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山路168号2号楼四楼商铺(面积10㎡)出租

交易公告 鼓山路168号2号楼四楼商铺(面积10㎡)出租
所属项目 决策分析
已结构化提取

快速结论:南京市市本级相关单位发布交易公告「鼓山路168号2号楼四楼商铺(面积10㎡)出租」;预算金额为 5.56 万元;报名截止为 2026-07-13。

所属地区 南京市市本级
交易类别 国有产权
公告类型 交易公告
发布时间
报名截止
预算金额 5.56 万元
投标保证金 1.00 万元
项目地点 南京市江宁区鼓山路168号2号楼四层
以上信息由系统基于公告原文自动提取,供快速研判,以下方公告原文为准。
该项目的报名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鼓山路168号2号楼四楼商铺(面积10㎡)出租」的报名截止为 2026-07-13,以公告原文为准。

项目预算或成交金额是多少?

公告载明预算金额为 5.56 万元。

关键信息速览

AI 从公告原文提取 21 项 · 可对照下方原文核验
关键时间节点
挂牌日期
2026-06-22
挂牌期间(天)
21
报名截止时间
2026-07-13
租赁期限
36个月
商务条款
预算金额
5.56 万元
挂牌价格
5.56 万元
投标保证金
1.00 万元
租金标准
5.56万元/年(年付,先付后用)
资质要求
受让资质要求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实缴资本不低于200万元;2、为眼镜类注册商标拥有方或被许可方,正在经营的该注册商标的商铺在全国范围内不少于40家;3、仅限经营验光配镜、视力检测;4、意向承租方及其控股、参股等相关联的单位不得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含眼科的医疗机构,不得将本院眼科患者引导至其他机构进行诊疗
受让限制条件
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租权
联系信息
出租方联系人
常玮
出租方电话
025****7123
基础信息 7 项 · 点击展开
项目名称
鼓山路168号2号楼四楼商铺出租
项目编号
2026320102FQC00015
标的类型
房产
资产类别
商业用房
标的用途
商用(验光配镜、视力检测)
标的面积
10.0㎡
项目地点
南京市江宁区鼓山路168号2号楼四层
其他 2 项 · 点击展开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租赁面积
10.0
联系方式来源于依法公开的招投标公告,已默认脱敏;完整号码仅供会员在配额内逐条解锁查看,仅限正当投标/履约/异议等业务沟通,禁止用于营销骚扰或二次传播。

项目生命周期

2026320102FQC00015
2026-06-22
鼓山路168号2号楼四楼商铺(面积10㎡)出租 交易公告

公告原文

Report

编号:2026320102FQC00015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南京市江宁医院委托,就其出租鼓山路168号2号楼四楼商铺(面积10㎡)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项目概述

      1.1 出租方:南京市江宁医院

      1.2 出租标的:鼓山路168号2号楼四楼商铺(面积10㎡)

      1.3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南京市江宁区财政局《关于江宁医院房产出租的批复》(2026-ZCGL-07)

      1.4 挂牌起止日期:

2026年6月22日—2026年7月13日

      1.5 接受报名时间:挂牌期限内(工作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不延长信息公告期限。

      1.6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出租;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2.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2.1 坐落位置:江宁区鼓山路168号

      2.2 有无房产证:无

      2.3 建筑面积(㎡):10.00(以实际可租赁面积为准)

      2.4 建筑年代:2007

      2.5 出租用途:商用

      2.6 附属设施:水电齐全

      2.7 其他说明:

      1、楼层:共13层,位于4层

      2、装修程度:简装

      3、目前租赁状态:在租,原租赁合同到期日期为2026年7月24日,房产移交由出租方负责

3. 租金价格及支付要求

      3.1 租金价格(万元/年):5.56

      3.2 租期(月):36个月 (无免租期)

      3.3 租金支付期限方式:年付(先付后用)

      3.4 租赁押金(万元):1

4. 对承租方的要求:

      1、意向承租方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实缴资本不低于200万元(截至报名前完成实缴,报名时须提供加盖工商登记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备案资料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标的仅限经营验光配镜、视力检测。意向承租方及其控股、参股等相关联的单位不得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含眼科的医疗机构,不得将本院眼科患者引导至其他机构进行诊疗。

      3、意向承租方须为眼镜类注册商标拥有方或者被许可方,正在经营的该注册商标的商铺在全国范围内不少于40家。(须在登记期限内向出租方提交品牌授权书及国内连锁经营店铺清单)。

      4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租权(报名时须提供出租方出具的书面证明)。

5. 其他要求:

      1、租金递增方式:无

      2、意向承租方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等相关法律及赔偿责任并接受院方的监督。

      3、本标的承租期间的房屋装修费用,有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终止后出租方不予补偿。

      4、如遇国家政策、规划调整、需进行拆除的及出租房主管部门对租赁房产进行调整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合同,对此,承租方无权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6. 交易保证金

     6.1 保证金数额:意向承租方需缴纳交易保证金1万元。

     6.2 保证金缴纳截止期限:

      (1)经出租方审查,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需从意向方登记时所填写的本单位账户中采用电子化方式一次性汇出,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将不能取得竞租资格;

      (2)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无法办理;

      (3)办理到账确认的方式为: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业务用户平台获取缴纳码,凭缴纳码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理到账确认;

      (4)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交易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

     6.3 保证金处置:

      (1)意向承租方如被确定为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在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全额返还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自承租方确定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全额返还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租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租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交易中心可在扣除交易双方应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出租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出租方同时承诺,如因出租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租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①协议出租的,被确认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或拒绝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②以网络竞价方式被确认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成交确认书》或拒绝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③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出租方、交易中心付清租金、租赁押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④未按《房屋租赁合同》履约的;

      ⑤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⑥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

      ⑦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 办理意向报名手续及需提供的资料

      1、意向承租方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的报名材料:

      (1)经签字盖章的意向方报名表(报名时系统生成)。

      (2)意向承租方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出租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原租户提供)。

      (4)意向方须在报名期限内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用户平台,并通过产权交易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报名手续,报名材料均需原件扫描上传。

      2、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期内向出租方提交的报名材料:

      (1)实缴资本相关材料,提供加盖工商登记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备案资料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40家商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品牌授权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国内连锁经营店铺清单加盖公章;

      注:意向承租方在网络登记审核通过后,须在登记期内将上述材料原件提交至出租方(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湖山路169号南京市江宁医院后勤处,联系人:常玮,联系电话:025****7123),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加以核对。

8. 其他说明

      (1)出租方承诺:对本次出租的房产拥有合法出租权,出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集体决策程序。

      (2)意向承租方承诺:提出承租申请前已全面了解出租标的相关信息,自主作出承租决定;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知晓招租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已充分了解出租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登记情况、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消防及装修情况等。

      (3)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交付,本中心向意向承租方提供的基本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出租标的有本中心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故本中心对出租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4)关于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的内容为准。

      (5)本项目自承租方确定之日起视为进场交易成交,交易双方须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计费金额为成交总租金)。

      (6)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请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人联系。

9. 联系方式:

      出租方:南京市江宁医院

      地 址:南京市江宁区湖山路169号

      联 系 人:常玮

      联系电话:025****7123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

      地 址:南京市江宁区杨家圩路2号江宁市民中心A区3楼A314业务受理科

      联 系 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025****431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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