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和智慧数字化建设项目一期 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综合保税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和智慧数字化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名称)已由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扬开管许发[2026]6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州市华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为扬州市华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政府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100.0% 。项目建设采用:集中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综合保税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和智慧数字化建设项目一期EPC工程总承包(标段)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江苏万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
2.1.2 建设规模:对综合保税区围网1.47平方公里范围内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建设内容包括:改造雨污主支管14km(主管约13.1Km),详见初步设计文件和设计任务书等。
2.1.3 合同估算价(万元):12330.11 万元
2.1.4 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400日历天。
设计开工日期:2026年08月30日
施工开工日期:2026年09月15日
工程竣工日期:2027年10月05日
2.1.5 质量要求: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图设计须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设计规范、标准、相关规定,后期相关服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要求,并须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如需)。所有设计达到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并经招标人认可,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地方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2.1.6 其他: /
2.2 招标范围:在招标人提供的红线图、地勘报告、CCTV管道检测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设计任务书等前期资料的基础上,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且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的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保修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并配合业主办理报建、报批、工程结(决)算审计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排水工程、道路工程、路灯工程、景观工程、桥梁修缮等内容(详见设计任务书),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根据招标人的设计要求,负责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及相应的报建审批等工作; 2)负责本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施工及管理工作,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养护等工作; 3)负责统筹本项目给排水、供电、燃气、通信配套工程全过程施工协调工作,完成新建管线与现状市政管网、园区既有综合管网系统接驳施工;同步落实园区空地雨污分流管口预留、预埋及接口配套施工,确保管网衔接合规、排水系统完整贯通; 4)综合考虑施工、设计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如邻近建筑物保护、高压防护、周边矛盾协调、专家方案论证、专业设计及不可预见项目、现场看护等; 5)初步设计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内容; 6)招标人认为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内容。
2.3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是
2.3.1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否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条款:根据财库〔2020〕46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2.3.1.1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 投标人资质条件:
(1)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a.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同时具备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和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b.施工资质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2)施工企业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作要求的除外)。
(3)其他要求:a.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b.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和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c.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d.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e.投标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 拟派项目负责人(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b.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4业绩要求:
(1)投标人:自2021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业绩之一(时间不少于3年)
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认定标准: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以来,承接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7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的EPC总承包业绩。类似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如为设计业绩可不提供竣工验收证明,业绩认定时间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中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经理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资料。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企业业绩和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可以共用,但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如为监理项目业绩,须另提供投标人企业业绩。
设计类似业绩认定标准: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以来,承接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7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业绩(7000万元及以上是指工程建安投资而非设计合同金额)。类似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如为设计业绩可不提供竣工验收证明,业绩认定时间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中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经理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资料。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企业业绩和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可以共用,但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如为监理项目业绩,须另提供投标人企业业绩。
施工类似业绩认定标准: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以来,承接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7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业绩。类似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如为设计业绩可不提供竣工验收证明,业绩认定时间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中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经理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资料。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企业业绩和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可以共用,但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如为监理项目业绩,须另提供投标人企业业绩。
(2)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1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业绩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间不少于3年)
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认定标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1年1月1日(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以来,担任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7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如为设计业绩可不提供竣工验收证明,业绩认定时间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中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经理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资料。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企业业绩和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可以共用,但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如为监理项目业绩,须另提供投标人企业业绩。
设计类似业绩认定标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1年1月1日(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以来,担任过单项合同造价7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7000万元及以上是指工程建安投资而非设计合同金额)。类似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如为设计业绩可不提供竣工验收证明,业绩认定时间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中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经理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资料。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企业业绩和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可以共用,但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如为监理项目业绩,须另提供投标人企业业绩。
施工类似业绩认定标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1年1月1日(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以来,担任过单项合同造价7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如为设计业绩可不提供竣工验收证明,业绩认定时间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中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经理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资料。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企业业绩和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可以共用,但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如为监理项目业绩,须另提供投标人企业业绩。
监理类似业绩认定标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1年1月1日(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以来,担任过单项合同造价7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总监理工程师(7000万元及以上是指工程建安投资而非监理合同金额)。类似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如为设计业绩可不提供竣工验收证明,业绩认定时间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中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经理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资料。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企业业绩和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可以共用,但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如为监理项目业绩,须另提供投标人企业业绩。
注: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除法律法规不予认可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不予认可: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
3.5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4)其他: a.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须满足规定: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b.投标人须提供为授权委托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近3个月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26年4月至2026年6月任意一个月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总承包项目经理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投标截止日前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新办企业,只需提供缴纳名册(名册中包含授权委托人、总承包项目经理;新成立企业距投标截止日不足 30 日的,可不提供证明材料(以新办企业营业执照发放日期为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C.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关于公布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限制市场准入及批评提醒企业和人员名单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5〕183号)列入“全省限制市场准入企业(人员)名单”,或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被江苏省城乡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除限制市场准入(如解除限制应提供省住建厅出具的证明材料)。 d.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人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中的任何一个成员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该联合体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处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3.6投标人不得有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时,须满足:(1)如联合体投标需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内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本项目投标的牵头单位,以及联合体牵头单位和各方权利义务。一个单位只能参与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且不得再独立参加投标。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资质等级。 (3)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单位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且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如以企业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出具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 (4)如为联合体投标,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牵头单位人员。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8以联合体形式或分包形式面向中小企业的实施方式及预留份额:
3.9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或分包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 资格审查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5.评(定)标办法及标准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 。因公告模板设置原因,评标标准与细则以及定标方案请登录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公告附件栏具体查看。
(一)评标细则:总分100分,其中投标报价:86分;设计文件:5分;项目管理组织方案:6分;项目管理机构:2分;工程业绩:1 分。具体明细详见公告附件。
(二)定标因素:
①设计成果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设计深度、设计任务书的契合程度。
②2023年1月1日以来,企业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工程奖项等;(奖项认定时间以证书颁发日期为准,不超过5项)获奖业绩应提供以下资料:获奖证书(刚获奖的工程如确未颁发证书的,可提供获奖文件作为依据,时间以获奖文件时间为准)。获奖证书中应包含项目名称和投标单位名称,否则不予认可。
③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1.设计文件与招标项目契合程度高的优于契合程度低的。
注:上述定标因素中相关资料,仅对联合体牵头单位的资料予以认可。
6.招标文件的获取
6.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6年07月20日00时00分至 2026年07月27日23时59分。
6.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7.0版本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6年08月20日0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
7.2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投标文件递交。
7.3 逾期递交到指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8.其他要求
8.1本工程采用“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7.0版本”进行招投标活动。投标人已完成CA认证、电子签章和网上注册,并通过“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7.0版本”完成网上投标登记,网上支付,招标文件下载,网上提问,答疑文件下载,最高投标限价文件下载,电子标书制作、上传,网上投标等一系列环节的操作流程。相关操作指南可在“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交易向导”下载。技术人员联系方式:400****0000。 8.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由投标人自行选择与交易系统对接成功的供应商产品(即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征集发布并在响应方端提供下载的市场化“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并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8.3因公告模板设置原因,有不一致处,以招标公告附件及招标文件内容为准。
9.发布公告的媒介
9.1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9.2 本次招标公告为第1次发布。
10.联系方式
10.1 招标主体
| 招标人: | 扬州市华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江苏万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
| 招标人地址: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镇金山路 123 号 |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 扬州市邗江北路中石化南侧邗文化博物馆1号院 |
| 联系人: | 李先生 | 联系人: | 尚明河、肖红红 |
| 电话: | 051****0356 | 电话: | 173****3512 |
| 传真: | 项目负责人: | 尚明河 | |
| 邮编: | 225000 | 传真: | |
| 电子邮箱: | 邮编: | 225000 | |
| 电子邮箱: | 1628423566@qq.com |
10.2 相关部门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联系电话:051****2330
10.3 异议渠道
潜在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在法定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本项目投诉处理执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 号文)。 异议受理的联系方式:联系人:肖红红; 联系电话:173****3512;通讯地址:扬州市邗江北路中石化南侧邗文化博物馆1号院;工程建设项目异议、投诉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投标人须登录“扬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界面,点击异议、投诉事项,按系统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证明材料及附件。投诉要件、处理流程详见电子交易平台。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