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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告
上汇实验学校体育综合楼改扩建工程财务监理服务于2026年09月17日发布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现根据项目需要,依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 号)相关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补充。本补充公告和补充文件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具有同等约束力。磋商文件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具体内容如下: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部分评审办法第3.3 条修改为:
3.3 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一)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二、价格标权数修改为10%,技术商务标权数修改为90%,各项分值相应调整,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补充文件。
三、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竞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380号4号楼
联 系 人:杨老师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老师
电 话:021****5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