在制造厂厂内完成。整个转子的设计和制造应能安全地承受最大飞逸转速5分钟而不产生任何有害变形。转子的制造和试验应有招标人代表在场目睹见证。 (2)转子在结构上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刚度,在发电机甩100%额定负荷,调速器系统工作正常的条件下应允许机组不停机,也不经任何检查再并入系统。 (3)磁级应使用高强度薄钢板冲片,并用螺杆紧固在一起,通过采用磁级上冲片鸽尾或T尾与磁轭上相对应的槽楔相挂接。磁极绕组应采取符合GB标准的F级绝缘,由铜带扁向绕制而成。匝间绝缘应与相邻匝完全粘合。磁极线圈的上、下端应有绝缘托板。必须采取适当的方法补偿绝缘材料收缩,并在磁级线圈上维持一定的压力。绝缘应能承受以下两种电压中较大的一种:一种电压是发电机满载三相短路时非线性或线性放电电阻产生的电压值的225%,一种是磁极线圈的试验电压。绕组和绝缘应能承受规定的水轮机最大飞逸转速下所施加的所有机械应力。应特别注意防止由于极间连接所产生的离心力而使线圈末端产生变形或滑动。 (4)发电机转子上应设纵横阻尼绕组。阻尼绕组应具有低电阻和坚固的结构,以防止由于振动热位移和热应力及在最大飞逸转速下而造成机械故障。阻尼绕组应具有承受短路和不平衡电流的能力。磁极线圈间的连接便于分接和拆换,并能防止因振动和热位移而引起故障。 (5)在发电机主轴的适当部分设置接地电刷,用于连接励磁接地探测器和转子接地故障保护电路。 (6)转子磁轭采用高强度合金厚钢板,圆饼式结构,热套于主轴上。磁轭结构应满足机械特性和电磁性能的要求,在额定转速下磁轭不应浮动。 (7)提供足够的通风沟,作为发电机径向闭路冷却系统所需要的径向的通风风路。 (8)转子中心体应有足够的刚度,在任何负荷及转速下均保持完全同心,采用整体锻制而成。 (9)发电机与水轮机安装完毕后,所有发电机的转动部件在超速试验前应达到动平衡。 (10)投标人应提供起吊转子的起吊装置。 (11)投标人应提供抽、穿转子用的专用检修工具。 13.主轴及飞轮 (1)概述 发电机轴用优质合金20SiMn与法兰整体锻制(水轮机同轴)。连接主轴用的螺栓、螺帽及锁定装置和防护罩,以及用以组装法兰必须的专用工具由投标人提供。 (2)设计和制作 1)投标人应计算水轮机和发电机连接起来的主轴临界转速,计算要考虑水轮机和发电机的轴承支座及其位置、发电机尺寸和发电机的飞轮效应,所计算的临界转速不低于最大飞逸转速的1.25倍。 2)主轴应具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并能适应当发电机功率因数cosφ=1时满出力和110%额定出力及超出力扭矩的传递要求。并且使得能在包括最大飞逸转速在内的任何转速下运行而没有有害振动和摆动,主轴最大应力应符合本招标文件中工作应力的规定。 3)主轴必须全部精加工,主轴应进行调质时效处理。主轴在粗加工后再作精加工。主轴在制造厂作无损探伤检查。 4)在合适位置设置机械过速装置。 5)飞轮的主要作用为增大机组的转动惯量,使机组在负荷变化的情况下,能稳定运行。飞轮材料为ZG270-500。 14.轴承 (1)概述 1)机组的轴系设径向推力轴承、径向轴承。 2)轴承布置于发电机两则,采用金属弹性塑料瓦或金属瓦。 3)投标人应提供先进的轴承设计,并交招标人审定。 4)发电机应根据水轮机转动部分施加到推力轴承的荷载(包括水推力荷载)和其它与推力轴承设计有关的资料进行设计。 (2)技术要求 1)在各种正常工况运行时,且轴承冷却水温在规定值范围内,推力轴承轴瓦温度不超过55℃、导轴承轴瓦的温度应不超过70℃,油温不超过55℃。。 2)在推力轴承和导轴承的油温不低于5℃(弹性金属塑料瓦)的情况下,应允许水轮发电机组起动,如油温低于5℃时,要求采取加热措施。应允许发电机在停机后立即起动和在事故情况下不刹车停机,并能在各种工况下安全运行,包括从机组飞逸转速到停机不加刹车的全过程工况。 3)当轴承油冷却器冷却水中断,应允许机组以额定状态无损运行15分钟,并能正常停机。 (3)结构 1)推力轴承和导轴承瓦面的轴承合金应无夹渣、缩孔和气孔,用超声波检查轴承,应无脱壳现象。弹性金属塑料瓦应符合DL/T622-97的技术要求。 2)推力轴承和导轴承在运行中不允许甩油,应采取密封措施严防轴承油雾进入发电机内,厂家应提供一套吸油雾设备。并在油路设计上采取措施避免油内混入气体产生气泡。 3)发电机径向轴承应有独立的自循环润滑系统。 4)导轴承应是分块的、可调的。导轴承的设计应使得在不干扰转子和推力轴承的情况下可以装卸、更换、检修。应使轴瓦间隙保持不变,导轴承应采取自循环的巴氏合金型,导轴承瓦在工地不研刮。前轴承应在不影响发电机转子集电环的情况下拆卸、安装、调整。 5)镜板应锻压加工并经过时效(调质)处理,尤其是要除氧以保证其表面的稳定性,镜板的镜面应无任何缺陷,其加工的技术要求如下: 镜板硬度(HB)平均值不低于200; 镜板硬度差值(HB)≤30; 两平行面不平行度(mm)≤0.02mm; 镜板平面不平度(mm)≤0.02mm; 镜面粗糙度≤0.20微米; 镜板与推力头结合粗糙度≤1.6微米; 内、外圆粗糙度≤3.2微米。 6)应采取措施防止推力瓦变形,设计应能使推力瓦承受均匀负荷。镜板面应保持对主轴轴线垂直。 7)应能在不干扰转子、定子的条件下拆卸、安装和调试推力轴承(包括推力瓦和支承结构),并应提供相应的专用设备和工具。 8)前轴承机座应设计成为取出轴承时不必移动集电环。 9)在轴承系统中,应设置带有警报触点的轴瓦和油温度计,并设有水温度计,每个推力瓦和导轴承瓦应钻有安装电阻测温计的孔。每个油槽的油水混合器,投标人随机提供。 15.发电机层 (1)投标人应提供发电机层内与水轮机、发电机有关的所有冷却系统、消防灭火系统的所有管道、钢架、连接件和全部预埋件,预埋件安装由其他承包商完成。 (2)应采取措施防止所有的管路结露。 (3)发电机的主引线、中性点引出线以及中性点设备应有可靠的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护套。 (4)在发电机机层提供一根50mm×6mm的连续接地的铜排,并提供与主接地网相连的两根150mm²的铜芯电缆和附件,连接点的位置设置应与外部连接点相衔接(设计联络会商定),发电机层内所有不带电的金属件均应可靠地接至铜排上。 (5)装于发电机层内的所有控制阀、开关和表计都应安装在安全、便于操作和监视的位置。 (6)供应方在设计中应采取措施将通过空气和结构传播的发电机组的噪声降到85db以下,这些措施包括发电机盖板的声学处理,风道的消声减音和堵塞发电机的所有声源出口等。 16.集电装置 (1)集电装置由集电环和电刷装置组成。集电装置应设在便于直接观察和维护以及无油雾和灰尘污染。 (2)集电环和电刷应采用高耐磨性能并无粉尘的材料制成,同时应设置有防止粉尘污染定子和转子线圈的措施,设计时建议考虑使用吸尘装置,以确保定子和转子线圈不被粉尘污染。 (3)集电环应安装在转子端部,应具有足够的距离或屏障,并用F级绝缘。集电环与碳刷的布置应尽量减小因操作者调节或更换碳刷时引起集电环间短路的可能性。集电环的最大摆度(双幅)应不超过0.4mm。集电环的安装应不妨碍导轴承的拆卸。 (4)集电环和引线的全部绝缘应耐油,不吸潮。碳刷与励磁电缆之间的引线应使用银焊铜编织线,其截面尺寸至少应能承受130%最大励磁电流。 (5)从转子引至励磁盘的励磁电缆不应开断,且不得经过发电机端子箱。励磁电缆从转子集电环引出的接线板应布置在便于引接的方位(设计联络会商定),以使励磁电缆尽可能短。 (6)集电环采用优质碳素结构钢制作,采用支架式结构,为防止碳粉“正”、“负”环短路,投标人应合理确定环间距离。 (7)导电环通过绝缘螺杆固定在机架上。根据电刷的数量与尺寸,导电环可做成半圆形或扇形。“正”、“负”导电环沿周向交错布置,以防止碳粉引起短路。刷握应布置成易于装于电刷。电刷压力在磨损前后应保持压力一致。 (8)每个导电环的电刷数和电缆终端连接数应大于两个,以防止由于电刷接触不良或接头松动导致机组失磁。 17.发电机引出线和中性点装置 (1)主引出线和中性点引线均为额定线电压F级全绝缘。 (2)主引线及中性线均为3根,出线方向暂定上游侧,具体方位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商定,三相的相序排列为面对引线侧从左到右U.V.W。 (3)在发电机机坑内主引线和中性点引线为绝缘铜排,主引线引出机坑外与母线或电力电缆相连,其铜排应引出机组至少500mm。端头应镀银。铜排与外接母线或电力电缆相连接的汇流排、保护罩、转换接头及固定螺栓螺母等均由投标人提供。 (4)主引出线电流互感器和中性点电流互感器均由投标人提供。主引出线电流互感器装在混凝土机坑内或安装在互感器柜内。 (5)中性点铜排与电流互感器联接成星型接线,中性点引出线(含短接母线)连接及中性点电流互感器安装均在机坑内完成。 (6)为方便试验,在每相绕组主引出线和中性点出线在机壳处应设有可拆卸的连接装置,以便把各相与辅助设备及外部连接断开,当连接装置拆卸后,相邻的断口之间应有不小于300mm的距离,连接端头应加厚镀银,以确保定期试验多次拆卸的需要。 (7)主引出线和中性点引出线应考虑到避开油水气管路,具体布置方位和高程在设计联系会时确定。 18.引线及附件 (1)导线 1)投标人应将机组内其它所有的辅助引线(除励磁引线),引至发电机层合适位置的发电机端子箱内,采用阻燃型导线。 2)导线不应绞捻。用于控制回路导线的终端接头应预先进行绝缘处理,并便于与端子排联接。 3)除另有注明外,所有动力和控制回路的导线,应采用GB标准规定的用最小股线组成的绞合铜芯的屏蔽、阻燃电缆。报警线路和电阻型温度检测器的引线截面可为0.75mm²(但应采用屏蔽型阻燃电缆:其外屏蔽层应能防油、防潮、防热),温度检测器引线应用3股导线绞合屏蔽型的电缆。 4)在每一导线的两端套上热缩的酚醛套,并用机械深压嵌入记号或标志。特别注意导线和端子的布置应便于连接,并作成简洁而清晰的导线束,以便用最少数量的电缆与外部设备连接。 (2)发电机端子箱 1)投标人应提供配有端子排和电缆支撑夹板的机组端子箱,端子箱安装具体位置在设计联络会时确定。 2)端子箱应装有活页折门,并采用钢板制成。箱内应加支撑,确保一定刚度。 3)箱内四周,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连接控制电缆,电缆可从顶部或底部接入。发电机部分的所有用于温度、液位、位置、消防等测量和报警电缆都先引接到端子箱内,然后再从端子箱分接到电站其它盘柜上去。 4)应采用合适的隔板,把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隔开,电阻型温度计引线端子应单独装设。 (3)端子板、接线盒 1)所有端子板接线盒应是带有隔板的压模型元件。满足相应电压等级绝缘强度的要求。 2)在每个端子板上应设有白色或其它浅色的标牌,用螺栓固定在压模条上,以表示回路的编号。在每个连接端子上,应装有回路标志或永久性的标志溶液在标牌上标上导线编号。 ①在每个端子板上应有可拆换的或备用的标牌。 ②所有设备上的备用接点,应连接到端子板上,并至少应提供20%的备用端子。 (4)电线管 1)所有电线均应安装在镀锌金属管内。电线管穿过机组机坑时,不应影响其密封。 2)金属管制作管接头应符合GB标准。金属管应热镀锌,直径不得小于19mm。 3)安装管道及电缆需用的所有吊环和支撑件,均应在工厂制造和在现场焊接就位。 19.冷却系统设备 (1)发电机冷却系统 发电机采用管道通风冷却方式,并开设暖风窗(冬季使用)。 (2)润滑油冷却系统 1)轴承油箱冷却器包括管路、阀门、配件等均不漏油、不漏水。 2)轴承油箱冷却系统的设计应考虑防止沉淀物堆积。油槽内冷却水管径不小于10mm,管内流速在1.2~2m/s之间,并且通过冷却器压降不超过0.05MPa。冷却器设计应能承受最大工作水压0.6MPa。并应承受0.9MPa静水试验压力。 3)冷却器水压试验需按1.5倍压力耐压1小时。 4)布置冷却器应考虑轴承便于检修。 (3)上述冷却用水量和水压,应在投标书中予以明确。 20.发电机制动设备 (1)每台发电机配一套压力油操作的飞轮机械制动装置。 (2)机械制动装置使用时,在发电机无励磁情况下投入后,在不超过规定的水轮机导水叶漏水量情况下将机组的转动部分从25%额定转速停下来。 (3)制动瓦有可更换的耐磨表面,牢固地固定于制动器的制动板或活塞上。不使用金属石棉瓦。 (4)每个制动器气缸装有限位开关,当制动器处在一定位置时起作用,制动器完全释放后复位。每个制动器的限位开关装有两个常开和常闭的接点。制动器限位开关上每个常开和常闭接点,先接到发电机端子箱上,然后再分别接到有关的电气回路中去。 (5)飞轮设置保护罩。 21.灭火系统设备 (1)投标人应为每台发电机定子机壳内外,应装设烟雾探测器和温度探测器,烟雾探测器和温度探测器各4只,错开布置。引线至机组消防控制箱,该箱由投标人提供。火警探测器应具有抗磁性、动作可靠。 (2)控制系统电源应适用于220V直流,所需的发电机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灯、报警接点以及其它所需的控制设备,都应安装在消防控制箱中,每台发电机各用一个消防控制箱,安装在发电机层下游侧。为使发电机消防系统能够安全可靠地工作,该操作系统应满足如下要求: 1)任一感烟或感温探测器动作,则首先报警通知值班人员,以便进行检查确认,手动灭火。 2)启动装置应安装在易于操作的地方,并放在一个带有玻璃罩的盒内,以便火灾时敲碎玻璃操作阀门。 3)在火灾报警系统中应提供回路监视系统。在机组消防箱上应装有一个探测器公用试验开关,以模拟探测器的运行。测量元件和起动接点应是管形密封的,并应有抗腐蚀的金属外壳。 22.杂散电流的绝缘 (1)应防止由于发电机的磁场可能引起的杂散电流导致对发电机或水轮机轴承的损坏。轴承绝缘体应在不少于两处串联布置,以切断杂散电流的通路,从而保证接地电流试验的可靠进行。轴承座对定子、风道及混凝土之间,管接件及管路均应绝缘。轴承的绝缘应当有两层,其中夹一层中间金属板以便于作绝缘性能试验。用导线将轴承瓦、中间板及大地引起一块试验板上以便做轴承的绝缘试验,其总绝缘电阻在10℃~30℃时用1000V兆欧表测量不小于1MΩ。选用的绝缘材料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能承受各处相应的机械负荷而不损坏。采用必要的防止轴电流的轴承绝缘系统及保护系统。 (2)在发电机主轴的适当位置应装设接地碳刷,并配有必要的联接线等零部件。 23.管道 (1)概述 投标人应提供发电机机坑内用于冷却器、轴承、制动器等的油、气、水的所有管道,包括空气冷却器接口水管、通风管和配件等。管道应接至靠近发电机或水轮机室外招标人指定的位置处。最终的管道布置和接口位置设计联络会定。管道尺寸采用公制。管道的布置和阀接头位置的选定,应做到当设备拆卸或部件要取出进行检查和修理时,尽量少影响管道拆除和干扰其它的设备装置,在管道需要拆卸和断开的部位,应使用法兰或管接头连接。所有供货的管道应清楚地做出标志,以便按安装程序在现场安装。管道内壁应加以清理,装运时管道应配有管塞或管帽。 (2)管道连接 管道螺纹应符合GB标准。 普通螺纹基本牙型GB/T193 普通螺纹直径与螺距系列GB/T193 普通螺纹基本尺寸GB/T196 普通螺纹公差GB/T197 普通螺纹极限偏差GB/T2516 (3)管材 管径为50mm及以下采用不锈钢管或带有黄铜或青铜接头的无缝冷拉铜管或低锌黄铜管。所有的阀应带有青铜阀座和柄杆。使用管径大于80mm管道上的阀体,应采用铸钢制成。 (4)油管 压力管应使用酸洗过的不锈钢无缝钢管或近似于刚度的铜管。阀应带有青铜阀座和柄杆。润滑油管应是带有黄铜或青铜接头和阀门的无缝冷拉铜管或低锌黄铜管。油管不能用螺纹接头。 (5)压缩空气管 承受压力达0.80MPa管径50mm以下的管道采用不锈钢钢管,管径大于50mm或压力大于0.80MPa的管道,均采用对焊法兰的无缝钢管。 (6)仪器管 仪器管应使用带有加压接头的不锈钢管或铜管,在压力表和压力表的管道与主设备的连接外,应装设黄铜或青铜的截流阀、放气阀或排水接头。用于温度计的软管应加铠装。机坑内的非铁制管与铁制管道之间,以及连接至外部钢管集管处,应使用绝热连接或绝热法兰连接方式。 (7)管道支撑和管道材料 不同类金属管道之间应采用合适的管道支撑和绝热材料。所有管道的支撑和管道材料应由投标人提供。支撑件、管道吊架、墙上托架、管夹钳、紧固件以及所有必须的螺栓、螺母、垫圈、抗油密封垫等管道所需的材料,均应由投标人提供。 (8)外部管道的连接 所有与其他供货商提供的管道连接处,应按照有关标准,提供一对法兰及附件。用于空气冷却器水管,应复盖上一层适用的隔热材料。隔热材料应牢固地用护套固定保护住。在包有隔热材料管道的最外层,应设有一防护水汽的护套。不允许水从管道、阀门相应的接头处滴入定子和转子绕组中。当发电机需拆卸或其部件需检查或修理而取下时,管道布置应对这些造成的干扰最小。 (9)制动器和千斤顶的管道 用于制动和顶起转子的油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24.水轮发电机组的非电量的监测 (1)投标人负责随机配套供给水轮发电机组的非电量的监测、保护、控制所需要的全部变送器、传感器、探测器、信号器、电磁阀、电磁空气阀、电动闸阀等自动化元件,以及仪器、仪表、盘柜和用于连接各设备的电缆、管件、附件等。自动化元件应防潮、防震、防漏,动作灵活可靠,结构便于安装调试。投标人提供的自动化元件配置清单表应标明名称、技术参数、设备用途、数量、单价、合价、产地等。 (2)机组应监测的非电量包括: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示流、机组转速、导叶开度、位置等。 (3)每台机组应配套供应的盘柜包括:水轮发电机组端子箱、机组测温制动屏、发电机消防控制箱、水轮机压力流量量测板以及其它必需的盘柜。水轮机端子箱布置在发电机层。所有仪表安装应与盘面平齐。温度以℃刻度,压力以MPa刻表,流量以m³/s刻度,效率以%刻度。机组各处的元件均由投标人负责先引线接到水轮发电机组端子箱,设计单位再从端子箱接到机组的单元控制器(LCU)和各非电量监测盘。 (4)非电量变送器应有4~20mA的输出,用于计算机监控系统。信号器应带有二对可调、电气回路独立、不接地的报警和跳闸接点。一切用于仪器、仪表、保护、控制的电气接点,在220V的电压下应具有1A的额定断流能力,且应是非电感性的,所有接点不应受机组振动的影响。 (5)每台机组配置一套具有残压测频和齿盘测速双信号源输入的转速信号装置。转速信号与发电机转速成线性关系。转速信号装置具有RS485接口与计算机监控系统通信,应能提供机组0%、5%、35%、80%、95%、115%、150%额定转速范围可调的独立接点,应有自诊断系统,当装置故障时能自动发出警报信号。转速信号装置采用AC/DC220V双工作电源,应具有双重接点引出。 (6)供机组计算机监控用的测温电阻装设位置符合规范。电阻式测温计用铂制,在0℃时,其电阻值为100±0.1Ω。每个电阻式测温计应用三根引线接至发电机端子箱的端子排上。导线应是截面不小于1.0mm2的镀锡铜线,并包有色码热塑绝缘,全部热塑绝缘和外套应耐油耐热,导线应缠绕在一起,使电磁干扰最小,并有屏蔽,使静电干扰最小。在需要防止杂散轴电流影响处,测温计的外壳应予绝缘。 (7)供数字式温度显示仪用的测温探头装设位置如下:
数字式温度信号仪应配有二对可调、电气回路独立,且不接地的报警和跳闸接点。以摄氏温度显示,其显示范围应为0℃至1.2倍最高允许运行温度。 测温探头应设置在能反映最高温度的位置处,温度显示器装于发电机测温屏上,在需要防止杂散轴电流的影响处,探测元件及导线应予绝缘。温度信号仪的时间信号常数应尽量小,精度应尽量高。 (8)发电机消防控制箱 机组的消防控制箱的报警装置选型应符合甘肃省消防部门入网许可要求。 (9)压力表、管道、导管和支座 1)压力表应为可调整青铜布登管式,刻度盘直径150mm,并应是白底黑字、黑指针。压力表带有非堵塞型脉冲缓冲器和旋塞阀。 2)表计、仪器和设备所需要的全部管道、导管、阀门和支座均由投标人提供,柔性导管应是紫铜管或不锈钢管的。提供所有测量液体的表计用阀门(使用仪表阀,可以排气)。 3)所有安装在测量点上的指示器应稳固地支承在托架上,应易于检修,应安装在从地面以上方便的高度。 单台发电机自动化元件清单
注:①按此清单报价,签合同时会有增减。 ②自动化元件应采用优质、知名、可靠产品。 (9)铭牌 设备的每一个主要和辅助的部件均应有一个永久固定的铭牌。在铭牌上用字迹清楚的和耐用的方式标出编号、制造厂家的名称和地址、设备的规格、特性和其他有意义的数据。仅有代理商的铭牌是不能接受的。表盘、仪表和表计、铭牌均用公制单位标志。 (10)维护、安装专用工器具 投标人应就发电机及辅助设备提供下列维修、安装专用的工器具(如下表所示): 水力发电机专用工器具报价表
(11)发电机备品备件 所有备品备件应具有互换性,并与原部件采用同样的材料和同样的制造工艺。备品备件应包装和保护完好,便于存放,并应在其包装外部清晰地加有标签,便于辨认。 应由投标人提供发电机所需的备品备件和随机的备品备件,其报价列入规定的发电机备品备件的价格条款中。并且,这些备件的分项价格清单,应在第一卷附件中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如下: 发电机备品备件表
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的其他备品备件。 发电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器具随第一台机组发货。 25.工厂组装 (1)投标人应随投标书递交一份工厂装配和试验计划。 (2)投标人在工厂试验前30天,将工厂试验计划通知招标人,有必要时招标人和监理单位派员见证试验。 (3)尺寸检查及预装配 第一台机应进行预装配,预装配和检查时应做必要的配合标记以便在工地再组装。应检查部件的重要尺寸及装配尺寸。 26.与水轮机及桥机的配合 (1)发电机的设计应能与水轮机直接联接运行。 (2)厂房内设有一台20t电动单梁起重机。 (3)投标人应根据桥机的情况提出起吊发电机定子及转子的起吊方式,提供起吊专用工具。 27.安装 发电机安装由其他承包商进行。投标人应提供安装程序、工艺等技术文件,并对每个设备的安装提供足够的安装指导。 28.发电机机组试验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列出试验程序,大纲及检验标准,试验项目及方法细节可参考GB1029(同步机试验方法)、GB/T8564(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DL/T507(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GB7894(水轮发电机组基本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现场试验所用的设备仪器、材料均不在供应范围之内,由承包设备安装的单位准备,投标人可租借或另外提供试验所用的特殊仪器和设备。 29.工厂试验 (1)一般试验 1)材料试验; 2)焊接试验; 3)关键部位材料的补充试验; 4)大轴公差检验; 5)油、气、水系统(管道)的压力试验; 6)硅钢叠片(冲孔前)的电磁性能和损耗的样品试验; 7)定、转子的绕组绝缘(包括股间、匝间、槽中的绝缘)的热、电、机性能试验样品寿命试验报告; 8)定子单个线圈抽样冷热态介质损耗角tgδ试验; 9)线圈抽样在1.5倍线电压下电晕测量; 10)主要部件外形尺寸校核以及予组装; 11)电气绝缘耐压试验; 12)推力轴承和通风系统运行状态下的模拟试验; 13)定子线圈模拟槽内介质损耗tgδ,起晕电压,交流耐压等试验; 14)辅助设备电机按GB755要求进行测试; 15)继电器、仪表、传感器各种试验。 (2)现场试验 按照GB7894执行 1)现场型式试验 必要时对其中任一台机组做型式试验,项目如下: ①风道试验(是否要做由招标人单位决定); ②发电机效率和损耗测量(用GB最新版本规定的方法进行,优先采用热量法); ③短时间过流试验; ④负序电流试验; ⑤突然三相短路冲击试验(是否要做由招标人单位决定); ⑥电抗和短路比测量; ⑦时间常数测量; ⑧发电机噪声电平测量; ⑨额定励磁电流和电压变化率的测定。 (3)现场安装试验 1)相序检查; 2)各部分绝缘电阻测量,包括定子、转子绕组、轴承; 3)定子绕组对机座的直流耐压试验和交流耐压试验; 4)定子起晕电压测量; 5)定子对地电容电流测量; 6)定子和转子绕组的电阻测量; 7)转子阻抗测量; 8)定子绕匝间绝缘介电强度试验; 9)空载特性试验; 10)电压波谐波分析,电压波形畸变率及电话谐波因素(THF)的测量; 11)定子铁芯损耗的试验; 12)振动、摆度的测定; 13)轴承温升的试验; 14)绕组温升的试验; 15)甩负荷和过速试验(在25,50,75,100%额定负荷下); 16)润滑油系统检查; 17)冷却系统的耐压试验; 18)机械制动系统试验(耐压和功能试验); 19)辅助设备(包括盘柜)的耐压试验,绝缘电阻测定; 20)长线充电及无功进相试验; 21)各种停机和起动试验; 22)机组并列及带负荷试验及168h连续运行试验。 (4)保管和防潮 水轮发电机及其辅助设备均应储存在有掩蔽的库房内,并将以下零部件储存在温度不低于5℃的干燥保温库房内; 1)定子线圈和下线后的定子; 2)转子线圈和磁极装配; 3)定子和转子冲片; 4)推力轴承和导轴承; 5)转轴; 6)集电环; 7)励磁装置和测速装置; 8)精密仪器、各种盘柜、互感器、电气绝缘部件等; 9)特殊材料(润滑油、绝缘漆等)。 1.适用范围 本工程的供货范围包括2套调速器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工厂内装配、检验和试验、出厂验收、包装、保险、运输到场和工地交货(含工地卸货);提供规定的备品备件及安装、试验用的专用工具;提交技术文件及图纸资料;提供安装和现场试验的指导;参与现场调试、试运行和验收;提供对运行维修人员的制造厂内培训和工地现场培训;完成设计联络;接受招标人代表参加工厂监造、产品中间组装的监督、检测和出厂检验、验收等;完成合同规定的协调工作等。 本节是按照1台套调速器及其附属设备编制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昭平台生态基流电站内2台套调速器及其附属设备。 本技术要求未说明,但又与设计、制造、安装运输、包装、保管、维护以及与电站其设备、土建的衔接、配合等有关的技术要求,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应该是高质量、高效率、可靠性高的,所有设备在设计、制造、工艺要求上还须符合有关的工业标准。 2.供货范围 (1)每台GYWT-600-16型调速器及其附属设备主要包括微机调速器、液压随动系统、测速装置、反馈装置、油压装置(包括油泵电气控制箱等)、调速器与监控系统通信接口、导叶分段关闭装置、调速器内外操作油管路、阀件、自动化元件、调速设备之间的控制信号电缆、保护、控制和信号装置与仪表,以及水位调节、功率调节、流量调节、稳定控制、工况转换必需的设备(装置)或软件等。 (2)每台GYWT-300-16型调速器及其附属设备主要包括微机调速器、液压随动系统、测速装置、反馈装置、油压装置(包括油泵电气控制箱等)、调速器与监控系统通信接口、导叶分段关闭装置、调速器内外操作油管路、阀件、自动化元件、调速设备之间的控制信号电缆、保护、控制和信号装置与仪表,以及水位调节、功率调节、流量调节、稳定控制、工况转换必需的设备(装置)或软件等。 (2)笔记本电脑具有对调速器进行调试、维护及自诊断功能。 (3)调速器与非本合同文件的设备之间的连接管路供货至设备外第一对法兰面(包括这一对法兰),电缆供至投标人提供的盘柜和端子箱处。 (4)投标人提供设备安装、试验(投标人提供,产权归投标人)、拆卸和重新组装所必需的专用工具、专用设备、配件和其它所需的特殊设备。 (5)投标人提供运行和维修的备品备件。 (6)本规范未提及,但对于一个完整的和性能良好的系统又是必不可少的元件、装置和软件,也应由投标人提供,其费用包括在总价中。 3.调速器型式和技术参数 (1)工作环境和条件 投标人应提供协调而又合适的设计以满足技术条款的要求,并最优地符合实际工程所需。投标人所提供的调速系统在本合同所规定的环境和条件下,以及在各种工况下应具有良好的防振、防潮及抗干扰性能,并应能长期、稳定、可靠运行。 (2)调速器及油压装置基本参数 额定工作油压:16MPa 调速器(640kW机组配套)型号:GYWT-600-16,调速器容量为6000N﹒m; 调速器型号(320kW机组配套):GYWT-300-16,调速器容量为3000N﹒m; (3)调速系统接口要求 调速系统应满足与多被调量调节装置(功率调节器等)并列结构接口的要求。投标人应按电站运行方式提供多被调节量的调节框图,并经招标人认可。 调速系统应满足与全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和各种指令接口的要求。 (4)调速器可靠性指标 在规定的运行工况下,设备的可靠性指标规定如下: 1)可用率不小于99.5%(自动运行); 2)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不小于8000h; 3)大修间隔时间不小于4年; 4)退役前的使用年限不小于40年; 5)首次无故障间隔时间(自现场验收起)不少于20000小时。 6)允许操作次数:年开停机次数不小于1000次。 (5)调速系统基本参数和操作条件 1)640kW机组配套调速器 调速器型号:GYWT-600-16微机调速器;导叶接力器时间参数:关闭全行程:3~30s,可调开启全行程:3~30s,可调导叶应可以分段用两种速度关闭,以限制甩负荷时转速和压力上升值。频率给定fr调整范围为45~55Hz;机组在额定转速并为额定出力运行时,永态转差系数bP应能在0~10%范围内调整;暂态转差系数的调整范围为1~100%;功率给定Pr调节范围为0~100%;开度限制调整范围为0~100%;人工失灵区宽度E为±1.0%。 2)320kW机组配套调速器 调速器型号:GYWT-300-16微机调速器;导叶接力器时间参数:关闭全行程:3~30s,可调开启全行程:3~30s,可调导叶应可以分段用两种速度关闭,以限制甩负荷时转速和压力上升值。频率给定fr调整范围为45~55Hz;机组在额定转速并为额定出力运行时,永态转差系数bP应能在0~10%范围内调整;暂态转差系数的调整范围为1~100%;功率给定Pr调节范围为0~100%;开度限制调整范围为0~100%;人工失灵区宽度E为±1.0%。 3)导叶接力器开启和关闭全行程所需时间应是独立可调的,投标人应提供一种安全可靠而简单的锁定装置锁住接力器开关时间的整定值,避免接力器以非整定的速度移动。 (6)型式和说明 1)型式和总体设计 调速器应是微机、电液调速器,具有出力控制、转速控制、开度控制、电力系统频率自动跟踪、在线自诊断和容错功能,并具有良好的稳定性。调速器应能现地和远方进行机组的自动、手动开、停机和事故停机;并应提供与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连接的接口(接口型式与监控厂家协商确定,在设计联络会上确定),包括硬件和软件。 2)总体布置 机械液压部分和电气控制柜采用合并设置的方式。所有的柜子应有为调整和维修用的门,且底部有电缆和管道的进口。柜子应是完整的,要带有管路和导线连接板。仪表和控制装置布置在柜子的正面,且要便于观察和手动操作。电气柜内各电气单元应采用插入式接头的抽屉式结构。电气柜颜色应经招标人批准。 3)任何在技术条款中未作特殊规定,而又是作为一个完整的调速系统所必要的功能及其必要的零件和设备、控制设备、辅助继电器和传感器等均应由投标人提供。电气系统应有过电压保护,且任何电源干扰及电磁干扰应不引起调速器误动作。 (7)电源 1)水电站提供的交直流电源为:直流:220V,电压变化范围为:-15%~+15%;交流:380V/220V,50Hz,电压变化范围为:-15%~+15% 2)调速器微机系统应配备采用交直流并列供电的带滤波器和抗干扰装置的冗余结构电源系统。2套电源中任意1套电源退出时,均不影响调速系统正常工作。 3)调速器电源装置应有状态和故障指示灯。应提供内部故障的报警接点信号,用于调速系统控制及故障指示。报警接点和电源状态应分别提供2套接点至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 (8)调速器容量 调速系统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当油压装置为最低工作油压,作用在导叶上的反向力矩最大时,能操作导叶接力器全行程开启或全行程关闭。全行程定义为:导叶开度从0至100%所对应的接力器位移,在开启方向没有过行程,在关闭行程终止时应有1~2%的压缩行程。 4.性能要求 (1)稳定性 空载运行和电网运行时,调速系统应能稳定地控制机组转速。机组在电网中与其它机组并联运行时,调速系统也应能稳定地在零到最大出力范围内控制机组出力。如果水轮机的水力系统和引水流道是稳定的,当满足下述条件时,则调速系统被认为是稳定:发电机在空载额定转速下,且永态转差率定在2%或以上时,调速器能保证3min内机组转速摆动相对值不超过额定转速的±0.15%。电气装置工作电源和备用电源相互切换时,或者手动、自动切换时,水轮机导叶接力器行程变化不超过其全行程的±1%。调速器应允许带电插入或拔出故障插板。 (2)静态特性 调速器应有良好的静态特性。接力器在10%~90%行程范围内,静态特性曲线应近似直线,其非线性度不超过5%。 (3)转速死区在任何导叶开度和额定转速下,接力器的转速死区不得超过额定转速的0.08%。 (4)动态特性 机组甩100%额定负荷后,在转速变化过程中偏离额定转速3%以上的波峰次数不超过2次。机组甩100%额定负荷后,从接力器第一次向开启方向移动起,到机组转速摆动值不超过±0.5%为止所经历的时间应不大于40s。接力器不动时间:机组出力突变20%额定负荷导叶接力器不动时间不得超过0.2s。 (5)频率跟踪 为缩短同期时间,调速器应有频率跟踪器,且应具有优良的调节性能,使机组和电网的频率差接近零。 (6)稳定性调整 每个控制装置的调整范围应适合各受控系统的动态特性。这些控制装置应安装在每个组件的板面上,且在调速系统运行时亦是可调的。 (7)调速器手动操作时,电气上应有开度跟踪环节,以保证需要时机组能快速而无扰动地切换至自动。 (8)反映导叶接力器位置的位移传感器应具有良好的防潮性能,抗油污能力,并具有良好的线性度。 (9)转速、负荷调整范围 当机组在空载条件下转速调整机构应能调整机组转速从额定转速的90%~110%;机组空载运行,转差率定为零,通过手动或电动使转速调整机构在90%~110%额定转速之间允许发电机进行并列运行。当转差率为5%时,远方控制转速调整机构应能在20s~40s时间内从全开导叶下的出力减到零。通过手动或电动调节转速调整机构应能在40s内允许发电机由空载带至额定负荷运行。 (10)调速器应能根据运行状况(如空载或并网运行)自动改变调节参数,以适应不同工况运行。调速器应具有一定的抗油污能力,并在滤油精度为60μm时,调速器仍能正常工作。 (11)调速器电气装置的漂移值折算为转速相对值:温度漂移不超过0.01%/℃。8h时间内的电位漂移值折算到转速相对值不超过0.01%;±10%额定电压的电压漂移值折算到转速相对值不超过0.01%。而且,还必须使调速系统在8h时间的综合漂移不超过0.3%。 调速系统8h时间综合漂移值的测试是将调速装置与相关设备联接。用稳定的频率信号源模拟机组的额定转速信号,调速装置自动控制工况,所有调节参数置于刻度的中间值,并将接力器开至约50%的行程位置。试验仪器与被测装置通电15min后,用自动记录仪记录输入信号频率值、电源电压、环境温度和接力器行程,持续8h。试验过程中不允许对装置进行任何调整和操作,输入信号频率也不应发生变化,否则试验无效。 将8h试验过程中接力器的变化量,按实际整定的bP值折算成转速偏差相对值,此值即为调速系统8h时间的综合漂移值。 5.运行要求 (1)概述 调速系统应满足下述规定的运行要求,不可调的出力限制装置应能限制发电机在cosφ=1时的最大出力。可调的导叶限位装置可限制导叶于任意位置(开度和角度)。 (2)控制 调速器应有下列控制方式,由装在电气柜上的开关选择。转速控制应保证系统频率满足所规定的运行和性能要求。现地手动或由计算机控制系统自动控制,且同时带有导叶开度限位和机组负荷控制装置。 停机:调速器应能在下述情况下关机: 1)正常停机:现地或远方控制,机组零出力时断路器跳闸。 2)部分停机:负荷消失,断路器跳闸,调速器将机组关至空载。 3)事故停机:设备故障,在满足调节保证前提下以最快速度关闭导叶。 开机:现地手动起动或在自动程序控制设备的控制下起动和控制机组转速在额定值,在断路器合闸前,机组应能自动跟踪系统的频率。在线自动诊断和容错功能:调速器应具有下述在线诊断和容错功能,每次调速器投入前应对下述故障进行自诊断,无故障后方能开机,如有故障,应指示故障。模拟/数字转换器和输入通道故障;数字/模拟转换器和输出通道故障;反馈通道故障;液压控制系统故障;程序出错和时钟故障;CPU和总线诊断;EPROM和RAM诊断;控制设备故障和测量信号出错诊断;事故关机回路故障;操作出错;测速系统故障;其他故障。 离线功能:调速器应具有下述离线自诊断及调试功能: 检查调节参数; 调整调节参数; 数据取样系统的精度检查; 数字滤波器的参数检查和校准; 程序检查; 修改和调试程序。 6.安全保护装置 (1)故障保护:发生系统故障或电源消失,除停机回路和导叶开度限制机构保留可操作性外,调速器应保持导叶在事故之前的位置。对于大事故,机组应停机,调速器应有机组失灵接点信号输出。 (2)分段关机:调速系统应具有导叶分段关闭功能,且便于调整。该装置必须在运行的同类型水轮机上证明是可靠的。其直线关闭时间及其拐点时间与相应的导叶开度应经优化计算后选定。该装置所有电气、机械部件及管件均由投标人供给。此装置应优先采用机械液压结构。 (3)加速度保护:调速器应对机组开机过程的转速、加速度进行监测并根据设定的加速度值对越限作出保护性反应,同时经逻辑输入/输出接口输出越限信号。 (4)调速器二次回路具有失电保护功能。 7.反馈装置 投标人应提供电气式反馈装置。反映导叶接力器位置的位移传感器应具有良好的防振、防潮性能及抗油污能力,非线性度小于±0.5%。由于温度影响而引起的输出值变化折算为转速相对值应在调速器转速死区范围内。 8.控制装置和仪表 (1)概述 随调速器提供的控制装置和仪表,安装在相应柜子仪表盘的上面或里面。安装在柜面上的控制装置和仪表要便于观测且对称排列。所有仪表、控制装置,其尺寸和外观要相互协调,并用导线与附近的端子接线板连接,接线板装在柜子内仪表的底部。 (2)调速器的控制装置和仪表(机械柜上的有关设备装在回油箱上)。 调速器油压表,单位MPa; 导叶开度指示表,刻度0~100%; 导叶电气开度限制指示,0~100%(触摸屏显示); 导叶电气开度限制调节(触摸屏显示); 事故停机按钮及指示灯; 事故停机复归按钮及指示灯; 导叶锁定投入/退出,带红、绿指示灯; 转速指示器,刻度0~200%额定转速; 手动--自动选择及状态指示灯; 转速调节控制装置(触摸屏); 频率指示,范围45~55Hz(触摸屏); 功率给定指示:0%~120%最大出力; 开度手动操作给定指示:0%~100%最大导叶开度 红色指示灯,显示调速系统的故障; 永态转差率调整及指示,刻度0~10%(触摸屏); 开机--停机按钮及指示灯; 发电机有功功率指示,刻度0~10MW(触摸屏); 转速调整指示,刻度90~110%; 提供所有仪表配件。其他必要装置和仪表。 (3)机械柜内的控制装置和设备 机械柜内应尽可能减少油管路和杆件,并便于清洗。各种液压元件应具有防潮,防振和防粘滞措施。液压控制元件应能通过10μm及以下杂质,液压放大元件应能通过25μm及以下杂质而不发生堵塞。 调速器机械液压元件应含有电液转换元件,中间液压放大元件,主配压阀和各种引导控制阀及必须的液压元件以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提供1只油压传感器;应提供3只压力开关,每只带2个可调的、独立的、不接地的电接点回路。 柜内应有过滤精度为10μm的可切换的双油过滤器,用于保护液压控制元件。 (4)导叶位置开关 投标人应提供导叶位置传感器各2只,用于电气柜上和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电气导叶位置开关:提供导叶起动开度位置开关和空载位置开关各一套,每套带4个电气独立的,两个常开,两个常闭,接点容量为DC220V,5A。此外,还应提供4个电气导叶位置开关,可在导叶的全行程范围内任意位置上设置为开启或关闭; 9.测速装置 (1)调速器的测速装置由转速信号装置和测频回路组成。采用残压脉冲方式测速。残压脉冲信号取自0.4kV发电机出口电压互感器。 (2)测速装置所提供的频率信号量与机组转速值之间应有良好的线性关系。测速装置应运行可靠,并有足够的精度。 (3)转速开关 电气转速开关:应提供1套电气转速开关装置,每套8对独立的、不接地的常开电接点回路。工作精度至少达到1%,每套开关的调整范围如下: 150%~200%额定转速; 115%~160%额定转速; 100%~120%额定转速; 85%~105%额定转速; 0%~100%额定转速; 0%~50%额定转速; 零转速开关:应提供1个零转速检测装置,大轴角位移大于1.5°时输出开关量信号,用于保护和报警。 (4)机械过速保护装置 应提供1套过速开关装置作为机组的后备保护,配压阀为两位四通滑阀结构。该装置应带2个电气独立的、不接地的常开接点。转速开关的动作范围应能在115%~160%额定转速之间调整,整定值的实际动作误差应小于2%,并具有良好重复性,在水轮机最大飞逸转速时仍能可靠工作。机械过速开关信号将作用于紧急停机回路和水轮机进水阀紧急关闭回路。 10.可编程控制器 (1)调速器功能由32位字长可编程控制器控制,并与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兼容。此可编程控制器带有固态电路和软件,安装在电气柜中并应满足规定的控制要求,在环境条件范围内运行而不发生各种漂移,为满足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远方控制的需要,应提供足够的与监控系统机组LCU控制有关的输入及输出接口,通信设RS485口(接口方式与相关厂家协商确定)。投标人还应提供用于负荷控制反馈信号的发电机出力传感器及必要的配合资料。 (2)正常情况下调速器由厂用交流电源供电,在交流电消失时应无间断地切换到直流电源。此过程应不影响可编程控制器的正常工作。在电源消失后能自动报警并保存存储器内的内容。可编程控制器的电源回路应设有过电压与过电流保护,并能自动复归。 (3)调速器应自配必要的试验装置、接口和软件,能方便地进行现场或模拟试验,如空载试验等。且能用计算机存储、显示或用录波仪记录试验数据或图像。 11.功率调节装置 功率调节装置由投标人提供,该装置产生一个基于功率整定值、真实功率值、反馈值和转速之间的偏差信号。与调速器接口,作为按功率调节运行方式的输入装置。该装置应动作可靠,便于调整,并必须在同类型水轮机上运行证明是可靠的。 12.油压装置 投标人提供的油压装置由油泵、蓄能罐、回油箱及仪表、阀门、控制和信号装置等组成。其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水轮机控制系统技术条件》GB/T9652.1中的有关规定。液压站应设计为组合式,蓄能罐布置在回油箱上,回油箱布置在机组层底板上。 (1)油压装置应有2台相同的主油泵(互为备用),都由电动机驱动,每台主油泵每分钟的综合容量应不小于导叶接力器总工作容量的1.5倍。两台主油泵应是叶片泵,在最大油压下能自吸,并直接与三相低启动电流感应电机联接,设计为全电压直接启动。 (2)每台主油泵设1个卸荷阀,当泵在启动时打开,当压力达到最大正常工作油压时旁泄。控制装置应包括泵在安全阀打开时运转的指示装置,应提供自动压力操作的电动机控制装置,当压力油箱的油压降到预定值时,启动主泵组;当压力升到预定值时停下泵组。在所有工况下,启动装置应能启动电机,并允许在泵带上负荷之前达到全速,以及在电动机脱离电源之前使泵卸载。 (3)油泵应能并联和切换,以便其中任一台能单独运行或并联运行,自控装置能允许其中一台工作,另一台泵备用。当油压降到“工作”泵负荷压力之下时,备用泵自动投入。油泵应能交替作“工作”泵。要提供具有足够容量的安全阀在压力高于卸阀压力整定值100%时,能排放两台油泵的输入油量,这样可作为一种安全措施,成为卸荷阀的后备保护装置,从安全阀流出的油要返回到回油箱。随泵要提供止回阀和用于起动装置的压力开关,还要提供检修阀门,以便从油压系统中隔离任一台油泵。并允许其拆换而不降低油压。 (4)压力油箱应是钢板焊接结构,设计、制造、试验、验收均按ASME标准“锅炉和压力容器规程”第Ⅶ章第一部分的要求进行,并提供计算资料;最大工作压力不小于系统运行压力的1.1倍。压力油箱应具有足够的容积并能操作导叶接力器“关--开--关”三个过程操作过程。压力油箱中在调速器额定工作压力时,油气容积比为1/2,压力油箱设置压力表、油位计、油位开关,空气压力安全阀(控制压力不要超过油箱设计压力),手动操作的空气泄放阀,高油压囊式蓄能器1件。油位计应是密封的永久性的磁钢浮子或其它合适的型式。磁钢浮子应装于1个浮动性能好的管子中形成油箱总体的一部分。此外为便于观察压力油箱的油位,应提供一个直观式油位计,并设置必要的阀,使该油位计在正常情况下与压力油箱隔离,直观式油位计应能防爆,油位开关要在高油位和低油位分别给出信号和操作油泵。 除空气管道和安全装置接头外,压力油箱的所有接头都应装在低油位以下,以防止在低油位时空气进入调速器管道,每只油箱应有φ450进入孔,带阀门的底部排油管、吊耳和支座等。还要设置1个旁通阀,用来将油排到回油箱,以便清理和维修。压力油箱设有油压表、油位开关和高油压囊式蓄能器的电磁空气阀,自动控制压缩空气的进气。 (5)回油箱应配置油位计、过滤网、检查孔、手孔、高低油位报警器及油呼吸器等装置,其内部应涂耐油漆。回油箱应有合适的进入通道,装上精密的网状过滤器或单独的油泵吸油过滤器。网状过滤器或吸油过滤器应便于拆下清理,而不用排空回油箱。回油箱设有嵌入式油位指示器、注油接头、呼吸器、排油接头和排油阀各1件。回油箱将形成油泵的取油池,回油箱的容量应不少于全部工作油量的总和,包括压力油箱的全部充油量和由于重力而从调速系统排回到油箱中的油量,回油箱中的油位应足以维持调速器油泵所需的适当的工作高度。回油箱内部应无裂纹、裂缝或盲孔,所有焊缝要连续,制成后要作热油渗漏试验。 (6)投标人应随调速器提供1套油压装置的控制装置(含油泵电气控制箱等),以实现油压装置的自动、手动控制及自动、手动补气控制。控制装置采用可编程控制器,应提供多种输入/输出接口与监控系统通信(接口方式及PLC型式与监控厂家协商确定)。 13.调速器要求的自动化元件 调速系统中要求的全部自动化元件、仪器、仪表、电磁阀、液压阀、操作阀及必须的管件、接头、电缆等均应由投标人提供,比如蓄能罐压力监测用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回油箱、漏油箱油位监测用液位信号器,回油箱、漏油箱油混水监测用油混水信号器,机组转速监测用速度传感器,机械过速保护装置,接力器位置显示用位移传感器,油泵出口油过滤用带报警点的油过滤器等。 14.管路和阀门 (1)所有操作管路必须采用不锈钢无缝钢管,管路、管件之间采用法兰联接,联接应严密,无渗漏。 (2)压力管路、管件及阀门的公称压力必须与油压等级相符,阀门关闭时应严密不漏油。 (3)所有控制管路均采用铜管或不锈钢管。 15.接线和端子 (1)调速器柜内的所有电气控制线路的导线终点端子,均应接在适当的接线端子排上,其中每个端子应有电路标记和导线标号,标记牌应用不退色的墨水书写清楚。端子排内至少应予留有20%的备用端子。端子牌布置在调速器柜内,其周围应留有适当的空间,以容纳连接导线和便于检修。端子排应有防油雾污染的保护措施。 (2)调速器柜内的所有连接导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1.5mm2和耐油的塑料绝缘单股硬铜线,中间不得有搭接的接头。如布线遇有电子元件,且导线电压对电子元件可能有影响时,则连接导线应采取屏蔽措施。 (3)调速器电气柜和机械液压柜等进出线位置及馈线长度在设计联络会上确定。 (4)所有柜内的端子排应布置合理,排列整齐,便于接线并有明显标记。 16.维修和试验设备 (1)为方便装配和拆卸调速器,投标人应提供调速器装配和拆卸专用工具,并应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分类列出,报价已计入总价。 (2)投标人要提供调速系统所有试验设备的详细分类的清单。清单要包括所有的设备和仪表以及调速器故障、调节和试验所要求的示波器。部分或所有试验设备的购买将由招标人选择。 17.备品备件 (1)随主设备提供的本合同规定的备品备件 投标人应按技术条款中所列的备品备件提供(不限于此),并分项列出详细清单(包括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及总价),其费用计入本合同投标总报价内。招标人有权在合同中对备品备件的数量做进一步调整。 2台套水轮机调速器及油压装置所需的备品备件如下(不限于此): 1)插入式电子元件和印刷电路板2套; 2)灯、熔断器和其它类似元件2套; 3)电液转换器2套; 4)引导阀、配压阀的阀塞和衬套2套; 5)各种型号规格传感器、压力继电器2套; 6)油压装置的卸荷阀、安全阀、油面计2套; (2)所有备品备件与原设备应具有良好的互换性,并必须与所有供应的调速系统相应的部件具有相同的材料和相同的工艺标准。备品备件应按相关包装规范要求单独装箱和保护完好,以利存放,并在包装箱外部设置明显清晰的标记,以便与主设备一起发货时识别箱内所装的部件。对精密的元件,必须先装在带干燥剂的塑料袋中,或用其它有效方法防潮后装箱。 18.专用工具 投标人应提供调速器及其附属设备安装、拆卸、试验和维护所需之规定的专用工具,随首台机组发往工地交付给招标人,并且注明各种工具仪器的功能及用途,其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投标总报价中。招标人有权在本合同中对的专用工具数量做进一步调整。 19.工厂装配和试验 (1)投标人必须按照《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出厂检验导则》(DL/T443)和《水轮机控制系统试验》(GB/T9652.2)等规程规定执行,对水轮机调速器及油压装置的各主要部件于出厂前在工厂内进行检查、试验和装配,以检验产品的质量及指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投标人应负全部责任。 (2)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调速器及其附属设备应全部在供方工厂装配和试验,其中第1台机组的静、动态模拟试验应提前通知招标人组织验收。 (3)对水轮机调速器及油压装置的各主要部件进行出厂检验时,除应具备材料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材料化验和强度试验报告外,招标人可根据结构特点,要求对重点部位进行必要的X射线照片,超声波探伤等复核检验。 铸件、锻件、板件、管材等材料投标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材料标准进行检查验收。投标人应对所有部件及其使用的材料质量负完全责任。 (4)水轮机调速器及油压装置的主要厂内检验项目及简要说明如下: 1)各主要部件的几何尺寸、加工精度、表面光洁度及其互换性检查; 2)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所有承受水压、油压和气压的部件和装置,均应按下列试验压力在工厂内进行强度压力试验。 当工作压力P(包括升压)等于和小于2.5MPa时,以工作压力的1.5倍作为试验压力进行试验。当工作压力超过2.5MPa时,其超过的部分取1.25倍,即试验压力PS按下式给定: PS=2.5×1.5+(P-2.5)×1.25(MPa) 压力试验的持续时间为10min,受压部件和装置不得有渗漏等异常现象。 设备及其连接件进行严密性压力试验时,以1.25倍工作压力作为试验压力,压力试验的持续时间为30min,以无渗漏现象为合格。 压力容器的试验按照《钢制压力容器》(GB150)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并应取得劳动部门的合格证书。 3)在喷漆之前,回油箱要用热油或其它允许的手段进行渗漏试验。 (5)水轮机调速器及油压装置的主要出厂检验项目及简要说明如下:调速器及其附件应在工厂内组装成套,并进行检查试验。其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按照《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出厂检验导则》(DL/T443)和《水轮机控制系统试验》(GB/T9652.2)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出厂检验项目如下: 压力油罐的强度压力试验和漏油、漏气试验: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和持续时间应按前面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章节中有关规定执行。漏油、漏气试验应在压力油罐额定工作油压和正常油位下,停止油泵和关闭阀门保持8h后,检查油压和油位的变化。其油压下降值应不超过0.15MPa并记录油位下降值。 油泵空载和负载试运行及其输油量检测试验; 安全阀和启动减载阀组调整试验; 测速装置试验; 电液转换器试验; 调速系统静态特性及转速死区的测定试验; 随动系统不准确度的测定试验; 油压装置各油压和油位信号器动作试验; 控制装置的性能测试。 (6)出厂检验所需用的设备、仪表、材料均由投标人自备。试验费用计入总报价之内。 20.现场试验 (1)调速器及油压装置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项现场试验,包括安装单位现场试验、试运行和投标人现场试验,以验证设备质量和性能是否符合有关规程、产品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 (2)投标人现场试验由招标人主持,并组织投标人、安装单位、电站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及有关的部门参加。组成现场试验领导小组负责对试验结果进行鉴定,投标人负责进行试验,安装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予以配合。 (3)投标人现场试验的试验大纲由投标人根据工程进度或生产安排,在开始试验前一个月提出,经招标人和现场试验领导小组核准后执行。试验大纲应包括试验项目、试验准备、试验方法、试验程序、试验标准、试验时间及进度、安全措施等。 (4)投标人现场试验所需要的特殊仪器、设备等由投标人自行备齐,其产权归投标人所有。 (5)安装单位现场试验在投标人指导下进行。 (6)调速系统的现场安装试验按照GB/T8564及GB/T9652.2进行。 21.试运行 设备安装完毕,经现场安装试验、检查合格后、准备投入运行之前,应进行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期间,投标人应对其设备及操作方法负责,招标人在运行期间由投标人指导操作运行。 22.试验报告 所有试验结束后,投标人都要提供12份完整的试验报告,其中8份给招标人,4份给工程设计单位,试验报告要包括试验依据、目的,试验设备,试验项目及性能试验过程、结果、结果分析,必要的图纸和曲线,验收人员及主持、参加单位人员等。 1.机组的自动化系统及其随机供应的自动化设备应满足机组本身的自动启动、停机、正常运行和紧急停机的要求,并满足电站计算机监控要求。 2.操作和信号电源的电压为DC220V。 3.机组应能以一个脉冲指令,在最短时间内自动投入运行或正常停机。 4.机组及其辅助设备应该在无需经常观测的情况下安全运行。 5.当下列任何一种不正常情况发生时,机组应自动发出故障信号: (1)机组轴承油的温度升高至50℃时; (2)水轮机导水机构剪断销剪断时; (3)调速器油压装置降低时; (4)机组冷却水中断时; 6.下列任一种情况发生时,机组应自动事故停机: (1)机组轴承轴瓦温度过高时; (2)发电机温度过高时; (3)调速器油压装置油压过低时; 7.当机组出现下列情况时,机组应自动紧急停机并自动关闭进水阀门: (1)机组转速到150%额定转速; (2)停机过程中出现剪断销剪断。 8.机组应设有下列测量、保护、信号及自动化设备。 (1)监视轴承冷却水水流的示流信号器; (2)监视调速器油压装置油压的压力显控器;(调速器附带) (3)水轮机导水机构剪断销信号器和信号器; (4)反映导水叶位置的导叶位置开关; (5)反映水轮机蜗壳压力的压力显控器(带数显); (6)按GB/T7894规定设置定子铁芯、定子线圈、各轴承测温电阻温度计和信号温度计; (7)冷却水自动投入或切除的电动阀; (8)反映进水阀位置的行程开关;(主阀附带) (9)反映制动器投入与脱开位置的行程开关; (10)易损元件如示流信号器、温度计等的备品备件; 9.机组自动化设备(辅助设备外)联线应集中在端子或端子排上引出; 10.所有自动化设备及元件均应符合各自的技术条件和专业标准。 每套水轮发电机组自动化元件的所有电气接线引至端子箱(包括测压、测温、位置信号等等信号线),端子箱固定在机坑内。端子箱由承包单位提供。 上述未提到,但对于一个完整、性能良好的设备所必须的装置,投标人应无条件提供,以保证货物的完整,其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1.执行标准 设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会标准和规程的条款进行设计、制造、试验和安装。如果采用国际通用标准或其它国家的标准,须在投标书中加以说明,并把标准和规程中与合同设备有直接关系的适用部分英文版送交招标人,并取得招标人的同意。 所用技术标准,凡未说明的,均应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国标、部标或有关行标。选用的标准,应是签订合同时已颁发的最新版本。 标准或规程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或标准之间存在矛盾且本合同中又未明确规定,以高标准为准。采用标准如下,但不限于此。 GB/T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 GB50017《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27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14405《通用桥式起重机规范》 GB/T10183.1《起重机车轮及大车和小车轨道公差第1部分:总则》 GB12602《起重机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SL/T241《水利水电建设用起重机技术条件》 SL425《水利水电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067.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 GB5905《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 GB12602《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GB8918《重要用途钢丝绳》 GB/T20118《一般用途钢丝绳》 JB/T9006.1《起重机用铸造卷筒直径和槽形》 JB/T9006.2《起重机用铸造卷筒型式和尺寸》 JB/T9006.3《起重机用铸造卷筒技术条件》 JB/T9005《起重机用铸造滑轮》 JB/T8398《双幅板压制滑轮》 JB/T8110.1《起重机弹簧缓冲器》 JB/T8110.2《起重机橡胶缓冲器》 JB/T10833《起重机用聚氨酯缓冲器》 JB/T7017《起重机液压缓冲器》 JB/T8437《起重机械无线遥控装置》 JB/T8905.1《起重机用三支点减速器》 JB/T8905.2《起重机用底座式减速器》 JB/T8905.3《起重机用立式减速器》 JB/T8905.4《起重机用套装减速器》 JB/T10817《起重机用三支点硬齿面减速器》 JB/T10816《起重机用底座式硬齿面减速器》 JB/T9003《起重机用三合一减速器》 JB/T7019《盘式制动器制动盘》 JB/T7020《电力液压盘式制动器》 GB10051《起重机吊钩》 YB/T5055《起重机钢轨》 JB/T6392《起重机车轮》 GB/T20303.1《起重机司机室第1部分:总则》 GB/T20303.5《起重机司机室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JB/T10104《YZ系列起重及冶金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JB/T10105《YZR系列起重及冶金用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JB/T8955《YZR2系列起重及冶金用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JB/T7842《YZR-Z系列起重机专用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JB/T10360《YZ2系列起重及冶金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JB/T7076《YEZS系列起重用双速锥形转子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JB/T7077《YZRE系列起重及冶金用电磁制动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JB/T7078《YZRF、YZRG系列起重及冶金强迫通风型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JB/T4315《起重机电控设备》 GB755《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 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50256《电气装置安装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404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 GB8923《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15052《起重机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总则》 JB/T9008.1《钢丝绳电动葫芦第1部分: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条件》 JB/T9008.2《钢丝绳电动葫芦第2部分:试验方法》 JB/T6391.2《滑接输电装置第2部分:刚性滑接输电导轨装置》 GB/T3766《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JG/T5078.1《建筑机械与设备焊接滑轮》 JGJ82《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JB/T10559《起重机械无损检测钢焊缝超声检测》 JB/T7685《电磁鼓式制动器》 JB/T6406《电力液压鼓式制动器》 JJG4《钢卷尺检定规程》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306《标牌》 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5052《起重机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总则》 在上述标准中,优先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在国内标准缺项或不完善时,可参考选用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其它国家标准。 2.起重机及其附属设备 (1)概述 起重机的基本任务是:在水电站主厂房内机电设备安装和检修过程中起吊重物。昭平台生态基流电站主厂房内设置1台套主钩额定起重量为20t的LD-20t型电动单梁起重机。 (2)工作内容 投标人负责1台套LD-20t电动单梁起重机及其附属设备、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的设计制造或采购、工厂试验、装配、包装、运输和交货(含工地卸货);提供备品备件及安装、试验用的专用工具;提供必要的维修设备、试验设备和仪器仪表;提交技术文件及图纸资料;对设备现场安装、调试、试验、试运行、验收提供技术指导和监督服务,提供对运行维修人员的制造厂内培训和工地现场培训;完成设计联络;接受招标人代表参加工厂监造、检测和出厂检验等;完成合同规定的协调工作等。 投标人需参与和协助报装、安全检验、办证和验收。 (3)供货范围 1)1台套电动单梁起重机及其附属设备。电动单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阻进器、轨道(P43)、车档、异形垫板、压板、斜接头夹板、螺栓、夹板螺栓、垫圈、弹簧垫圈、止动垫圈、螺母等。 2)某些元件、部件或装置,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未专门提到,但对于构成一台完整和性能良好的起重机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元件、部件或装置也应由投标人提供,其费用包括在设备总价中。 (4)起重机的总体要求 1)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电气系统应符合有关国家或国际标准的要求;按各厂标、企业标准设计及生产的单位应有明确说明,其标准不能低于国标及行业标准。 2)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应满足招标人使用及环境要求,投标人可以根据类似项目的设计、供货和安装经验,推荐先进合理的设备配置。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设备性能与技术负有总体责任。 3)投标人对提供的设备的系统性、完整性、先进性、可靠性、正确性、安全性负全责,并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 4)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出的具体要求,在投标书中提出设计方案(包括大车、小车、起升机构的电机、减速机、制动器、卷筒型号、参数,车轮参数、设备总重等)。 5)所有起重机配置的零部件及电气元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明确的设备品牌明细清单。 6)所有起重机安全设施要符合国家一级安全标准化要求。 (5)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 品牌厂家需提供近三年内中5项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不小于20t)的采购方使用证明材料。 起重机操作方式为地面操作,运行机构运行速度20m/min,起升机构起升速度8m/min,起重机跨度16m,起升高度18m,工作级别:中级。 起重机运行不能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操作。 大车钢轨选用P43。 供电电源380VAC。 (6)起重机的组成结构、配套设施及其要求 1)机构工作级别 机构零部件的设计应不低于下表工作级别要求:
2)结构 a)结构件材料 起重机主要承载钢结构材料应采用Q235-C镇静钢。 b)对焊缝的要求 所有焊缝均不得有漏焊、烧穿、裂纹、严重咬边等影响性能和外观质量的缺陷。 凡是在现场安装时施焊的重要焊缝,应在被焊构件处作出标记,并必须进行检查。 c)对结构件的要求 结构件制造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d)构件的吊装位置 对大型构件均应设置合理的吊耳装置,并作出吊装位置的标识。 e)起重机钢结构部件安装后的允许偏差 起重机钢结构部件安装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钢丝绳 a)钢丝绳应符合GB/T8918的规定,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 b)应采用双绕绳、交互捻、线接触、圆股和纤维芯的钢丝绳,钢丝为光面。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 c)符合报废标准及钢丝绳被压产生永久变形或打结变形后,不得使用。 d)钢丝绳不允许接长使用。 e)钢丝绳端部固定连接的要求: 用绳卡连接时,绳卡数目与夹持方法见下表。绳卡夹紧程度以“U”型螺栓将钢丝绳直径压缩1/3为宜。连接处承载能力应不低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
注: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小于300mm。连接处承载能力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f)钢丝绳应用压板固定在卷筒上,其数量不得少于3块。 g)钢丝绳在卷筒上,应保证在吊钩降到最低位置时,卷筒上仍保留有2.5圈及以上的钢丝绳(压绳部分除外)。 4)吊钩 吊钩材料宜采用DG20Mn。吊钩强度等级为M。 吊钩选用直柄单钩。 吊钩表面应光洁,不准有飞边、毛刺、尖角和重皮等缺陷,吊钩存在裂纹、凹陷、孔穴等缺陷时禁止使用,也不允许焊补后使用。 吊钩杆部中心线与钩腔中心线重合,其偏移量不大于规范规定。 5)卷筒 卷筒公称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应符合GB3811的规定。 卷筒材料宜采用不低于GB/T11352中规定的ZG270-500铸钢,铸钢件应进行退火处理。 卷筒采用单层卷绕双联式,槽型为标准式。其结构型式宜采用A型,其尺寸和技术要求应符合标准规定。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钢丝绳绕进或绕出卷筒时,钢丝绳偏离螺旋槽两侧的角度应不大于4°。 卷筒不得有裂纹、气孔、疏松、夹渣等影响使用性能和有损外观的显著缺陷。 6)减速器 减速器应选标准型,其寿命应与它所在机构的利用等级相符合,承受载荷的能力满足要求。 减速器以不低于工作转速、无负荷转动时,在壳体剖分面等高线上,距减速器前、后、左、右各1m处测得噪声不大于80dB(A)。 装配好的减速器应转动灵活,正、反连续运转各2小时后不允许有润滑油滴漏现象。 投标人应提供减速器厂的资质证书、合格证书、产品技术说明书。 7)制动轮与制动器 制动轮工作表面的粗糙度0.8,应采用钢质制动轮,表面热处理硬度45~55HRC,淬硬层深度2mm处,硬度不低于40HRC。 制动面上不允许有裂纹等缺陷,也不允许焊补。 装配好的制动轮的径向圆跳动和端面圆跳动不低于GB1182-96~GB1184-96中的9和10级精度。 制动闸瓦与制动瓦必须紧密贴合。制动瓦的粘接应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确保粘合质量;铆接制动瓦的铆钉头应埋入制动瓦厚度的一半以上。 装配后的制动瓦与制动轮的实际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面积的70%。 8)车轮 车轮宜选用轧制轮坯加工,其材料应不低于GB/T699中规定的60钢。车轮型式为单轮缘型。 车轮踏面直径公差不低于GB1801~GB1804中规定的h9。 车轮踏面的热处理硬度300~350HB,淬硬层深度20mm处,硬度不低于260HB,并平缓过渡到未淬硬层。 车轮上不允许有裂纹等缺陷,也不允许焊补。 车轮安装后位置公差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9)起升机构 在额定起重量下按规定操作时,应保证起、制动平稳。 吊重在空中停止后,重新慢速起升时,不应有瞬时下滑现象。 起升机构应具有慢就位性能。 对机械换档有级变速的起升机构,对载荷升降过程中的换档应有明确的规定,并有相应安全措施。 10)行走机构 在所有工况下运行时,应保证起、制动平稳。 11)润滑 轴承应有润滑装置,且便于添加润滑剂。 应设有全机润滑示意图表,以标明润滑部位、周期、油(脂)的牌号及注油方法,并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润滑。 12)安全装置 起重机应设置下列安全装置 a)起重量限制器 当载荷达到其额定值90%时,应能发出音响及黄色信号灯光;当载荷达到额定值的100%时应能发出音响及红色信号灯光;当载荷达到额定值的105%时应停止吊钩提升,而只能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起重量数值应正确,且便于观察。其指示值误差均不得大于实际值的5%。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得大于实际值的8%。 b)上升极限位置器 c)下降极限位置器 d)行走限位装置 在每个方向上应至少各装设一套行走限位装置。 e)缓冲器 每个端梁的两端都应装有橡胶缓冲器,其技术性能符合GB标准的规定。 f)导电滑线防护板 防止吊具或钢丝绳与滑线意外接触。 13)操作形式 地面操作。 (7)试验和验收 1)工厂试验 工厂试验包括常规检查和空载试验,具体项目和要求应符合规范要求。 起重机应在工厂内进行整体预装,检查零部件的完整性及尺寸的正确性;在不带绳、钩情况下(空载)试车,检查各机构应运转正常,制动平稳,无异常噪音,大车、小车均无啃轨现象,桥式起重机的车轮踏面和轨道接触印痕应偏向轨道外侧。其他检验内容按SL/T241《水利水电建设用起重机技术条件》规范。起重机安装后在现场按规范和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和试验。 招标人在设备制造和工厂试验期间,将对合同范围内的设备、材料、工艺进行检查、检验和试验。这种检验并不减轻投标人的责任。 投标人应至少在试验前30天向招标人提交试验或检验大纲,此大纲应包括试验或检验项目、方法、允许误差、标准和时间安排等,试验报告应在起重机设备发运前30天交招标人。 经试验,招标人认定设备有缺陷,不符合规定时,投标人应予以修复,并再进行试验,否则招标人可以拒收。重复试验费用由投标人负担。 招标人可要求进行非规定项目的试验,若试验结果表明设备工艺、材料不良则试验费由投标人负担;否则,由招标人负担。 工厂应具备在工厂内进行动、静载试验条件,若需要,在工厂内进行动、静载试验。 2)运行试验 安装调试完毕后,应进行现场试验(负荷试验,动负荷试验:以使用时最大压力的110%进行;静负荷试验:以使用时最大压力的125%进行),以检验其是否满足合同及其附件的要求。 试验报告内容包括试验项目、试验目的、试验人员名单、测量仪表的检验和率定、试验程序、试验表格、资料、全部测量结果汇总、最终成果的修正和调整、测量、综合误差说明以及对试验结果的讨论意见和结论等。 3)使用许可证 起重机通过现场试验,并对设备进行了彻底检查、检验符合合同要求后,由投标人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颁发“起重机使用许可证”。 二标段: 一、一般规定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和生活用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工厂内装配、检验和试验、出厂验收、包装、保险、运输到场和工地交货(不含工地卸货);提供规定的备品备件及安装、试验用的专用工具;提交技术文件及图纸资料;提供安装和现场试验的指导;参与现场调试、试运行和验收;提供对运行维修人员的制造厂内培训和工地现场培训;完成设计联络;接受买方代表参加工厂监造、产品中间组装的监督、检测和出厂检验、验收等;完成合同规定的协调工作等。 为满足电站厂区内运行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需要,设置1套生活用水处理设备,其主要包括生活供水泵(1台),旋流除砂器、2m3立式气压水罐、石英砂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精密过滤器、紫外线消毒器、8m³不锈钢生活水箱、恒压变频给水设备、管道、阀门等附件、配件。 卖方所提供的应是新型节能、安全、可靠的设备。卖方应具有完整的质量认证体系。并应提供ISO9001系列质量认证证书。所有设备的供货均应进行质量评定,做好自检及试验记录。由买方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抽查检验和评定。质量评定报告至少应包括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报告、材质分析报告、出厂试验报告等。报告结果均应符合国家及部颁相应标准的规定,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威部门认可。 以下内容买方为招标人(采购人),卖方为中标人(主要设备材料制造厂家)。 二、技术资料与服务 1、卖方提供设计需要的图纸、技术数据、分析报告及安装、运行和维护说明书等,并完成与设计相关项目的设计联络。 2、卖方负责所有产品的质量、交货进度以及其它协调工作。 3、为使所有设备能够顺利操作、运转,卖方应派遣能胜任的技术人员到达买方本合同工地进行技术服务。 4、卖方技术人员代表卖方进行应由卖方完成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指导等,而且卖方技术人员应在设备操作、维护等方面给买方人员以指导。所有的重要指导,应由卖方人员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提交。 5、卖方技术人员应对技术文件、图纸、工艺流程、操作手册、设备性能、分析方法及注意事项等进行详细指导,对于买方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回答并解决。 6、卖方技术人员应给买方完整的正确的技术指导,并给予必要的说明。 7、卖方技术人员应就所提供货物的安装、测试、调试、运行、维护、故障处理等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8、卖方技术人员给予的指导应是正确的,由于疏忽造成的任何设备或材料的损坏,卖方应负责维修或更换、补充这些部件,费用由卖方负担。 9、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停留的总人数、工作日满足相关规定的服务项目的要求。 10、在得到买方书面通知后,卖方技术人员应按本招标文件和通知要求赴工地执行设备安装指导、检查、确认和调试等服务。 11、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及食宿等费用由卖方自己负担。 12、卖方技术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安排相应工作时间。 13、工作进展、主要工作及需要解决的问题,或责任事故及解决办法,都应记录下来,一式两份,由现场的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 14、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工程工作制度。 15、如果卖方技术人员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服务工作,卖方应及时改派技术人员,其费用由卖方自己负担。 16、卖方派员参加交货地点货物的交货验收。 三、设计联络会 (一)卖方对设计的责任 投标人(卖方)应负责全部所提供的设备的协调工作,并作好与买方和通过买方与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及技术联络,以确保设备在规定的运行工况下,达到本合同要求的性能。应根据买方的要求,提供全部有关设备的资料及设备设计中所应用的标准。 1、卖方应与其它有关设备供货商交换图纸和任何其它必需的资料,以保证正确完成所有有关部件的设计、制造、试验、正确安装与协调运行等。 2、除非本招标文件外另有规定,为使卖方所提供的设备适应其他供货商所提供的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应允许较小修改,并不得要求额外的报酬。所有卖方之间的有关上述调整,对买方均不增加附加费用。卖方与其他卖方之间所交换的资料复印件,应分别提供给买方3份,工程设计单位1份。 3、卖方应负责其与其他相关设备供货商间的协调并对其提供的设备和交货负责。 4、卖方应对其供货的全部部件、设备进行相应的设计、协调和完善,并承担全部责任。卖方供货的设备在规定的运行工况下,应符合工程实际,并满足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性能要求。卖方应提供全部有关的设计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以及用于设计中的标准。 5、卖方应负责与其它相关设备供货商和卖方就图纸、尺寸及必需的资料进行协调,以保证正确地完成所有设备相连或有关部件的设计、制造、吊运、安装指导、调试与验收试验等工作。 6、为更好地保证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满足设计和工程运行要求,在合同设备制造期间,卖方应做好与工程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 7、卖方应负责完成所有设备相关的协调工作。 (二)设计审查 1、对需要买方及卖方同意的设计,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正式文件、图纸和图表,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 2、买方对卖方设计方案的审查不减轻卖方的责任。 (三)设计联络 在合同签字后按合同规定,卖方应组织、安排考察和设计联络及设备验收,费用单列并计入投标总价。第一次和第二次联络会设在设备生产所在地,第三次和第四次联络会地点由卖方建议并经买方认可。设备验收会地点定在设备生产所在地。买方根据需要可以增加设计联络会次数,卖方必须配合。设计联络会由买方、设计、监理、施工四方派人参加。 卖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向买方提供6份设计联络会的详细计划,其中2份提交给设计方。 (四)设备考察、检查、检测、验收 合同签订后14日内,卖方应列出买方、设计、监理、检测赴厂检查的测试项目和时间节点,报买方审定。 (五)包装和运送到现场及现场卸货 1、除另有规定,卖方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设备包装、运输方案对所有设备进行恰当有效的包装和运送,使设备受到有效的保护,使不受潮湿、剥蚀、防震、防辐射、变形或其它形式的损坏。 2、每件包装外面应清楚地打上记号,这些记号或标志应在运单上清楚地标注产品名称、型号和重量等。 3、包装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金额内,这些包装材料归属买方。 4、如果需要的话,备件应装在箱内运送,这些箱子应适合储存,在它们的整个储存年限内不会损坏,储存年限应在包装上说明,所有备件应加以标签以示区别。 5、卖方应提前14天通知买方运送设备到现场的预定日期,买方保留拒绝接受早于施工计划规定时间运来的设备的权利。 6、设备到现场后由土建施工单位负责卸在买方指定的位置,并由监理工程师主持买方、卖方、设计方、安装方代表等共同开箱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和签证工作,验收无误后,并做好相应防护。 7、买方将拒收运抵现场的被损坏或有缺陷的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设备。买方将整理这种被拒收设备的详细资料,并且双方对设备拒收资料签字备案,同时卖方应立即处理确保符合合同要求。 8、卖方应根据设备结构、部件尺寸、重量,实地考察从制造厂至工地现场的运输线路,确定运输方案,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设备总价中。 (六)调试与交付使用 调试即为工程的竣工试验阶段,其目的是验证合同中的所有设备均能安全、有效地按合同要求运行,基本包括以下部分: (1)各单项设备试运行。 (2)本工程的联动调试。 (3)卖方有责任到现场对安装、调试进行指导与配合。 (4)在整个合同工程施工完毕,通过检测、试验及连续试运行后证明满足合同要求,以及提交的图纸与资料也满足要求的情况下买方才可接收。 (七)协调 1、卖方应负责协调整套设备的加工要求和联接配合要求,以达到准确的安装配合。 2、卖方应协调整套机组的结构设计、稳定计算和工厂预装配。 3、卖方应负责协调设备启动等相关技术参数,向生产商提供设计技术条件和要求。 4、卖方应协调设备监测系统及自动化元件等的相关设计,各设备的润滑油和操作油牌号尽量统一。 5、卖方应协调主要设备的生产制造与调试运行的其它相关事项。卖方对各合作生产厂商的产品质量和性能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6、卖方应完成与计算机监控系统等厂家的协调工作。 7、以上所有协调事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报买方备案。 8、其他必需的协调。 五、标准与工艺 (一)概述 除特殊规定外,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及材料均应依照以下学会及组织的最新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制造、检验和安装。若GB标准与IEC标准有不同之处,则应符合其中标准较高的一个。下述标准如有修改,按现行最新版本执行。 1、本合同中的设备(含附件),包括卖方从市场采购的设备(含附件),都应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最新版本。 2、本合同中的设备(含附件),应符合下列标准。当这些标准发生矛盾时,应以技术要求较高的标准为依据,并应得到买方批准。 3、卖方在设备制造时,所使用的相关标准不低于下述标准的规定,对主要的技术指标应向买方说明满足下述标准,并作出对比。 4、如果卖方使用的设计、制造方法、材料及工艺的标准没有包括在下述所列标准之中,则这些替代的标准的相关条款应提交中文版供买方审查。只有在卖方已论证了替代的标准相当于或优于下述标准,并且得到买方的书面同意后方能使用。 (二)生活用水处理设备工艺技术要求 1、生活供水泵技术要求 生活供水泵采用G50-160B-1.5型管道泵,生活供水泵设计流量10m3/h,设计扬程23m,设计工况汽蚀余量≯3m,配套电机功率1.5kW,立式安装。管道泵进出口直径均为DN50mm。 生活供水泵泵体、泵盖采用球墨铸铁QT450及以上材质,叶轮采用304不锈钢及以上材质,泵轴采用20Cr13及以上材质,密封型式采用博格曼机械密封。 2、生活用水处理设备技术要求 旋流除砂器、石英砂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精密过滤器、紫外线消毒器的处理能力不小于5m3/h。旋流除砂器、气压水罐、石英砂过滤器(内部填充石英砂等过滤材料)、活性炭过滤器(内部填充活性炭等过滤材料)、精密过滤器等均采用立式安装,膨胀螺栓或地脚螺栓固定。 8m³不锈钢生活水箱的材质采用食品级304及以上不锈钢;水箱上设置爬梯、检修口等附件。 恒压变频给水设备包括2台变频泵组,隔膜式气压水罐(有效容积不小于100L)、变频控制柜、不锈钢阀件、不锈钢管道、管件等必要的附件、配件。 生活用水处理设备的出水水质应满足生活饮用水要求,水量需满足电站厂区内运行管理人员用水需求。处理设备间的管道接口应尽量统一。 设备厂家应提供生活给水系统流程图(包括系统图、平面布置图、设备材料表等),处理设备立面图、平面图和基础图等及各用电设备用电功率、电压等级等。 3、备品备件 1)卖方对各种设备的易磨、易损件应提供1套备品备件。 2)卖方还应列出建议的备品备件清单单项价格,供买方选择,其价格不包含在设备总价中。 4、其他 某些元件、部件或装置,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未专门提到,但对于构成一套完整和性能良好的生活用水处理设备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元件、部件或装置也应由卖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设备总价中。 六、质量保证措施 (一)概述 卖方须接受买方对设备制造全过程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监督。 卖方应按有关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完成设备全部零件的选材、加工、制造和装配,严格进行机械与电气的各项试验,经历试运行和保证期的运行实践,以证明设备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钢板和铸件、锻件等主要材料的化学分析和机械性能合格证明,卖方应保存在工厂档案中,直到全部保证期满,并可应买方要求加以检查。 (二)措施 1、卖方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完成相关设备的设计、全部材料、机械和电气组件的尺寸测量和试验,以证明设备满足技术要求与规范的要求。质量保证措施应包括材料试验、无损探伤、工厂装配、工厂试验和由买方代表参加的见证试验、现场试验等。 2、卖方应提供其质量体系认证文件或质量手册供买方审查。 3、卖方还应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制定本工程项目设备的质量保证计划,并在合同签署后规定期限内提交监理审查。 (三)责任 1、卖方应负责处理所有试验中暴露的缺陷,直到满足本合同采用的标准和规范为止,处理缺陷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2、买方未参加或参加的任何试验(包括见证试验)、检验、验收,都不能免除卖方充分满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责任。 3、卖方应对设备制造的缺陷、装配图的错误及安装指导人员发出的错误指示负责。 七、电站技术供水系统主要设备 昭平台生态基流电站供水系统主要包括机组技术供水、生活用水和消防供水。三者均单独考虑,本节只针对电站技术供水系统主要设备进行详细说明。 水轮机水导轴承均采用水润滑导轴承,需外供冷却水。发电机轴承采用自润滑油导轴承,需外供冷却水。 生态基流电站技术供水系统包括水轮机导轴承润滑用水、主轴密封润滑用水和发电机轴承冷却用水等。 生态基流电站技术供水系统主要设备包括2套技术供水泵,2套全自动滤水器,技术供水系统用管道、附件、配件等,其中技术供水系统用管道、附件、配件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技术供水管道材质均选用Q235B,管道内外均采用热镀锌处理。钢管的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应符合《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2018)的规定。外露技术供水管道应做防腐处理,先刷一道防锈漆,再刷两道瓷漆。外露技术供水管道颜色:天蓝色。 技术供水管道和排水管道均采用内外镀锌钢管,DN25mm钢管壁厚为3.5mm,外径为D32mm;DN32mm钢管壁厚为4mm,外径为40mm;DN50mm钢管壁厚为4mm,外径为D60mm,DN65mm钢管壁厚为4mm,外径为D73mm;DN80mm钢管壁厚为4.5mm,外径为D89mm;DN100mm钢管壁厚为4.5mm,外径为D108mm;DN125mm钢管壁厚为5mm,外径为D140mm;DN150mm钢管壁厚为5mm,外径为D159mm。 技术供水用户接头型式、规格、水管连接方式、水与阀门连接方式在设计联络会上最终确定。水轮机和发电机供货厂家应针对不同机组提出合适的技术供水系统图等相关资料。 1、技术供水泵 在1#水轮机和2#水轮机进水蝶阀前压力钢管上各设1个取水口,以满足技术供水系统取水需要。生态基流电站技术供水系统设置2台(1用1备)G65-160-4型管道泵作为该站技术供水泵。 技术供水泵设计流量25m³/h,设计扬程32m,设计工况汽蚀余量≯3.5m,水泵效率≮70%,配套电机功率4kW,立式安装。管道泵进出口直径均为DN80mm。 技术供水泵泵体、泵盖采用球墨铸铁QT450及以上材质,叶轮采用304不锈钢及以上材质,泵轴采用20Cr13及以上材质,连接架采用HT250及以上材质,密封型式采用博格曼机械密封。 技术供水泵配套电动机采用YE3型高效率三相异步电动机,额定功率4kW,转速2900rpm,频率50Hz,电压等级380V,防护等级IP54,绝缘等级F级。 技术供水泵技术参数和供水管管径需待水轮发电机组技术供水用户、用水量最终确定后进行复核(第一次设计联络会后),其在第二次设计联络会上最终确定。 2、全自动滤水器 为满足机组技术供水的水质要求,在每条技术供水管路设1套ZLSG-65GⅡ型全自动滤水器,共计2套。 全自动滤水器采用ZLSG-65GⅡ型,设计流量36m³/h,进出口直径DN80mm,功率0.37kW,工作压力0.25~1.0Mpa,压力损失1m~3m,排污水量损失<5%,过滤精度0.05~6mm,进出水形式为上进水下出水结构,罐体设置1个对开式检修孔。 全自动滤水器包括滤水器本体(壳体、端盖法兰、转动机构、过滤机构、排污机构组成)、电动行星摆线针轮减速机、电动排污球阀(2个)、差压测量控制器、压力表及带PLC的电气控制柜、放水阀、吊耳、管道、附件、配件等。 全自动滤水器排污口径DN25mm,单个排污阀(上下各1个)功率0.05kW。 全自动滤水器具备了自动过滤、自动反冲洗清污、排污等功能,且在排污时不影响供水管正常的供水量;电气控制上都采用了PLC控制技术,可实现定时排污、差压排污、手动排污以及减速机故障报警、差压过高报警、排污阀过力矩故障报警等功能;在线运行时,都可实现无人值班。 全自动滤水器的技术参数等需待水轮发电机组技术供水用户、用水量最终确定后进行复核(第一次设计联络会后),其在第二次设计联络会上最终确定。 (1)卖方对各种设备的易磨、易损件应提供1套备品备件。 (2)卖方还应列出建议的备品备件清单单项价格,供买方选择,其价格不包含在设备总价中。 某些元件、部件或装置,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未专门提到,但对于构成一台完整和性能良好的技术供水系统内主要设备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元件、部件或装置也应由卖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设备总价中。 卖方应提供满足技术供水系统所需的技术供水泵、全自动滤水器、自动化元件、控制箱等附件、配件。 卖方应提供设备本身的管路、控制装置电缆、连接测量仪表的管路、附件、配件和自动化元件等。 八、电站排水系统主要设备 (一)排水系统主要设备 1、泵站厂区内生活污水排水系统 生活污水的主要排水设备有:混凝土化粪池1座,埋地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1套(处理能力1m³/h),生活排水管道、附件、配件、紧固件、密封件等。 (1)混凝土化粪池由泵站土建施工单位制作和安装等。 (2)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的排放标准应达到《城市污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A标准。根据埋地式一体化污水净化处理设备的现场布设位置,由卖方考虑将处理后的水自流或强排至买方确定的排水地点。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应根据其所包括风机、排水泵等设备配置相应的控制箱。 室外生活排水管道采用De200mm的HDPE管。 (3)卖方应提供满足泵站厂区内生活用水排水系统所需的全部设备、管道、阀门、紧固件、密封件等附件、配件。
四、相关图纸
另附
(项目名称)标段
投标文件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开标一览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八、技术支持资料 九、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十、其他资料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交货期: ,投标有效期为: ,质保期为: ,质量要求: 。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如有)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开标一览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8)技术支持资料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其他资料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如有违反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我方愿接受处罚。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注册地址名称)的(投标人全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投标及合同执行,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地址:
(基本户开户证明,保证金缴纳证明)
4.1商务条款偏差表
备注:投标人必须如实填写偏离内容,并对偏离情况进行说明正偏离或负偏离或无偏离。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4.2技术参数偏差表
备注: 1、投标人必须如实填写偏离内容,并对偏离情况进行说明正偏离或负偏离或无偏离。 2、所有偏离项应提供相关支持资料。 3、若投标人所有产品均无偏离,则无需逐条响应,偏差说明中填所有产品无偏离即可。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五、开标一览表
5.1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5.2投标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
注: (1)中标单位应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数量、生产厂家等内容。对于工程施工所必需的辅助性材料,即使本项目合同未列出或数目不足,中标单位仍须在执行本项目合同的同时补足; (2)中标单位应为驻厂监造工程师提供食宿、办公条件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如果不提供投标分项报价表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 5.3备品备件 (格式自拟)
(一)基本情况表(格式可根据投标人自身情况修改)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二)营业执照 (五)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七)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注:1.本表后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注:1.本表后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 (八)信誉要求 (十)其他 (供应商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商务部分与技术部分,格式自拟)
致:(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已经详细阅读整个采购文件的内容,对本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全部同意并接受且我方保证在开评标活动结束后不对本招标文件的任何内容提出异议。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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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交时间 | |||||||||||||||||||||||||||||||||||||||||||||||||||||||||||||||||||||||||||||||||||||||||||||||||||||||||||||||||||||||||||||||||||||||||||||||||||||||||||||||||||||||||||||||||||||||||||||||||||||||||||||||||||||||||||||||||||||||||||||||||||||||||||||||||||||||||||||||||||||||||||||||||||||||||||||||||||||||||||||||||||||||||||||||||||||||||||||||||||||||||||||||||||||||||||||||||||||||||||||||||||||||||||||||||||||||||||||||||||||||||||||||||||||||||||||||||||||||||||||||||||||||||||||||||||||||||||||||||||||||||||||||||||||||||||||||||||||||||||||||||||||||||||||||||||||||||||||||||||||||||||||||||||||||||||||||||||||||||||||||||||||||||||||||||||||||||||||||||||||||||||||||||||||||||||||||||||||||||||||||||||||||||||||||||||||||||||||||||||||||||||||||||||||||||||||||||||||||||||||||||||||||||||||||||||||||||||||||||||||||||||||||||||||||||||||||||||||||||||||||||||||||||||||||||||||||||||||||||||||||||||||||||||||||||||||||||||||||||||||||||||||||||||||||||||||||||||||||||||||||
关键信息
关键信息已就绪
快速结论: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平公资建2026159号】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筑物工程施工标生态基流电站及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标段-招标文件」。
| 所属地区 | 平顶山市 |
|---|---|
| 交易类别 | 工程建设 |
| 公告类型 | 更正公告 |
| 参考分类 | 程序性文书 |
| 发布时间 | |
| 招标人/采购人 | 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 | 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本页由环众标讯 (bidxun.com) 于 2026-09-22 自「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集,AI 整理出 15 项关键信息;以官方原文为准。
常见问答 2 条(与上表同一份数据)
招标人(采购人)是谁?
招标人(采购人)为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为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这条公告可以直接投标吗?
可以。该文书为「程序性文书」,可按公告要求参与投标。
采购人与报价水位 · 本站历史数据
采购人
近 36 个月发标 579 个,前 3 家中标方占 6.8%,分散,新供应商有机会
报多少
本市该预算档历史中标价中位为预算的 96.7%(样本 4,351)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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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项 · 登录后可见
项目编号标段编号招标人联系人招标人电话代理机构联系人代理机构电话变更类型
以上 7 项已从原文逐项整理为表(截止时间、预算、资格要求等),每项可回看出处。微信扫码登录后查看,不需要手机号,登录后自动回到本页。
项目生命周期
平公资建2026159号2026-09-21
2026-09-21
【平公资建2026159号】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筑物工程施工标生态基流电站及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标段-招标文件
更正公告
2026-09-21 17:06
2026-09-21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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